全市文件集中清理指導方案
時間:2022-07-10 06: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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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關于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確保我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清理范圍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以市(縣)政府和市(縣)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批轉或轉發的所有規范性文件。其中,對于2009年12月31日前的規范性文件,主要對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中決定保留的規范性文件目錄(見附件1)進行清理。
二、清理步驟及時間安排
(一)部門清理(9月20日前)。對清理范圍內,凡屬于本部門、單位起草或承辦的規范性文件,各相關部門、單位要進行一次集中梳理,研究提出對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見,填寫《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一覽表》(見附件2),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對確需保留、繼續執行的規范性文件,必須明確其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范性文件,依法提出“擬廢止”、“擬宣布失效”或“擬修改”建議:
1、規范性文件已經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應當作出廢止的決定;
2、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進行修改或宣布失效并執行上位法;
3、同級規范性文件之間明顯不協調的,應當進行修改。
對“擬保留”、“擬廢止”、“擬宣布失效”或“擬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各部門、單位在填報《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一覽表》的同時,必須同時提交書面理由、相關依據及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所有規范性文件的電子版及書面材料。
本次清理工作中,相關部門、單位未清理或未明確提出保留、廢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意見的規范性文件,一律按廢止處理。
(二)法制辦審查(10月10日前)。由市政府法制辦組織人員,對各部門、單位提出的清理意見進行審查把關,提出審核意見,并匯總清理結果。
(三)征求意見(10月20日前)。清理結果通過金宏網發送到各鎮、街道辦事處和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確定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見。
(四)市政府研究(11月10日前)。確定的清理意見報市政府,由市政府研究確定最終的清理結果。
(五)公布實施(11月30日前)。將清理后的結果由市政府予以公布。將決定廢止、保留及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辦匯編成冊,發送至各鎮、街道辦事處和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并通過政務網向社會公布。
三、相關事宜
各鎮、街道辦事處和市政府各部門、單位要結合這次全市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對本部門、單位歷年來自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一并進行清理,并將清理結果(填寫附件3)于11月30日前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備案。清理工作情況納入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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