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項目資金績效評價預案

時間:2022-06-14 0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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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項目資金績效評價預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項目資金管理,進一步提高項目資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項目資金,是指縣財政(含上級財政)對行政事業單位和項目業主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務和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所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財政項目資金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單位運用科學、規范的評價方法,設置、選擇合適的評價指標,按照統一的評價標準和原則,對財政支出行為過程及其效果進行客觀、公正的衡量比較和綜合評判的管理行為。

第四條績效評價工作按照"先易后難、由點及面、突出重點"的要求,以項目資金評價為突破口,逐步建立"項目-單位-部門-財政"等四個層次的評價體系。

第五條績效評價應遵循的原則:

(一)經濟性、效率性、有效性原則。經濟性要求績效評價注重對資金投向的合理性作出評判;效率性要求績效評價注重對資金撥付的及時性、準確性作出評價;有效性要求績效評價注重對資金的安全性、支出業績作出評價,從而全面衡量財政支出的管理水平和使用績效。三者是一個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

(二)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原則。定量分析是通過對評價對象定量數據的采集分析,評價財政項目資金績效的分析方法;定性分析是通過對評價對象的全面、綜合分析,結合相關專家的意見,評價財政項目資金績效的分析方法。實施中應以定量分析為主,定性分析為輔,將兩者有機結合,以更加合理、準確反映評價對象的實際績效。

(三)真實性、規范性、靈活性原則。真實性要求績效評價所采集的資料、數據等必須真實可靠,評價結果要真實反映財政資金運作的過程與成效。規范性要求績效評價應以國家政策、制度、辦法為依據,按照規范的評價方法和程序實施評價。靈活性要求績效評價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評價對象的特點,選擇操作性較強的評價方法,力求評價工作合理可行。

第二章績效評價的范圍

第六條納入績效評價的項目范圍包括基本建設、企業挖潛改造、農業綜合開發、較大型修繕、較大型活動(會議)、較大型設備購置和其他專項。

(一)農業、工業項目和基本建設項目一般是指財政安排的單項項目資金金額在20萬元及以上的;

(二)較大型修繕是指縣級部門和所屬單位按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鑒定對其危險性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備的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上的維修和大型專業設備修理等項目。

(三)較大型活動(會議)是指金額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活動(會議)。

(四)較大型設備購置是指縣級部門和所屬單位按規定實施的單項價格在10萬元及以上或批量金額在20萬元及以上的設備購置項目(不含小車類)。

(五)其他專項項目是指縣級部門及所屬單位在上述項目之外,為完成專項或特定工作而發生的金額在20萬元及以上的支出項目。

第七條調整項目預算后,金額達到上述標準的各類項目。

第八條縣財政部門確定需要實行績效評價的其他項目。

第三章績效評價的指標內容

第九條績效評價的指標主要包括:項目設立的科學性、資金安排的合理性、項目組織的管理水平、項目實施的經濟效益、項目實施的社會效益、項目實施對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可持續性影響、項目的執行進度、項目經費的使用進度、經費落實和支出情況、經費使用的質量、財務管理的狀況等。

第十條績效評價分為項目實施過程評價和項目完成結果評價。項目實施過程評價,是指對項目實施過程中階段性執行情況的考核與評價;項目完成結果評價,是指對項目完成后總體執行情況的考核與評價。

(一)項目實施過程評價的內容:

1、項目的執行進度,主要考核項目是否按時間計劃進展;

2、項目資金的使用進度,主要考核資金使用是否與項目進度同步;

3、資金落實和支出情況,主要考核資金是否按計劃確定的數額到位,資金使用占已撥付資金的比例是否合理;

4、資金使用的質量,主要考核資金使用是否符合該項目開支范圍的要求;

5、繼續執行項目的建議;

6、項目變更的申請、核定及資金處理的意見。

(二)項目完成結果評價的內容:

1、項目設立的科學性;

2、資金安排的合理性;

3、項目組織實施的管理水平;

4、項目實施后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項目實施后對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可持續性影響;

6、資金使用的質量和財務管理的狀況;

7、項目資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和處理意見;

8、其他。

第四章績效評價的方法

第十一條績效評價方法是指在實施績效評價過程中所采用的具體操作方法。主要有:

(一)目標比較法:指通過對財政支出產生的實際效果與預定目標的比較,分析完成目標或未完成目標的原因,從而評價財政預算績效的方法。

(二)成本效益法(又稱投入產出法):是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所產生的效益與付出的成本進行對比分析,從而評價績效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指通過列舉所有影響成本與收益的內外因素,進行全面、綜合的分析,從而得出評價結果的方法。

(四)歷史比較法:指將相同或類似的財政支出在不同時期的支出效果進行比較,分析判斷績效的評價方法。

(五)橫向比較法:指通過對相同或類似的財政支出在不同地區間的支出效果進行比較,分析判斷績效的評價方法。

(六)專家評議法:指通過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評議,得出評價結論的方法。

(七)問卷調查法(又稱公眾評判法):指通過設計不同形式的調查問卷,在一定范圍內發放,收集、分析調查問卷,進行評價和判斷的方法。

(八)詢問查證法:指評價人員以口頭或書面、正式或非正式會談等方式,直接或間接了解評價對象的信息,從而形成初步判斷的方法。

(九)財政部門制定的其它評價方法。

第十二條在實施績效評價時,根據評價對象的不同情況,可以采用一種評價方法,也可以多種評價方法并用。

第五章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與實施

第十二條績效評價工作由財政部門統一組織管理,財政、主管部門、(項目)單位分級實施。

(一)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績效評價制度、實施辦法和技術規范,統一規劃并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工作,指導和檢查各部門績效評價工作的開展。

(二)項目主管部門的職責:依據財政部門關于績效評價的部署,負責組織本系統的績效評價工作,指導、監督和檢查所屬單位或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并組織實施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績效評價工作。

(三)項目承擔單位的職責:按照財政和主管部門的績效評價規定及要求,根據專項支出的不同性質,建立項目責任制,確定項目負責人,單獨核算并反映項目資金到位、使用進度、完成結算等情況,做好績效評價自評等各項基礎性工作。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組織實施績效評價時,可會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必要時可邀請人大、政協等部門參加。

第十四條財政、主管部門及(項目)單位組織實施績效評價時,可以組織專家組進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

第六章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為確保評價結果的客觀公正,績效評價工作應當遵循嚴格、規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為前期準備、實施評價和撰寫報告三個階段。

第十六條前期準備階段

(一)確定績效評價工作計劃。財政部門根據下達的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和項目資金調整指標,篩選部分有影響和有代表性的重點支出項目,或按照上級要求指定項目編制績效評價工作計劃;

(二)下發績效評價通知書。在具體實施績效評價工作前,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應下達評價通知。內容包括評價目的、任務、依據、評價機構、評價時間和有關要求等。

第十七條實施評價階段

(一)部門(單位)對資金使用情況自評。項目完成或停止執行后,在10個工作日內,由項目承擔單位按項目完成結果評價的指標內容對項目進行自評,自評工作結束后填報《磐安縣財政項目資金績效

自評表》報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

(二)財政部門或項目實施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縣財政局和主管部門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成立評價工作小組,負責具體實施評價工作。必要時,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部

分專項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和經濟活動評估,并出具《磐安縣財政項目資金評審表》。

在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時,委托方與受托方應簽訂委托協議,所需費用由縣財政安排解決。

對一次性支出在10萬元及以上的大型修繕項目和一次性支出在25萬元及以上的大型設備購置項目,從項目實施開始,項目承擔單位還要按照項目實施過程評價的有關指標內容如實填報《磐安縣財政項目

資金績效評價反饋表》,隨同單位3月、6月、9月、12月的財務報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后送縣財政局,直至項目完成,同時縣財政局業務科室對單位報送的《磐安縣財政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反饋表》及時進行審核,并簽署項目執行意見。

第十八條撰寫報告階段

(一)形成初步評價報告。評價工作小組根據項目承擔單位的《磐安縣財政項目資金績效自評表》或專家組、中介機構出具的《磐安縣財政項目資金績效評審表》的有關內容撰寫《磐安縣財政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報告》,并反饋被評價單位,核實評價報告內容。

(二)提交報告。評價工作小組應在規定時間內將評價報告提交給縣財政局分管局長,經分管局長或局長審定后,將《磐安縣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報告》返還項目實施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單位據此進行相應的帳務處理。

(三)總結歸檔。評價工作完成后,評價工作小組應及時將評價通知書和評價報告等資料歸檔存查。

第七章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根據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和加強部門、單位財政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見,并督促部門和單位予以落實,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財政、主管部門及單位應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編制和安排預算的重要依據。財政部門對績效差劣的(項目)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在下年度安排預算時要慎重考慮,對進度緩慢、移

用資金的,要收回財政資金;對績效優良的(項目)單位進行通報表揚,在下年度安排預算時可優先考慮。

第二十一條對未按規定專款專用,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除限期追回被截留挪用的資金外,應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罰,并建議有關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財務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資金使用不符合有關財務制度、虛列項目支出、未按規定做好年度財務決算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報送的各類績效評價表和報告,必須依據充分、內容完整、真實準確,具備上述第十條的有關內容,同時要求相關附件齊全、裝訂規范。對未按規定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整改,縣財政局根據情況暫時停止支付資金。

第二十四條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其它問題,按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