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品質量治理指導方案
時間:2022-06-28 10: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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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水產養殖和育苗生產,全面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區政府決定在全區范圍內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現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根據國家、省、市關于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的總體部署,按照“全面整治、突出重點、鞏固基礎、完善機制、強化能力、檢打聯動”的總體思路,進一步強化管理基礎,創新管理制度,完善長效機制,消除水產品質量安全隱患,切實提高我區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二、整治目標
(一)杜絕在水產苗種繁育和養殖過程中違法使用硝基呋喃類藥物、氯霉素、性激素和禁用添加劑等行為。
(二)取締不合格水產品生產企業,消除水產品質量安全隱患。
(三)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能力,陽性樣品生產單位執法查處率達到100%。
(四)完善重點區域、重點養殖和育苗品種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及實施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制度。
三、整治重點
(一)重點產品。突出整治水產苗種,重點是海參、鮑魚、大菱鲆、牙鲆、半滑舌鰨、三疣梭子蟹、對蝦等苗種及養殖產品,嚴查使用硝基呋喃類、氯霉素等禁用藥物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
(二)重點單位。水產苗種企業、水產養殖企業、獸藥生產經營單位。
(三)重點區域。沿海各鎮街。
四、方法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5月下旬)。區政府召開專題會議,對全區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各鎮街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工作重點,細化職責分工和工作措施。
(二)摸底自查階段(6月上旬)。各鎮街對所轄水產育苗、保苗、養殖企業和獸藥經營企業進行全面檢查,逐一登記,填寫2010年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現場檢查記錄表,簽字備案。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水產苗種場是否依法取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已取得許可證的苗種場生產條件是否符合發證條件;水產育苗、養殖企業的生產記錄、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是否完備;水產苗種場所用親本質量是否符合有關標準;養殖生產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用藥情況;自繁自用的苗種場生產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用藥情況和違法銷售行為。
(三)藥殘抽檢階段(6月中下旬)。以水產苗種和大宗水產品、海珍品為重點,以苗種生產和養殖過程中使用硝基呋喃類藥物、氯霉素等禁用藥物為主要監測指標,安排監督抽查。嚴格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組織方式,落實隨機抽樣原則,凡拒不接受抽查的企業,判定為產品不合格。
(四)集中整改階段(7月—8月)。對專項整治期間抽查檢出的陽性樣品,將依據《漁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根據危害大小、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集中銷毀違法生產的苗種和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按照有關法律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總結驗收階段(9月底前)。對全區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總結,并接受上級驗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為加強對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成立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組長,區海漁、公安、畜牧、廣電、工商、質監、藥監等部門和單位以及沿海各鎮街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市區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全區專項整治行動的指導、協調。各沿海鎮街和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部署要求,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支持保障,確保專項整治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區政府將派出督導組,進行現場指導、督查督辦。
(二)落實責任,協同配合。各鎮街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結合本地實際,突出整治重點,強化整治責任,明確工作要求,做到有階段安排、有重點活動、有檢查指導、有責任追究,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督導,搞好配合,抓住關鍵環節,采取有力措施,切實解決水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海洋漁業部門負責專項整治行動的牽頭協調、組織實施。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對漁藥生產經營企業進行整治,對漁藥、飼料生產經營企業違法銷售假冒偽劣和違禁藥物、飼料行為進行查處。工商部門負責對生產經營業戶的非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公安部門負責處理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案件和執法過程中暴力抗法案件。
(三)強化措施,狠抓整改。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查處水產養殖過程中特別是苗種生產階段違法使用禁用藥物和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行為,嚴防不合格產品上市銷售;以苗種生產和養殖過程中使用硝基呋喃類藥物、氯霉素等禁用藥物為主要監測指標,加強產地水產品及苗種藥殘監督抽查工作;對本轄區的水產品進行經常性抽檢,對抽檢不合格產品和生產企業依法進行處置和處罰;加強對獸藥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嚴厲查處違規行為,防止違禁藥品進入市場。
(四)完善制度,標本兼治。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生產準入制度,嚴格準入標準,規范準入程序,杜絕無證生產和違規經營行為,消除安全隱患。嚴格水產苗種生產許可制度,對800立方米水體以下的育苗場要逐步實行限制生產。落實生產過程中“兩項登記、五項制度”,規范養殖技術規程,相關質量管理制度必須張貼上墻,大力推行養殖生產企業購苗索證索票制度。完善定期和隨機藥殘抽查制度。健全執法檢查體系,做到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本地自查和上級督查相結合,督導整改和嚴厲查處相結合,健全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崗位責任制度、執法監管臺帳制度、整改復查制度和查結案件公開制度,全面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要加強教育培訓,以有關法律法規、藥物使用知識、養殖新技術等為主要內容,通過舉辦培訓班,發放明白紙,現場示范指導等形式,加大質量管理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教育引導企業依法組織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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