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機構編制指導方案

時間:2022-06-17 0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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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機構編制指導方案

根據中央編辦《關于開展機構編制核查工作的通知》和省編委《關于印發<省機構編制核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市機構編制管理,切實管住管好機構編制,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核查目的

通過開展機構編制核查,摸清各級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底數及存在的問題,逐步實現“八清”,即“職責任務運行清、審批文件備案清、機構設置狀況清、編制結構類別清、領導職數管理清、財政供養人員清、人員崗位身份清、數據信息底子清”,盤活用好現有機構編制資源,健全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制度,落實機構編制實名制,夯實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基礎,提升機構編制管理水平,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和保障。

二、核查范圍

本次核查的范圍主要是市、市區、鎮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市區、鎮兩級是本次核查工作的重點。

三、核查內容

(一)職責運行情況。主要核查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職責任務是否明晰順暢,是否存在職責交叉、推諉扯皮、權責脫節及職責任務不明確、部門協調機制不完善等情況。

(二)機構編制情況。主要核查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規格、行政編制、事業編制、經費來源等情況。

(三)實有人員情況。主要核查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實有人員基本情況,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是否存在超編制、超結構進人情況。此外,了解掌握機關工勤人員情況。

(四)領導職數配備情況。主要核查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鎮(街道)領導職數核定和配備情況,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

(五)編外用人情況。主要核查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編制外聘用人員情況,包括批準單位、經費來源、聘用時間、人員結構等。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核查工作要與已經部署的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工作相結合,按照市編委《關于印發<市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威編〔2011〕35號)要求進行。

四、方法步驟

機構編制核查工作從2012年2月開始,9月底前結束,分五個階段進行,具體步驟是:

(一)部署實施(2012年2月)。印發實施方案,部署開展全市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核查工作。

(二)單位自查(2012年2月-3月)。各級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要求,對本部門單位的機構名稱、職責任務、機構規格、編制員額、實有人數、人員結構、領導職數、非領導職數以及實際配備數、編外用人數等逐項進行認真核查,按要求填寫各類情況核查表,寫出核查報告,于3月底前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

(三)集中核查(2012年4月-5月)。機構編制部門組織專門力量,對各部門單位自查的情況進行核對,查驗機構設置、編制核定、領導職數等事項的批準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人員配備是否符合要求。在此基礎上,建立部門單位機構編制基礎信息檔案,完善機構編制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庫,落實編制實名制。

(四)整改規范(2012年6月-7月)。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機構編制部門與部門單位溝通協調,研究提出解決辦法和意見,由各部門單位進行整改。整改規范后,經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同意,各部門單位對核查情況進行公示。

機構編制核查完成后,各市區編辦將本級機構編制核查工作的情況進行分析、匯總,以市區為單位填寫《市區黨政群機關機構編制核查情況匯總表》(附件5),形成核查工作報告,于7月底前報市編辦,其中事業單位核查情況按威編〔2011〕35號文件要求報送。

(五)評估驗收(2012年8月-9月)。市編辦將適時對各市區和市直各部門單位的機構編制核查工作進行評估驗收,并在全面總結我市機構編制核查情況的基礎上,形成核查工作報告,報省編辦。

機構編制核查期間,原則上不再新設機構、新增編制,確因工作需要的,在現有機構編制總量內調劑解決。

五、有關要求

機構編制核查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確保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機構編制核查,是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是推進機構編制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管理進程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級機構編制部門一定要把這項工作提上重要日程,將2012年作為“機構編制核查年”,切實加強領導,周密組織實施。全市機構編制核查工作由市編委統一領導,具體工作由市編辦負責組織實施。

(二)切實落實責任。核查工作質量直接關系到機構編制的規范管理,關系到編制實名制工作的具體落實。各級編委主要領導要親自負責,機構編制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集中力量,精心組織,認真制定本市區機構編制核查工作方案。核查期間,市編辦將適時對各市區機構編制核查工作進行督導,確保核查工作順利進行、取得實效。

(三)邊查邊清邊改。對核查中發現的擅自設立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干部、人員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和職能弱化或消失的事業單位、名存實亡的空殼機構,各部門單位要認真進行清理整改,該調整的調整、該合并的合并、該撤銷的撤銷。要切實提高機構編制資源使用效益和部門單位工作效率。要將核查工作與建章立制、規范管理結合起來,落實編制使用審核制度,建立機構編制管理的長效機制;將機構編制核查與編制實名制管理結合起來,健全完善機構編制、人員與財政管理相協調的控制約束機制;將機構編制核查與信息化建設結合起來,加快建立完善機構編制網絡管理平臺,逐步實現市、市區機構編制信息聯網。

(四)嚴肅工作紀律。各級各部門單位要嚴格遵守機構編制和組織人事紀律,在機構編制核查中堅持原則、不徇私情。對擅自設立機構、增加編制、提高機構規格、超編進人、超職數超規格配備干部等違規違紀問題要堅決予以查處,對核查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虛報瞞報相關信息數據等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對違反規定進入的人員要堅決予以清退。對違規違紀行為情節嚴重的,機構編制部門將會同紀檢監察部門依據《機構編制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省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辦法》等規定予以嚴肅處理,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