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政務工程建設管治方案
時間:2022-02-02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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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子政務工程建設的統一規劃與管理,提高電子政務工程的投資效益,保證電子政務工程的質量與保密安全,維護電子政務工程的正常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鄉鎮(區)和縣直各單位投資額度達到政府采購標準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電子政務工程的規劃、立項、評審、政府采購、監理、驗收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電子政務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的用于政務信息化(含教育、醫療衛生等國有企事業單位信息化)和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以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絡、信息資源、信息應用等工程,包括縱向網絡、網站、內部局域網、數據庫、各類應用平臺及系統。
第三條縣電子政務辦是全縣電子政務工程建設和運行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縣電子政務工程建設的統籌規劃、方案審查、過程管理和竣工驗收。
第四條電子政務工程建設應遵循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共建共享、保證適用的原則。
第二章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五條電子政務項目的申報和審批應遵循節約、共享、有效的原則。各建設單位應按要求于每年月底前向縣電子政務辦申報下一年度電子政務建設項目計劃,并提交建設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報告、技術方案等相關資料。
第六條縣電子政務辦根據全縣電子政務建設總體規劃,對各單位申報的電子政務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調研,凡使用縣本級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電子政務項目,縣電子政務辦擇優排序后于每年月底前向縣財政局申報,縣財政局會同縣電子政務辦編制下年度電子政務建設資金細化預算,按照預算審批程序報批;凡使用中央、省、市財政性資金及自籌資金的電子政務項目,縣電子政務辦綜合平衡后于每年12月底前編制下年度建設計劃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納入年度預算計劃或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同意的電子政務項目在進入政府采購前,建設方必須編制技術方案報縣電子政務辦評審。評審未通過的項目須重新完善方案后再進行評審。
第八條縣電子政務辦牽頭組織相關專家對電子政務項目的技術方案進行評審,重點評審軟件系統。專家評審的相關費用在擬建電子政務工程項目資金中按規定列支。
第九條縣電子政務辦根據全縣電子政務建設的總體要求和專家的評審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建設單位下達項目技術方案審查意見。
投資額度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方案評審,做出評審結論;投資額度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評審期限可適當延長。
第十條電子政務建設方案經審查同意后,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須書面報縣電子政務辦批準,使用縣本級財政性資金的還須書面報縣財政局,按項目申報規定程序審批后執行。變更額度在合同價款10%以上(含10%)的,應按程序重新申報技術方案,專家評審同意后,再組織政府采購。所有變更項目在項目竣工驗收時須由項目驗收組簽字認可。
第十一條縣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電子政務重點工程建設,專款專用。
第三章項目招標管理
第十二條電子政務工程承建、監理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招標。與建設有關的設備、軟件、材料,供應商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執行。
第十三條承建電子政務工程的施工單位,須具有信息產業、保密、公安等主管部門認可的相應資質等級證書。計算機系統集成商或電信運營商在參加電子政務工程商務投標前,必須攜帶相關資質證書副本到縣電子政務辦、縣國家保密局備案。凡不具備承建資格的,一律不得參與投標活動。
第十四條進入政府采購的項目招標文件須報縣電子政務辦審查,審查時間為5個工作日。招標文件審查包括承建單位資質要求審查、設備技術指標一致性審查、合同付款驗收條款審查、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審查等。
第四章項目監理
第十五條電子政務工程建設一律實行項目監理。從事電子政務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要具備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相關資質;工程監理項目負責人必須具有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同一工程的建設和監理要由相互獨立的機構分別承擔,監理單位要先于建設單位介入,沒有確立監理單位的工程,建設單位不得開始建設。監理費用應納入工程預算,專款專用。
第五章項目驗收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在初步對電子政務工程驗收后,向縣電子政務辦提出正式驗收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批準建設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竣工報告、監理報告、系統試運行和初步驗收報告、用戶受訓報告、網絡及軟硬件測試報告、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涉密信息系統工程,由縣電子政務辦、縣國家保密局共同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縣電子政務辦在收到規定的全部資料后2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驗收工作。對重大電子政務工程,還要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測評認證機構,依照國家或行業標準,對信息網絡、應用系統、信息資源、網絡安全保密等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通過驗收的電子政務工程方可投入正式運行。
第十九條電子政務項目驗收合格后,建設方必須辦理財政決算評審,縣財政局根據評審結果撥付項目建設資金,縣國庫集中支付局辦理項目建設資金支付手續。
第二十條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的政府采購由縣財政局依法監督。所有電子政務設備一經政府采購,財政部門和采購單位應及時進行固定資產登記。
第二十一條縣電子政務辦和縣財政局要定期對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電子政務建設項目進行用戶回訪檢查,并組織專家評選優秀電子政務工程、優秀承建商。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項目建設方,不安排下一年度電子政務建設項目計劃。
第二十二條電子政務工程建設與管理全過程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縣電子政務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政辦發〔〕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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