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爐窯整頓指導方案
時間:2022-02-15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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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創建省級環保模范城市為平臺,以節能減排改善我縣大氣環境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為目的,以開展全縣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行動方案為指導,對采用落后工藝和設施、高耗能、高污染的碘石窯、石灰窯、頂石窯等土小爐窯進行淘汰取締,大力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縣域大氣環境質量,優化縣域經濟發展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
二、整治內容及標準要求
(一)整治內容。縣域范圍內所有的土法碘石窯、石灰窯、頂石窯。
(二)標準要求。采取有效辦法對縣域范圍內所有的土法碘石窯、石灰窯、頂石窯的爐體進行整體取締,恢復原狀。
三、方法步驟
這次專項行動從2011年8月開始,至2011年9月初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制定實施方案、宣傳發動階段(2011年8月15-8月20日)。主要是完成調查摸底、制定實施方案、下發關閉取締通知書和宣傳發動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要求,此次專項行動采取政府組織,相關鄉鎮具體實施,有關單位配合的原則,縣環保局要對所有土法碘石窯、石灰窯、頂石窯下達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各有關鄉鎮做好拆除準備和維穩工作等,加強清理整頓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1年8月20日—8月31日)。為淘汰取締土法碘石窯、石灰窯、頂石窯體及設施的階段。各鄉鎮政府要利用挖掘機等工程機械或炸藥對各自轄區范圍內所有的土法碘石窯、石灰窯、頂石窯的窯體進行整體拆毀或爆破,嚴防死灰復燃。同時要搞好破壞后的土小爐窯的生態恢復與綜合治理工作。
(三)總結驗收階段(2011年9月1日—9月5日)。縣專項行動領導組責成縣環保局牽頭各成員單位配合的聯合執法驗收組對綜合取締淘汰工作進行驗收,驗收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縣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為確保專項行動的順利開展,縣政府成立土法碘石窯、石灰窯、頂石窯綜合整治專項行動領導組,由縣政府分管縣長任組長,縣經信局、監察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安監局、工商局、電力公司、各有關鄉鎮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組負責此次取締行動的組織、協調、監督。
(二)明確職責。各有關鄉鎮政府是此次專項整治行動的第一責任單位,具體負責轄區內土小爐窯的取締工作,土法碘石窯、石灰窯、頂石窯屬國家命令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施。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積極做好整治工作。縣經信局負責監督檢查應淘汰的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縣環保局負責對列入關閉取締范圍的土小爐窯進行統一監督;工商局負責依法注銷或吊銷其營業執照,對無照經營的不法土小企業依法取締;縣監察局負責對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政策、規定、辦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糾正;公安局負責維護好專項整治行動的治安秩序;國土資源局負責按規定對違法占地的個體私營爐窯進行監管,恢復地貌;安監局負責專項行動的安全取締工作,嚴防發生安全事故;供電部門負責停止土小爐窯的電力供應。各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圓滿完成這次整頓工作。
(三)嚴格監管。加大對土法碘石窯、石灰窯、頂石窯的監督管理,禁止新上土法碘石窯、石灰窯、頂石窯等淘汰爐窯,任何部門不得為新建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小土爐窯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將根據《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擅自建設的一經發現將由所在鄉鎮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拆除。
(四)強化宣傳。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做好宣傳發動、教育疏導工作,講明利害關系。動員有關單位樹立大局觀念,積極配合做好整治工作。各新聞單位要做好活動的宣傳報道,對非法干擾環境綜合整治行動的行為予以曝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引導、開展碘石、石灰等建材行業的轉型升級工作。
由經信局聯系相關鄉鎮政府拿出具體的產業規劃指導意見,引導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節能環保的新型爐窯,辦理有關合法審批手續,促進該行業的整體轉型升級,進行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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