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任干部生活補助試行方法

時間:2022-06-25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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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任干部生活補助試行方法

為了落實“三真”要求,體現縣委、縣政府對任職多年離任干部的關懷,激勵在職村干部的工作熱情,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補助對象

擔任村級正副職離任村干部(包括正副黨支部書記,正副村長,正副農會長,初級社社長,高級社社長,正副大聯社社長,正副大隊長,革命領導小組組長,正副村民委員會主任,經濟聯合社社長)。

第二條補助條件

擔任村級正副職離任村干部必須同時具備年齡年限和任職年限條件。

1、年齡年限: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

2、任職年限:擔任村級正職干部,累計15周年以上;擔任村級副職以上干部,累計25周年以上(不滿15周年的正職可累計在內)。

3、婦女干部的任職年限可在上述標準上分別減少3周年。

4、年月日至月日期間入黨的擔任正職離任村干部;獲得過省級以上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的任職多年離任村干部的任職年限,可在各補助標準檔次中減少5周年。獲得過市級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的任職多年離任村干部的任職年限,可在各補助標準檔次中減少2周年。根據《縣農村黨支部書記隊伍建設暫行辦法》,連續3年被評為縣級優秀村黨支部書記的任職多年離任村干部的任職年限,可在各補助標準檔次中減少3周年。

5、經濟聯合社社長任職時間的計算辦法為:補助對象在各補助標準檔次中任村其它正職時間達到該檔次年限(最低年限)2/3的,社長的任職時間按實計算;任村其它正職時間不足該檔次年限(最低年限)2/3的,社長的任職時間按1/2計算。

第三條下列情況的處理辦法:

1、已故的不再享受;

2、戶口遷出本縣的不再享受;

3、因違紀、違法被處理的(包括依法罷免或終止履行職責),本屆任期不得計算,處分期限內不得享受;

4、被開除黨籍、退黨、勸退、除名等組織處理的,本屆任期不得計算,并從處理的當年算起五年內不得享受;

5、有其它原因不能享受的。

第四條補助標準

根據任職多年離任村干部擔任村正副職的年限劃分補助檔次。

1、擔任正職15周年(含,下同)以上不足20周年的,每人每年補助300元;擔任正職20周年以上不足25周年的,每人每年補助500元;擔任正職25周年以上不足30周年的,每人每年補助800元;擔任正職30周年以上的每人每年補助1200元。

2、擔任副職25周年(含)以上的,每人每年補助300元。

3、已享受其它生活定期補助(不包括低保補助)的任職多年離任村干部(符合上述補助條件的)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按每人每年200元標準發給補貼。

第五條補助資金的來源

任職多年離任村干部的生活定期補助資金由縣財政負擔。根據每年度享受生活定期補助的人數測算所需經費,列入縣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補助對象的確定

必須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尊重歷史事實,以《縣村級干部任職檔案》為基本依據。按照個人申請、村黨支部申報、鄉鎮黨委審核、縣委組織部審批的程序辦理。

1、《縣村級干部任職檔案》由各鄉鎮黨委組織委員保管,每年底對符合補助的新增對象填寫《任職多年離任村干部生活定期補助呈報表》;

2、《任職多年離任村干部生活定期補助呈報表》提交補助對象所在黨支部討論、并公示后上交鄉鎮黨委;

3、鄉鎮黨委審核;

4、縣委組織部每年底進行審批。

第七條補助對象的增加

各鄉鎮黨委對當年符合任職多年離任村干部生活定期補助的對象,按規定程序給予辦理,每年12月15日前上報縣委組織部,縣委組織部每年12月底前審批。

第八條補助對象的減少

已享受任職多年離任村干部生活定期補助的對象,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各鄉鎮黨委要及時上報縣委組織部,辦理停止發放手續。

1、已故的;

2、戶口遷出本縣的;

3、已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補助對象又任村正副職的;

4、因違紀、違法被處理的(處分年限內);

5、被開除黨籍、退黨、勸退、除名等組織處理的(從正式處理的當年算起五年內);

6、不支持鄉鎮、村工作,有拉幫結派、煽動群眾鬧事,組織參與不正當上訪等行為的。

第九條補助款的發放

縣委組織部每年月底前,將當年全縣任職多年離任村干部生活定期補助對象和補助金額造冊抄送縣財政局,由縣財政局將生活定期補助款在春節前(每年一次性)存入任職多年離任村干部生活定期補助對象專戶存折。

補助對象減少:補助對象月日前去世的,發該半年補助款,月日后去世的,發該年補助款,其它原因減少的,按月計算發放補助款,次年取消其生活定期補助享受資格,。

第十條補助工作的領導

實行任職多年離任村干部生活定期補助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有關單位一定要切實加強領導,密切配合,齊抓共管。

組織部門負責牽頭,協調各方關系,把握政策和原則,并做好審批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將任職多年離任村干部生活定期補助經費列入縣財政年度預算,確保定期補助經費及時到位。

鄉鎮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履行職責。

鄉鎮黨委組織委員具體負責,做好報批工作。

第十一條補助工作的宣傳

落實任職多年離任村干部生活定期補助政策是縣委、縣政府關心任職多年離任村干部生活的一項重要措施。各鄉鎮要借落實任職多年離任村干部定期補助政策的有利時機,加大對十七大精神的宣傳力度,加強黨的宗旨教育。同時積極做好任職時間較長但又暫不屬定期補助對象的離任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廣大離任村干部熱愛黨、熱愛祖國、熱愛集體,繼續為我縣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做貢獻。

第十二條補助工作的紀律

落實任職多年離任村干部生活定期補助政策,時間跨度大、敏感性強,它直接關系到任職多年離任村干部的切身利益,縣有關部門、鄉鎮、村要認真執行政策,嚴格按章辦事,做到嚴肅、認真、客觀、公正。對偽造證據、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有關人員,要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附則

1、本實施辦法從年月起試行。過去有關任職多年村干部定期補助的規定和解釋,凡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2、對已享受每年300元任職多年村干部補助的對象,本屆又當選為村正副職干部的,按原標準發給補助到本屆任期滿止。

3、本實施辦法未盡事宜由中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