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治實施方案

時間:2022-02-06 0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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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治實施方案

第一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引導、規范公民的喪葬活動,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政辦發〔〕38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市殯葬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全市的殯葬管理、改革工作。各鄉鎮場、街道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殯葬事務的管理工作;社區、村負責轄區內殯葬管理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貫徹、執行工作。

第三條各有關部門要齊抓共管,各負其責,認真執行相關政策法規,共同做好深化殯葬改革各項工作。

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是殯葬改革的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殯改的組織、協調、督導工作,及時發現并處理違規事件,定期通報殯葬改革情況。

城管部門:對臨街搭棚治喪、在公共場所舉行治喪活動影響市民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在出殯途中拋撒冥幣紙錢、或有其它不文明行為進行堅決制止。

國土、林業部門:對違規土葬提供土地、棺木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公安部門:對阻礙殯葬執法、尋釁滋事、毆打執法人員的行為進行堅決打擊。

工商部門:對非法制造、經營殯葬用品,虛假宣傳,不憑死亡證明和火化證明預售、傳銷、炒買炒賣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行為,依法依規查處。

衛生部門:與殯葬管理部門緊密配合,加強醫院太平間的管理,防止強制火化區內偷運遺體外出土葬行為。

宣傳、文化部門:積極做好輿論引導,加強演出、禮儀市場的管理,營造良好的殯葬改革氛圍。

物價部門:依法查處殯儀服務的亂收費行為。

監察機關:依法依紀查處違法違規的黨員和機關公務人員,對違法違規、玩忽職守的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交通部門:對違規土葬提供交通工具,和在公路、水路沿線違規葬墳等行為進行堅決制止。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把殯葬改革作為創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內容。各鄉鎮場、街道要加強對殯葬改革工作的領導,建立殯葬改革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大殯葬改革執法力度,大力推進殯葬改革。

第五條對積極推進殯葬改革,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本著積極地、有步驟地推進火葬的原則,確定我市城區所有的社區為強制火化區,其他地區為推行火化區。

第七條在下列范圍內的公民(少數民族公民除外)死亡后其遺體必須實行火葬:全市范圍內的黨政機關和行政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城區所有社區的公民;在強制火化區內死亡的外來人員和各種交通、爆炸、中毒、安全事故等非正常死亡的人員。

第八條凡在強制火化區內醫院死亡人員,由醫院負責通知市殯儀館接運火葬。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強制火化區內各醫院加強對遺體的管理,醫院要建立遺體停放、運出登記制度,并接受市殯葬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不得將遺體私放出院土葬。

第九條火化后的骨灰應通過公墓安葬,提倡采用寄存、樹葬、水葬等節約耕地的方法。堅決禁止將骨灰裝入棺木后再行土葬。

第十條華僑回國安葬、港澳臺同胞回內地安葬及少數民族公民安葬,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允許土葬的,應當安葬在依法批準的經營性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內。禁止亂葬亂埋和非法占用土地,嚴禁在責任田、自留山、自留地建造墓地,禁止恢復和建造宗族墓地。除殯葬事業單位獲準建立的經營性公墓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墓地,不得買賣、轉讓、出租或贈送墓地、墓穴。公用墓地由民政部門依據法規經營和管理。各鄉鎮場、街道有條件的可建骨灰存放塔。

第十二條推行火化區要積極提倡火葬,改革土葬,對自愿火葬的,有關單位和部門要積極支持,給予方便。

第十三條提倡厚養薄葬,文明、簡樸、節儉辦喪事,反對封建迷信和大操大辦。治喪活動不得妨礙公共秩序,禁止在城區沿街、機關單位、企業的生活區、生產區和交通要道內搭設靈棚、擺宴席、放高音喇叭。嚴禁抬棺(或骨灰盒)游街。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火葬的對象提供棺殮土葬用地及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支持,機動車輛等運輸工具不得為其幫辦土葬喪事。違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及其它意外事故死亡人員,不實行火葬的,不得享受喪葬費、撫恤費、遺屬生活費,不給予困難補助。單位不執行本辦法的追究單位領導責任,并責成單位收回已發的補助。

第十六條禁止殯葬管理部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性的遺體接運等殯儀服務活動。

在強制火化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制作、經營棺木,出租龍杠、棺罩等土葬用品(具)。

第十七條凡帶頭移風易俗,積極執行殯葬改革規定,自覺進行火葬的,在條件允許下,死者單位或親屬單位應提供方便,并可按有關規定報銷遺體火化費。

第十八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的,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對強制火化區內醫院擅自將遺體私放出院,造成火化對象土葬的,由市監察局會同市衛生局給予醫院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

(二)對制造、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批準,擅自興建的殯葬設施和建立或恢復的宗族墓地,由民政會同建設、國土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