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事項終結方案

時間:2022-06-13 0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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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事項終結方案

第一條為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暢通信訪渠道,規范信訪行為和信訪工作,根據國務院、省《信訪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信訪事項終結是指信訪事項經依法處理、復查或者復核后,該信訪事項辦理終結。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成立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小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小組在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具體負責處理職責范圍內信訪事項的復查、復核工作。

第四條信訪人請求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應當是原辦理機關已經作出處理的事項。

第五條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工作機構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六條信訪事項辦理機關在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同時,應當告知信訪人享有復查、復核的權利。

第七條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

對復查、復核期限,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事由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請求復查、復核的,在障礙消除后3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復查、復核的行政機關經核實無誤后,應當批準其申請。

非因前款規定而逾期提交復查、復核請求的,縣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小組和其他行政機關可以不受理。

第八條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可以舉行聽證,具體按《省信訪聽證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經過聽證作出的處理意見、復查意見或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對需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復核意見。

第十條有關行政機關作出復查、復核意見后,應當在10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及原辦理單位。同時報省、市信訪工作機構和有關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有關行政機關作出復核意見后,信訪事項辦理終結。

第十二條信訪事項終結后,信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信訪的,縣、鄉鎮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有關縣機關或鄉鎮應當繼續做好思想疏導和教育批評工作,勸其息訴息訪。

第十三條有關縣機關和鄉鎮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信訪事項處理、復查、復核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按國務院《信訪條例》、《省信訪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縣法制辦會縣信訪局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