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時間:2022-06-25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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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加快建立健全我縣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機制,迅速、高效、有序地組織協調政府及相關部門,提高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重、特大火災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家突發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并結合*縣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3基本原則

1.3.1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及“堅持專門機關和群眾相結合,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的消防工作方針和原則。

1.3.2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體制,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健全應急管理體系,加強應急演練、保障和培訓工作,以便快速反應,協調應對。

1.4重、特大火災事故分類

按照我縣重點消防保衛單位的建筑類型、使用性質、生產儲存等情況,將重、特大火災事故分為7類:高層建筑類火災事故、地下建筑物類火災事故、石油化工類火災事故、人員密集場所類火災事故、倉儲類火災事故、重要機關和單位火災事故、其他類(主要包括古建筑、易燃密集建筑區等)火災事故。

1.5重、特大火災事故分級

按照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燃燒程度和燃燒對象,將重、特大火災事故分為四級:I級火災事故,用紅色表示;II級火災事故,用橙色表示;III級火災事故,用黃色表示;IV級火災事故,用藍色表示。

1.5.1I級火災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I級火災事故:

1.5.1.1高層建筑類火災,燃燒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火勢趨于猛烈燃燒階段,形成立體燃燒,難以控制;

1.5.1.2地下建筑類火災,燃燒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火勢趨于猛烈燃燒階段,難以控制;

1.5.1.3石油化工類火災,裝置區或容積10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儲罐區的油、氣儲罐發生火災,隨時或已經發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氣擴散等險情,火勢難以控制;

1.5.1.4大型倉儲類火災,燃燒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火勢較大,蔓延迅速,一時難以控制;

1.5.1.5人員密集場所類火災,燃燒面積8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員被困或珍貴圖書、檔案資料、文物等貴重物資受到威脅,火勢較大,一時難以控制;

1.5.1.6重要機關和單位火災及其他類火災,燃燒面積5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貴重物資及重要設施受到威脅,火勢較大,一時難以控制;

1.5.2II級火災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II級火災事故:

1.5.2.1高層建筑類火災,燃燒面積800平方米以上,火勢趨于猛烈燃燒階段,形成立體燃燒,難以控制;

1.5.2.2地下建筑類火災,燃燒面積400平方米以上,火勢趨于猛烈燃燒階段,難以控制;

1.5.2.3石油化工類火災,裝置區或容積5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儲罐區的油、氣儲罐發生火災,隨時或已經發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氣擴散等險情,火勢難以控制;

1.5.2.4大型倉儲類火災,燃燒面積800平方米以上,火勢較大,蔓延迅速,一時難以控制;

1.5.2.5人員密集場所類火災,燃燒面積6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員被困或珍貴圖書、檔案資料、文物等貴重物資受到威脅,火勢較大,一時難以控制;

1.5.2.6重要機關和單位火災及其他類火災,燃燒面積5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貴重物資及重要設施受到威脅,火勢較大,一時難以控制;

1.5.3III級火災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III級火災事故:

1.5.3.1高層建筑類火災,燃燒面積600平方米以上,火勢趨于猛烈燃燒階段,形成立體燃燒,難以控制;

1.5.3.2地下建筑類火災,燃燒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火勢趨于猛烈燃燒階段,難以控制;

1.5.3.3石油化工類火災,裝置區或容積3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儲罐區的油、氣儲罐發生火災,引起連鎖爆炸燃燒,火勢難以控制;

1.5.3.4大型倉儲類火災,燃燒面積600平方米以上,火勢較大,蔓延迅速,一時難以控制;

1.5.3.5人員密集場所類火災,燃燒面積4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員被困或珍貴圖書、檔案資料、文物等貴重物資受到威脅,火勢較大,一時難以控制;

1.5.3.6重要機關和單位火災及其他類火災,燃燒面積3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貴重物資及重要設施受到威脅,火勢較大,一時難以控制;

1.5.4IV級火災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IV級火災事故:

1.5.4.1高層建筑類火災,燃燒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火勢趨于猛烈燃燒階段,形成立體燃燒,難以控制;

1.5.4.2地下建筑類火災,燃燒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火勢趨于猛烈燃燒階段,難以控制;

1.5.4.3石油化工類火災,裝置區或容積1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儲罐區的油、氣儲罐發生火災,可能引起連鎖爆炸燃燒,火勢難以控制;

1.5.4.4大型倉儲類火災,燃燒面積400平方米以上,火勢較大,蔓延迅速,一時難以控制;

1.5.4.5人員密集場所類火災,燃燒面積2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員被困或珍貴圖書、檔案資料、文物等貴重物資受到威脅,火勢較大,一時難以控制;

1.5.4.6重要機關和單位火災及其他類火災,燃燒面積2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貴重物資及重要設施受到威脅,火勢較大,一時難以控制;

2應急組織體系

*縣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組織體系由縣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縣政府應急辦、滅火現場指揮、各相關部門組成。

2.1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

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縣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縣公安局分管副局長、縣消防大隊長擔任副總指揮,負責對*縣重、特大火災滅火工作做出重大決策,并負責調動各有關方面的人力、物力,保障滅火物資和后勤生活物資的供應,實施統一指揮。成員單位有縣公安局、安監局、城建局、衛生局、環保局、農電局、網通公司、人防辦、消防大隊、自來水公司等。

2.2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消防大隊,辦公室主任由縣消防大隊長兼任。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縣應急指揮部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組織滅火現場指揮部和各相關部門及時開展應急工作;接到突發重、特大火災事故報告后,及時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負責應急隊伍的日常訓練和應急工作的演習;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任務。

2.3滅火現場指揮部

2.3.1滅火現場指揮部的組成

滅火現場指揮部設總指揮、副總指揮。總指揮由消防大隊正、副大隊長擔任;副總指揮消防中隊正、副中隊長擔任。下設作戰組、供水組、通信組、警戒組、后勤保障組、宣教組、政工組、火調組。

2.3.2滅火現場指揮部的職責

2.3.2.1滅火現場總(副)指揮的職責

全權負責整個火災現場滅火工作的組織指揮,主要任務:制定單體決策和戰斗行動方案,及時掌握火場情況變化,提出相應措施,適時調整作戰方案和調配滅火力量,組織協同作戰。在應急指揮部到達火場后及時通報火場情況及作戰意圖,聽取指示并貫徹執行。

2.3.2.2作戰組的職責

迅速摸清火場情況,根據滅火現場指揮部總(副)指揮的命令,組織帶領各種參戰力量進行滅火進攻、救人、破拆、排煙、陣地轉移等滅火戰斗行動,確保其順利進行,隨時將火場變化情況匯報給滅火現場指揮部總(副)指揮。

2.3.2.3供水組的職責

負責滅火戰斗行動中的供水,協調市自來水總公司,保障火場供水不間斷。

2.3.2.4通信組的職責

組織滅火現場指揮部與高度指揮中心及各參戰部隊之間的通信聯絡,保障火場前后方有通信暢通。

2.3.2.5警戒組的職責

劃定警戒區,協調交警、治安警察確保火場警戒和附近的交通暢通。

2.3.2.6后勤保障組的職責

組織供應器材裝備、滅火劑、消防車的燃料,負責消防車輛裝備的維修,組織飲食、衣物的供應和醫療救護工作的開展。

2.3.2.7宣教組的職責

負責火場攝像、照相,并進行后期編排制作,根據上級指示,確定新聞會的時間、內容和發言人。

2.3.2.8政工組的職責

負責滅火戰斗的政治宣傳和鼓動,做好參加滅火戰斗人員立功受獎工作。

2.3.2.9火調組的職責

負責火災現場勘察及火災原因調查。

2.4其他各相關部門的職責

2.4.1縣公安局負責現場警戒、人員疏散,維持現場秩序,確保火場附近交通道路的暢通,如是縱火,組織刑偵部門盡快破案,抓捕犯罪嫌疑人。

2.4.2縣自來水公司根據現場需要,負責對著火區域自來水管網二次加壓。

2.4.3縣環保局負責對現場封閉區外的空氣、受到污染的水質進行常規環境監測,并對事件進提出處理意見與建議。

2.4.4縣農電局負責按照應急指揮部的命令,對火場實施斷電保障措施。

2.4.5縣城建局負責城區內火災現場泄露或著火的煤氣管道實施關閥、堵漏;*奧德燃氣公司負責經濟開發區內火災現場泄露或著火的煤氣管道實施關閥、堵漏。

2.4.6縣安監局負責督促指導化工企業制定《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響應隊伍,并定期組織演練。在發生火災事故時,指導事故單位及時啟動滅火預案,實施自救,同時,為消防等部門滅火提供各種資料和信息;對安全生產事故進行調查。

2.4.7縣衛生局負責對火災現場的受傷人員進行救護保障。

2.4.8縣網通公司負責重、特大火災現場中應急指揮部、滅火現場指揮部以及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通信保障。

3預防和預警

3.1信息監控

3.1.1各鄉(鎮)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生態旅游經濟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針對轄區重點消防保衛單位的建筑情況、使用性質、生產儲存及其發生火災后的財產損失、人員傷亡、社會影響等危害程度,對高層建筑類、地下建筑類、石油化工類、人員密集場所類、倉儲類、重要機關和單位等類型建筑和單位,分類開展火災隱患普查整治活動,建立全縣重點單位的火災隱患、重大危險源數據綜合分析、風險評估數據庫,同時做好重、特大火災事故的信息接受、報告和統計分析等處理工作。

3.1.2縣消防大隊負責重、特大火災事故預警信息監控工作;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預警信息經核實后,及時上報縣政府。

3.2預防工作

3.2.1縣消防大隊負責開展全縣重點單位的火災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的調查,建立縣級重點單位火災隱患和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實現數據動態管理。

各相關部門負責了解縣內外的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3.2.2各相關部門負責指導各鄉(鎮)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生態旅游經濟區管委會完善各類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縣消防大隊負責對消防重點保衛單位的火災預防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對制定的重、特大火災應急預案進行審核。

3.3預警分級

按照我縣重、特大火災事故分級,將預警分為四級,預警顏色由低到高依次為藍色(IV級)、黃色(III級)、橙色(II級)、紅色(I級)。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和解除。

3.4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后,縣突發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和各鄉(鎮)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生態旅游經濟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急采取以下措施。

3.4.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3.4.2開通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滅火現場指揮部及相關部門專門應急指揮機構之間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3.4.3立即向縣政府報告重、特大火災事故基本情況。

3.4.4采取各種應急措施,全力控制火災的發展蔓延;轉移、撒離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3.4.5指令各種滅火救援應急狀態,隨時掌握并報告火災發展變化及控制情況。

3.4.6調集滅火救援應急所需物資和裝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3.5應急資料庫

建立突發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數據庫系統;全縣重點單位的火災隱患預防和監督數據庫系統;重大危險源的評估系統。

3.6應急指揮技術平臺系統

建立重、特大火災應急協調指揮中心及通訊技術保障系統。

4應急響應體系

4.1分組響應制

突發重、特大火災應急工作堅持屬地化處置的原則,各鄉(鎮)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生態旅游經濟區管委會要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縣公安局負責協調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支援。

按照我縣重、特大火災事故分級,應急響應原則上分為I級響應、II級響應、III級響應、IV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4.2應急響應程序

4.2.1縣政府突發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響應

縣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應急響應行動,但要及時向市政府和市消防局報告突發重、特大火災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情況;需要相關應急力量支援時,立即向市消防局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請求。

4.3信息抄送與處理

4.3.1突發重、特大火災事故報告時限和程序

負責確認火災事故等級的單位,確認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火災事故后,應立即報告縣公安局,由縣公安局上報縣政府,縣政府應當在30分鐘內報告市政府和市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

4.3.2突發重、特大火災事故報告方式和內容

突發重、特大火災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火災撲救總結報告3類。初報從接警起30分鐘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立即上報;火災撲救總結報告在火災事故處置完畢后立即上報。

4.4應急處置

4.4.1處置措施

按照《*市類型事故應處置預案》組織實施。

4.4.2現場處置原則

4.4.2.1按照“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指導思想,堅持以人為本,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4.1.2.2貫徹“先控制,后消滅;集中兵力、準確、迅速;攻防并舉、固移結合”的戰術原則,有效采取堵截、突破、夾攻、合擊分割、圍殲、封堵、監護等基本戰術方法,全力控制火勢的發展蔓延,速戰速決,消滅火災。

4.1.2.3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靈活采取計劃指揮和臨場指揮的指揮形式,積極組織協調個各參戰的相關單位,搞好協同作戰。

4.5安全防護

4.5.1加強防護措施。參加滅火戰斗的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災害事故的火災特點及其危險性,按要求佩帶個人防護裝備,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4.5.2及時設定火場警戒。對不同類型的火場,按照要求由有關部門設立相應的警戒區,盡量減少前方作戰人員;對一些易燃易爆和伴隨毒氣(液)泄漏的火災現場,要嚴格界定警戒范圍,控制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并嚴格實行登記檢查制度。

4.6應急終止

重、特大火災得到有效控制,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時,根據實際情況,由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適時宣布結束應急處置工作,恢復正常工作。

4.7信息

突發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原因、危害和損失等有關信息,由縣應急指揮部統一,對火災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數字公布,應征求評估部門的意見。對一般性火災事故,應主動配合新聞宣傳部門,對影響重大的火災信息,應經縣政府批準后,根據需要及時。

5應急保障

5.1資金保障

縣消防大隊根據突發重、特大火災應急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縣財政審批后執行。

5.2人員保障

各鄉(鎮)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生態旅游經濟區管委會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消防責任制要求,加強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隊伍的自身建設,提高其應對火災突發事故的能力。

縣消防大隊要加強對各鄉(鎮)、經濟開發區、生態旅游經濟區的消防監督,同時,要建立一支專門的消防培訓師資隊伍,負責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人員進行消防培訓,指導各單位建立健全內部消防組織。

5.3裝備保障

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應急工作在充分發揮現有的滅火救援資源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硬件建設。配備火災應急專用的通信指揮車、撲救各類火災所需的各類舉高和水罐消防車以及相應的滅火器材、救生搶險器材。

6后期處置

6.1火災調查與評估

縣政府要求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直屬機構,組織公安、消防、安監、環保等有關部門,立即對火災原因、性質、經濟損失進行科學評估。

6.2恢復重建

在縣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直屬機構負責恢復重建工作。鄉(鎮)政府、直屬機構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對受災情況、重建能力、可利用資源進行評估,并認真制定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計劃,由縣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直屬機構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7附則

7.1預案的管理與演練

7.1.1預案的監督管理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縣消防大隊將根據《國家突發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和《*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報縣政府批準。

7.1.2預案的演練

各重、特大火災應急機構、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生態旅游經濟區管委會要結合應急預案,有計劃、有重點地定期組織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應急演練,通過應急演練,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程序,識別資源需求,評估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不斷改進、補充、完善各應急預案,提高對突發重、特大火災應急處置能力。縣應急辦負責督促預案演練的落實工作。

7.2獎勵與責任追究

7.2.1獎勵

在突發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7.2.1.1出色完成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7.2.1.2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設,實施效果顯著的;

7.2.1.3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2.2責任追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責任人,在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等方面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視情節和危害后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縣消防大隊會同縣公安局制定,由縣消防大隊負責解釋。

7.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