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培訓證書登記管治方案
時間:2022-03-23 0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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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我縣公務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加強和規范培訓管理,加快推進我縣公務員培訓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根據《省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公務員培訓證書制度,是為了全面掌握和反映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狀況,保障公務員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提高公務員培訓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第三條《公務員培訓證書》是公務員接受培訓的有效記錄和證明。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是公務員年度考核、任職、定級和晉升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二、《公務員培訓證書》的發放與編號
第四條《公務員培訓證書》按照《自治縣干部教育培訓學時學分管理辦法》編制,由縣人事局統一印制,縣委干部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監制,頒證機關蓋章后方可生效。
第五條《公務員培訓證書》由公務員所在單位張貼被登記人的二寸免冠近期紅底彩色照片,填寫被登記人的基本情況、發證日期和編號。培訓證書編號由縣人事局統一編排,證書編號為九位數,自左至右第一、二位為宜昌市代碼,第三、四位為自治縣代碼,第五至六位為單位代碼,第七至九位為證書序號。
第六條《公務員培訓證書》的發放對象為本縣科級(含)及以下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三、《公務員培訓證書》的登記和認定
第七條公務員接受脫產教育培訓、短期集中培訓、自主學習培訓應按照《自治縣干部教育培訓學時學分管理辦法》和《公務員培訓證書》說明的相關規定由公務員所在單位將《公務員培訓證書》報送相關單位登記。脫產教育培訓考核內容由縣委組織部根據培訓機構反饋情況填寫、認定,有關培訓機構加蓋“已審”印章;短期集中培訓考核內容由組織培訓的承辦機構分年度依次填寫認定,有關培訓機構加蓋“已審”印章;自主學習培訓由各單位負責根據有關內容建立個人學習培訓檔案,并填寫《公務員平時自主學習培訓記載表》(附后),每人一份歸入當年文書檔案,據實填寫單位集中學習培訓、個人自學、學歷教育、發表文章的學時學分,除單位中心學習小組成員由縣委宣傳部認定并加蓋“已審”印章外,其他公務員由單位主要領導簽字認定。
第八條《公務員培訓證書》各欄目,應用鋼筆或黑色中性筆填寫,字跡清晰,印章齊全,不得涂改。
第九條公務員工作單位發生變動的,調出前的培訓情況由原單位負責登記,調入單位負責審驗。
四、《公務員培訓證書》的年度審驗和周期審驗
第十條《公務員培訓證書》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凡當年參加短期集中學習培訓和參加本單位開展的各類學習及個人自學學分的,縣委管理和縣委組織部管理的全縣副科級以上(含副科)公務員及各鄉鎮、縣直黨群部門、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一般公務員由縣委組織部統一考核審驗蓋章,縣直行政機關一般公務員由縣人事局考核審驗蓋章。驗證時須在證書審驗欄內注明結論性意見,加蓋公章。審驗時間為次年一月以前。
第十一條《公務員培訓證書》實行周期審驗制度,每五年為一個周期,凡五年內參加脫產教育培訓、短期集中培訓、自主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獲得學分的,由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局分別按第十條規定范圍和要求在周期內進行周期考核審驗。
第十二條公務員所在單位應及時將審驗結果通報公務員個人,凡報批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的,須同時提供本人的培訓證書。對未完成規定的培訓學時以及無培訓證書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五、附則
第十三條《公務員培訓證書》由公務員所在單位妥善保管,培訓證書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憑所在單位提供的培訓情況證明,經發證部門認定后補發,并補記登記內容。培訓證書全部登記滿后,憑原證書由發證部門更換,新證書號碼不變,原證書由本人保管。公務員工作調動,《公務員培訓證書》可繼續使用,由原單位一并轉入新調入單位。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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