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話函詢暫行制度
時間:2022-10-15 0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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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縣(市、區、旗)黨政正職隊伍建設的意見》、《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中辦發[2005]30號)和《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關于對自治區黨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談話和函詢的辦法》以及《地委和地委組織部主要負責人與縣(市)黨政正職進行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著關心干部、愛護干部、客觀公正、教育為本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縣黨政正職隊伍建設。根據各鄉鎮、單位(部門)黨政正職在工作中出現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談話和函詢的方式,及時掌握領導干部的思想、工作動態,促使領導干部嚴格要求自己,正確行使權力,始終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談話,是指由縣委及縣委組織部主要負責人與各鄉鎮、單位(部門)黨政正職溝通思想、了解情況,或對應當注意的問題給予提醒,對已經出現的問題及時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談話包括雙向約談、提醒談話和誡勉談話等三種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函詢,是由縣委組織部向各鄉鎮、單位(部門)黨政正職發出信函,向其核實有關問題和情況,由其本人認真負責地寫出書面答復。
第二章形式和內容
第四條對各鄉鎮、單位(部門)黨政正職進行談話和函詢,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隨時進行。
(一)雙向約談。黨政正職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縣委及縣委組織部主要負責人應及時對其進行約談:
1、思想上出現波動或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難時;
2、受到表彰、獎勵或處分時;
3、干部考察和年度考核結束后;
4、面臨職務調整、輪崗交流和出國前;
5、退休、病退、辭職時;
6、其他需要談心談話的情況。
黨政正職也可隨時向縣委領導及組織部門主要負責人提出約談,反映思想、工作、學習和生活等方面的情況或提出意見和建議。縣委辦公室和組織部辦公室具體負責做好要求與縣委或組織部主要負責人預約談話的黨政正職的登記和聯系工作,將預約情況進行匯總,報縣委及組織部主要負責人審定后,由縣委領導根據工作安排,確定約談對象、時間、地點。
(二)提醒談話。縣黨政正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對其進行提醒談話:
1、在干部考察考核時干部群眾有反映,或在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不良傾向或苗頭性問題,情節輕微的;
2、領導班子成員之間出現不協調問題時;
3、有信訪舉報一般性問題的;
4、工作方法不當,作風不實、精神不振,自身要求不嚴或責任心不強;
5、領導干部在“八小時以外”不能嚴格要求自己,影響干部形象,群眾反映較大的;
6、不能及時報告個人重大事項或故意隱瞞不報的;
7、其他需要進行提醒談話的情況。
(三)誡勉談話。對經調查核實,黨政正職有下列情況之一,但尚不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嚴肅批評教育,要求限期改正。
1、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在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等大是大非問題上態度曖昧的;
3、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搞不團結,造成嚴重影響的;
4、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的;
5、搞華而不實或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6、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的;
7、對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要求不嚴,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8、通過經濟責任審計的方式,發現在履行財務管理職責方面存在一定問題和過失,情節較輕的;
9、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10、年度考核中被定為不稱職等次的;
11、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四)函詢。針對群眾反映的黨政正職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勤政廉潔、選人用人等方面的問題,凡線索具體、情節簡單的,縣委組織部以書面形式對被反映的領導干部進行函詢。反映的問題屬領導班子集體行為的,應向單位、部門主要領導進行函詢。
第三章程序
第五條對黨政正職進行談話或函詢,應由縣委組織部干部監督室根據平時掌握的情況或群眾反映,會同有關科室提出建議,提交部務會研究決定后實施。
第六條談話前,縣委組織部應將談話的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談話對象本人。提醒談話、誡勉談話時,組織部門至少有2人參加,干部監督室或干部室應派人做好記錄,并負責對談話對象進行跟蹤考察,了解談話對象的表現和整改問題的情況,并在半年內就整改情況作出評價。
第七條對黨政正職誡勉談話前要下達《誡勉談話通知書》。接受誡勉談話的領導干部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寫出書面檢查,報送縣委組織部,由組織部長向縣委匯報。
第八條接受誡勉談話的黨政正職領導,縣委將向上級組織部門建議一年內不得提拔或重用,也不得作為評先選優的對象。
第九條接到函詢后的15個工作日內,黨政正職應作出書面回復。如有特殊情況不如期回復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說明理由。回復內容及相關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提醒談話、誡勉談話記錄和回復組織函詢的材料,不歸入干部本人檔案。
第四章紀律
第十一條黨政正職在接受誡勉談話或函詢時,必須實事求是地說明情況,積極配合組織澄清事實,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或回避問題、欺騙組織;必須對提供材料和回復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無故不回復組織函詢;不得對反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更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
第十二條對黨政正職進行談話和函詢的內容要嚴格保密。涉及舉報問題的,不得向談話或函詢對象泄漏舉報人的單位和姓名,更不準把舉報信件直接交給談話或函詢對象。對失密、泄密者,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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