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災害救助預案

時間:2022-10-24 1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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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救助預案

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

2.2日常辦事機構

3災害救助分級

3.1特別嚴重災害(Ⅰ)

3.2嚴重災害(Ⅱ)

3.3較重災害(Ⅲ)

3.4一般災害(Ⅳ)

4應急準備

4.1資金準備

4.2物資準備

4.3通信和信息準備

4.4救災裝備準備

4.5人力資源準備

4.6社會動員準備

4.7宣傳、培訓和演練

5預警預報和信息管理

5.1災害預警預報和信息共享

5.2災情信息管理

5.3信息

6應急響應

6.1分級響應機制

6.2指揮協調

6.3應急措施

6.4應急結束

7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7.1災后救助

7.2恢復重建

8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8.2獎勵與責任

8.3管理與更新

8.4解釋部門

8.5實施時間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運轉正常、管理有序、保障有力的突發性重大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災資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浙江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凡在我市發生的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強冷空氣等氣象災害,地震、火山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于本預案。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3)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快速反應,果斷處置,盡力減少損失,盡快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5)規范程序,提高效能,因地制宜、提高救災效能。

(6)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

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為市自然災害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市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

2.1.1市領導小組組成

組長: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民政局局長

成員:市民政局、市發改委、市物價局、市經貿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圍墾局、市農林局、市外經貿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文廣新聞出版局、市新聞辦公室、市衛生局、市審計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統計局、市環保局、市糧食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外僑辦、市臺辦、市供銷社、市慈善總會、**海事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氣象局、市中行、電信**分公司、移動**分公司、聯通**分公司、網通**分公司、市電力公司、市紅十字會、**警備區等單位和部門負責人。

2.1.2市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市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

(2)協調有關部門聽取受災縣(區)、鄉鎮(街道)的災情、自然災害救助情況匯報。

(3)組織會商,分析、評估災區形勢,研究提出對策和措施。

(4)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支持措施。

(5)組織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指導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6)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2.1.3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1)市民政局:牽頭制訂本預案,并組織演練和實施;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指導做好災民轉移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組織核查、評估災情,災情,管理、分配省下撥和市配套的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指導做好災后救助和恢復重建;組織、指導救災儲備建設和救災捐贈。

(2)市發改委:安排重大抗災救災基建項目,幫助災區盡快恢復基礎設施功能,協調有關方面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和以工代賑資金。

(3)市物價局:加強價格監督管理,必要時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或者緊急措施,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打擊價格違法行為,保持市場價格穩定。

(4)市經貿委: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的應急供應,動用市級儲備商品穩定市場,牽頭做好交通運輸的綜合協調。

(5)市教育局:幫助災區恢復正常教學秩序,協助做好受災校舍的恢復重建。

(6)市科技局:安排抗災救災科研項目,組織協調抗震救災行動,協調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進行人員搜救;開展地震宏觀調查,確定發震構造;組織現場監視、監測和震情分析會商。

(7)市公安局:組織力量搶救群眾生命財產,及時疏散、轉移受災群眾,指導、督促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穩定社會秩序;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突發性治安事件,加強對要害部門的安全保衛,視情在災區實行交通管制,嚴厲打擊盜竊、搶劫以及哄搶抗災、救災物資的違法犯罪行為。

(8)市監察局:負責對各地、各有關部門履行災害救助職責、工作效能等情況以及救災資金、物資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反本應急預案的行為,并依法追究有關違紀違法人員的行政責任。

(9)市財政局:負責救災準備資金的落實和爭取上級財政支持,做好救災資金、捐贈款物的分配、下撥工作,指導、督促災區做好救災款的使用、發放工作。

(10)市城建委:指導受災地區制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以及災后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抗震鑒定、修復、重建等工作;負責災區自來水管道的搶修工作,保障災區供水。

(11)市交通委:負責抗災救災工作中公路水路運輸保障工作,及交通運輸建設項目綜合協調,組織被毀公路搶修工作;組織客輪的回港避風工作。

(12)市水利圍墾局:組織、協調、監督、指導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搶險,掌握、汛情和旱情,對主要河流、水庫進行調度,配置水資源,組織指導災后水利設施的修復。

(13)市農林局:負責組織重大農作物病蟲草鼠害、動物疫病防治工作,幫助、指導災后農業生產恢復;負責重大林業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災的監測和防治;指導災區做好農作物救災種子調配、供應及損毀農田的修復工作,幫助災區盡快恢復農業生產。

(14)市外經貿局:負責與國際組織救災聯絡,并協調落實救災及災后重建的國際合作項目。

(15)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組織風暴潮等海洋災害的預警預報,組織海上作業漁船回港避風工作;幫助開展養殖設施的修復工作。

(16)市文廣新聞出版局:負責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恢復。

(17)市新聞辦公室:負責組織新聞單位宣傳和報道災害救助工作,嚴格按上級和市有關規定向公眾公布災情及救災工作相關信息,負責回答有關災情的詢問。

(18)市衛生局:負責組織醫療防疫隊伍進入災區,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組建災區臨時醫院或醫療所,搶救、治療和轉運傷病員;實施疾病控制和衛生監督等應急措施,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證飲用水和食品的安全;開展疾病監測,做好緊急免疫和重災地區場所消毒工作,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警;必要時組織心理衛生專家對災區群眾進行心理治療。

(19)市審計局:負責對救災款物、物資儲備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20)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報),協助搶險救災,組織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和應急治理工程建設。

(21)市統計局:協助分析災情統計數據及對經濟社會產生的主要影響。

(22)市環保局:負責災區的環境監測。

(23)市糧食局:負責協調安排災區的糧油應急供應。

(24)市安全監管局:組織或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行動。

(25)市外僑辦、市臺辦:做好涉外、涉臺接受救災捐贈工作。

(26)市供銷社:協助、指導災區群眾生活用品的供應和保障。

(27)市慈善總會:參加災區救災工作。

(28)**海事局:負責監督檢查海上作業船只的回港避風工作的落實情況,參與海上船只緊急營救。

(29)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飲用水、食品、救災使用藥品衛生情況進行監督檢測。

(30)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警和預報,做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

(31)市中行:負責災區重建、恢復生產所需信貸資金供給、現金供給和支付結算的協調工作。

(32)電信**分公司、移動**分公司、聯通**分公司、網通**分公司: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相關應急指揮通信保障和通信設施的搶修工作。

(33)市電力公司:負責組織災區的電力供應和電力設施的搶修工作。

(34)市紅十字會:參加災區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35)**警備區:根據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協調駐舟部隊、指揮民兵和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當地政府進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2.2日常辦事機構

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民政局,作為市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市領導小組的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其職責為:

(1)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出救災工作措施和建議。

(2)收集、匯總、評估、報告災害信息、災區需求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情況。

(3)負責協調、指導災區恢復重建工作。

(4)負責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5)承擔市領導小組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3災害救助分級

依據自然災害的性質、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和災害救助的實際需要,自然災害救助劃分為特別嚴重災害(Ⅰ級)、嚴重災害(Ⅱ級)、較重災害(Ⅲ級)、一般災害(Ⅳ級)四個等級。

3.1特別嚴重災害(Ⅰ級)

(1)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強冷空氣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受災人口占全市總人口的25%以上;

b.農作物受災面積占全市當季播種面積的30%以上;

c.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占全市總人口的1%以上;

d.因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在各方面造成重大影響;

e.倒塌房屋間數占受災區域房屋總間數的1%以上。

(2)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緊急轉移安置群眾占全市總人口的1%以上或房屋倒塌和嚴重受損房間數占受災區域房屋總間數的1%以上。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且確需列入自然災害救助范疇的。

(4)對敏感時間、敏感地區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經濟欠發達地區,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3.2嚴重災害(Ⅱ級)

(1)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強冷空氣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受災人口占全市總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

b.農作物受災面積占全市當季播種面積的25%以上、30%以下;

c.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占全市總人口的0.7%以上、1%以下;d.因災造成人員嚴重傷亡,在各方面造成較大影響;

e.倒塌房屋間數占受災區域房屋總間數的0.7%以上、1%以下。

(2)發生重大地震災害,造成人員嚴重傷亡或緊急轉移安置群眾占全市總人口的0.7%以上、1%以下,或房屋倒塌和嚴重受損房間數占受災區域房屋總間數的0.7%以上、1%以下。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嚴重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且確需列入自然災害救助范疇的。

(4)對敏感時間、敏感地區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經濟欠發達地區,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3.3較重災害(Ⅲ級)

(1)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強冷空氣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受災人口占全市總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

b.農作物受災面積占全市當季播種面積的20%以上、25%以下;

c.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占全市總人口的0.4%以上、0.7%以下;

d.因災造成人員傷亡,在各方面造成一定影響;

e.倒塌房屋間數占受災區域房屋總間數的0.3%以上、0.7%以下。

(2)發生較大地震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緊急轉移安置群眾占全市總人口的0.4%以上、0.7%以下,或房屋倒塌和嚴重受損房間數占受災區域房屋總間數的0.3%以上、0.7%以下。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較大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且確需列入自然災害救助范疇的。

(4)對敏感時間、敏感地區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經濟欠發達地區,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5)其他需要救助事項。

3.4一般災害(Ⅳ級)

(1)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強冷空氣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受災人口占全市總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

b.農作物受災面積占全市當季播種面積的10%以上、20%以下;

c.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占全市總人口的0.1%以上、0.4%以下;

d.因災造成人員傷亡,在各方面造成影響;

e.倒塌房屋間數占受災區域房屋總間數的0.1%以上、0.3%以下。

(2)發生一般地震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緊急轉移安置群眾占全市總人口的0.1%以上、0.4%以下,或房屋倒塌和嚴重受損房間數占受災區域房屋總間數的0.1%以上、0.3%以下。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一定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且確需列入自然災害救助范疇的。

(4)對敏感時間、敏感地區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經濟欠發達地區,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5)其他需要救助事項。

4應急準備

4.1資金準備

(1)市財政局安排市級救災資金預算,并督促縣(區)政府合理安排救災資金預算。

(2)按照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縣(區)、鄉鎮(街道)財政都應安排救災資金預算。

(3)各級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于災民生活救助。

4.2物資準備

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

(1)按照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建立健全市、縣(區)救災物資儲備庫。鄉鎮(街道)建立健全物資儲備點。各級儲備庫、點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

(2)每年年初購置救災必需的衣被、凈水器、食品等救災物資。

(3)建立救助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

(4)災情發生時,可調用災區鄰近的物資儲備庫、物資儲備點中的救災儲備物資。

(5)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4.3通信和信息準備

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通信運營企業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

(1)加強市級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建立覆蓋市、縣、鄉鎮(街道)三級的救災通信網絡,時刻保持與上級政府間的救災通信聯系,確保各級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2)在部門間建立災害信息共享平臺,加強信息交流服務,形成信息共享機制。

4.4救災裝備準備

(1)市級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2)市民政局、各縣(區)民政局及災害頻發的鄉鎮(街道)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3)各縣(區)采用多種形式建立若干避災中心。

4.5人力資源準備

(1)完善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專家隊伍。必要時組織民政、衛生、水利、氣象、海洋、國土資源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3)建立健全與部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培訓、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隊伍,并充分發揮其作用。

4.6社會動員準備

(1)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范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

(2)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3)在已有縣(區)慈善超市(社會捐助接受站)的基礎上,繼續在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絡。

4.7宣傳、培訓和演練

(1)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

(2)市民政局每年組織1次災害救助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組織的培訓。

(3)根據災害發生特點,適時組織災害救助演練,檢驗并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5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5.1災害預警預報和信息共享

(1)市氣象局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市水利圍墾局的汛情預警信息,市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市海洋與漁業局的海洋災害預警信息,市農林局的農作物生物災害預警信息等,及時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

(2)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有關成員單位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縣(區)、鄉鎮(街道)和人口數量作出災情預警,并向市政府報告。

(3)根據災情預警,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和有關縣(區)、鄉鎮(街道)應做好應急準備或采取應急措施。

(4)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相關縣(區)通報,做到信息共享。

5.2災情信息管理

5.2.1災情信息報告內容

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和房屋倒塌、損壞情況,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1)災害損失情況包括以下指標:受災人口、因災死亡人口、因災失蹤人口、因災傷病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受淹縣城、飲水困難人口;農作物受災面積、絕收面積、毀壞耕地面積;倒塌房屋、損壞房屋;直接經濟損失、農業直接經濟損失。

(2)因災需救濟情況包括以下指標:需口糧救濟人口、需救濟糧數量,需衣被救濟人口、需救濟衣被數量;需救濟傷病人口;需恢復住房間數、需恢復住房戶數。

(3)已救濟情況包括以下指標:投親靠友人口數量、借住房屋人口數量、搭建救災帳篷和簡易棚人口數量,已救濟衣被人口、已安排口糧救濟款、已救濟衣被數量、已救濟傷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濟款、已安排恢復住房款、已恢復住房間數、已恢復住房戶數等。

5.2.2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縣(區)級民政局對于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市民政局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于災害發生后2小時。對造成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市民政局在接到縣(區)報告后,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省民政廳報告。

(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各級民政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區)民政局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市級民政局上報,市民政局每天10時之前向省民政廳上報。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縣(區)民政局在災情穩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市民政局報告。市民政局在接到縣級報告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市匯總數據(含分縣區災情數據)向省民政廳報告。

5.2.3災情核定

(1)部門會商核定。各級民政局協調農林、水利、國土資源、氣象、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

(2)民政、氣象、水利、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成立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評估,核實災情。

5.2.4臺賬管理

建立因災死亡人口臺賬、倒塌房屋臺賬和需政府救濟人口臺賬。縣(區)民政局及鄉鎮(街道)在災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災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濟人口的花名冊,為恢復重建和開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據。在救助工作完成后,要建立已救助情況臺帳。各種臺帳按上級要求上報。

5.3信息

(1)信息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

(2)重大災情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情況由市民政局統一審核,其中水旱災害由市三防辦會同市民政局審核。涉及部隊內容的,送部隊有關部門審核。要在第一時間向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社會簡要信息,并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后續信息工作。

(3)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自然災害救助的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

(4)信息包括授權、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公布等形式。

6應急響應

6.1分級響應機制

依據自然災害救助的分級,災害救助行動實施分級響應。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以屬地管理為主,事發地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的救助,市領導小組和市級有關部門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處置的實際情況,實施統一指揮,給予協調支援。

(1)應對一般災害(Ⅳ級)救助,啟動有關縣(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本預案視情啟動。

(2)應對較重災害(Ⅲ級)救助,啟動本預案,有關縣(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必須啟動。

(3)應對特別嚴重災害(Ⅰ級)、嚴重災害(Ⅱ級)救助,或涉及跨市或超出市政府救助能力、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助的較重災害,除啟動本預案外,還應立即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有關縣(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必須啟動。

6.2指揮協調

發生Ⅰ級、Ⅱ級自然災害時,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應急響應建議,市領導小組決定進入響應程序,并及時報上級有關部門。發生Ⅲ級自然災害時,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決定進入響應程序。發生Ⅳ級自然災害時,由縣(區)級領導小組決定進入響應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領導小組及時召開成員單位會議,研究部署

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相關成員單位受領任務。

情況緊急時,根據市政府指令,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按本預案協調各成員單位行動。各成員單位根據本預案所明確的職責分工,履行救助職責。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實施過程中,市領導小組根據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需要,主持召開會議,研究、檢查、落實保障工作。相關成員單位指派領導和業務部門人員參加會議。

6.3應急措施

6.3.1Ⅰ級響應措施

啟動應急響應后,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市民政局全部動員,全力以赴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1)市領導小組組長組織指揮,市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參加,對災區自然災害救助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市領導小組副組長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揮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商請駐舟部隊給予支援。

(3)如發生可預見的自然災害,在災害發生前,派出現場工作組;如發生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以最快速度派出現場工作組。市領導小組督促災區政府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轉移安置災民,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根據受災地政府申請,在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制定并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工作。

(4)現場工作組督促、檢查事發地落實各項基本生活應急保障措施,規范使用救災款物。

(5)現場工作組及時落實市領導小組關于緊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以市政府名義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災情,請求支援,呼吁救災援助。

(7)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

(8)接到災情信息后2小時內向市政府、省民政廳匯報,之后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災情穩定前,每日10時前向市政府、省民政廳報告前24小時災情。

6.3.2Ⅱ級響應措施

啟動應急響應后,市領導小組副組長組織指揮,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市民政局全部動員,全力以赴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1)市領導小組副組長組織會商,相關成員單位參加,對災區自然災害救助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市領導小組領導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商請駐舟部隊給予支援。

(3)如發生可預見的自然災害,在災害發生前,派出現場工作組;如發生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以最快速度派出現場工作組。市領導小組督促災區政府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轉移安置災民,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根據受災地政府申請,在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制定并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工作。

(4)現場工作組督促、檢查事發地落實各項基本生活應急保障措施,規范使用救災款物。及時落實市領導小組關于緊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請求支援。

(6)接到災情信息后2小時內向市政府、省民政廳匯報,之后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災情穩定前,每日10時前向市政府、省民政廳報告前24小時災情。

6.3.3Ⅲ級響應措施

啟動應急響應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市領導小組進入應急響應程序,市民政局實行24小時值班,指導當地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1)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組織會商,分析災區形勢,落實對災區自然災害救助支持措施;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共同聽取受災地的情況匯報。

(2)在自然災害發生前后,根據事發地政府的申請,市領導小組視情派出現場工作組,督促災區政府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轉移安置災民;視情向災區調撥救災儲備物資。

(3)現場工作組督促、檢查事發地落實各項基本生活應急保障措施,規范使用救災款物;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的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4)向省民政廳報告災情及救災情況,請求民政廳、財政廳支援。

(5)每4小時與災區縣(區)民政局聯系1次,必要時可直接與受災地區鄉鎮(街道)聯系,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災情穩定前,每日10時前向市政府、省民政廳報告前24小時災情。

6.3.4Ⅳ級響應措施

縣(區)領導小組進入應急響應程序,本預案視情啟動。市民政局指導事發地開展救災工作。

(1)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必要時組織會商,分析災區形勢,落實對災區自然災害救助支持措施;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共同聽取受災地的情況匯報。

(2)在自然災害發生前后,視情派出現場工作組,指導當地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根據需要向災區調撥救災儲備物資。

(3)現場工作組督促、檢查事發地落實各項基本生活應急保障措施情況,規范使用救災款物;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的需求。

(4)向市政府、省民政廳報告災情及救災情況,視情請求省民政廳、財政廳支援。

(5)與災區民政局保持密切聯系,隨時掌握災情動態和信息;及時向省民政廳報告災情。

6.4應急結束

自然災害事件穩定后,由相應的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應急響應結束的建議,由本級領導小組確定響應終止。

各成員單位要對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結果、響應職責的履行、響應的組織、響應的保障、平時的準備等情況進行評估,并做好有關統計、匯總工作。響應評估應形成書面材料,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匯總后,形成總結報告,上報市政府。

7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7.1災后救助

(1)縣(區)民政局每年9月(1月)下旬開始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臺賬。市民政局在10月15日(1月15日)以前將需政府救濟人口等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報省民政廳,并附分縣(區)災情統計表。

(2)市民政局陪同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人員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3)制定冬令(春荒)救濟工作方案。

(4)根據各縣(區)向市政府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及上級部門撥款情況,會同市財政局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荒災民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

(5)災民救助全面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對確認需政府救濟的災民,由縣(區)民政局統一發放《災民救助卡》,災民憑卡領取救濟糧和救濟金。

(6)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款下撥進度,確保冬令救濟資金春節前發放到戶。

(7)對有償還能力但暫無錢購糧的缺糧群眾,實行開倉借糧。

(8)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

(9)發改、財政、農林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7.2恢復重建

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應由縣(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1)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后,縣(區)民政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臺賬。市民政局在災情穩定后5日內將全市因災倒塌房屋等災害損失情況報省民政廳,并附分縣(區)災情數據統計表。

(2)開展災情評估。重大災害發生后,市民政局陪同省民政廳,組織有關人員赴災區開展災情評估,全面核查災情。

(3)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根據全市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

(4)根據市政府向省政府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及上級部門撥款情況,會同市財政局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于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5)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

(6)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促恢復重建工作。

(7)與有關部門協商制定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

(8)衛生部門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進行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災區群眾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9)發改、教育、財政、城建、交通、水利圍墾、農林、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電力、通信、金融等單位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安排工作,并組織做好災區學校、衛生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電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8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干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強冷空氣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地震、水文、海洋、國土資源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作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除由市有關部門進行表彰外,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和市民政局報上級有關部門;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民政局牽頭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本預案由市民政局負責管理,并適時召集有關成員單位進行評估,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和完善后,報市政府批準。各縣(區)政府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報市民政局備案。

8.4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8.5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