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糧食應急預案
時間:2022-09-18 0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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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應急調控原則
第一條為了應對糧食購銷市場化條件下的突發事件和今后因各種原因可能引發的非正常情況,保障全縣糧食供應,確保糧食市場穩定,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和省、市糧食主管部門以及《贛州市非常時期糧食市場應急調控預案》的要求,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非常時期糧食市場應急調控預案。
第二條糧食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非常時期的糧食應急調控由政府統一領導,各相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
第三條本預案的啟動條件:當本縣或周邊縣(市)發生大范圍自然災害、突發性公共事件以及其它不可預見的情況,引發糧食價格的異常波動,或因其它商品價格的波動引發糧食價格出現大幅度波動,致使出現群體性搶購等現象,以至影響全縣糧食市場的正常供需平衡,并可能影響全縣社會穩定的情況下,由縣政府決定,啟動本預案。
第二章應急調控機構
第四條縣政府設立“**縣非常時期糧食調控領導小組”,由縣糧食、發展計劃、財政、物價、工商、農發行、技術監督、交通、公安、廣播電視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縣政府分管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縣糧食局局長任領導小組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糧食局,由縣糧食局分管業務的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內設糧源供應協調組,資金協調組,加工協調組,市場、價格和質量監控組,宣傳和信息監控組等5個工作組。
第五條縣非常時期糧食調控領導小組職責:負責全縣非常時期的糧源安排和調撥,糧食加工的安排與協調,糧食供應的資金調度與協調,市場糧食質量的監控;負責組織完成縣委、縣政府及上級糧食局下達的其它糧食調控、加工和特殊供應任務;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動用省級儲備糧的意見和建議;代縣政府起草平抑糧食市場、穩定糧食供應秩序的有關文件;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維護糧食市場秩序,查處囤積居奇、哄抬糧價、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糧源供應協調組由縣糧食、發展計劃、財政、農發行、交通、公安等部門組成。負責糧源的組織、安排、調撥,提出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初步意見和建議。由縣糧食局牽頭負責,其中糧食調撥的車輛調度和交通保障分別由交通、公安部門負責。
第七條資金協調組由縣農發行、財政、糧食等部門組成。負責糧食供應的資金調度和保障。由縣農發行負責。
第八條加工協調組由縣糧食、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組成。負責糧食加工的安排調度,糧食加工質量的監控。由縣糧食局牽頭負責。
第九條市場、價格和質量監控組由縣工商、物價、技術監督、糧食等部門組成。負責維護糧食市場秩序,查處囤積居奇、哄抬糧價、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由縣工商局牽頭負責。
第十條宣傳和信息監控組由縣廣播電視、糧食、發展計劃、財政、物價、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組成。負責糧食調控政策的、宣傳,糧食市場信息的收集與市場動態的監控。由縣糧食局牽頭負責。
第三章應急調控措施
第十一條糧源的組織與安排。用于應急調控供應的糧食,主要為大米(含稻谷)。非常時期糧食市場應急調控的糧食,首先應當安排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庫存商品糧。當地商品糧糧源不足時,向市糧食局申請調入商品糧。當本市無法滿足調運計劃時,申請動用省級儲備糧。動用省級儲備糧的申請,以電話和書面報告的形式同時進行,在緊急情況下,可按照省政府的授權,經省糧食局同意,先行動用省級儲備糧,然后補辦報批手續。
第十二條糧食的調撥。用于應急調控的糧食,無論使用商品糧或者使用儲備糧,均實行調撥令。調撥令由縣政府正式文件下達,特殊情況下以電話通知形式下達(以電話通知形式下達的,應隨后補發正式文件)。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應急調控中必須無條件服從上級下達的調撥令,按時完成調撥任務。
第十三條糧食加工。縣糧食局應根據應急調控要求選擇1—2家生產條件好、生產能力強并獲得生產準入資格的糧食加工企業作為應急調控糧食的加工定點企業(日產量應不低于50噸)。在特殊情況下,非定點加工企業也應接受政府指令,加工應急糧食。
本預案啟動后,縣糧食局應根據市場需求情況和政府的指令,對定點加工企業下達應急調撥指令性加工任務,加工企業必須服從加工指令,開足馬力生產。定點加工企業因人員、資金、原糧等問題暫時停產的,由縣糧食主管部門協調,盡快恢復生產。定點的國有糧食加工企業可與糧食購銷企業簽訂合同,接受委托加工,由縣糧食購銷企業為加工企業提供原糧,加工企業加工成品糧后,由糧食購銷企業批發銷售至各零售網點。
第十四條市場供應。應急糧食供應要充分發揮國有糧食系統現有零售網點的作用。國有糧食企業網點不足的,縣糧食局應選擇主體合法、經營規模大、衛生環境好、守法經營的大型商場、超市及糧食零售點,作為應急糧食定點供應點,委托其承擔應急糧食供應任務。定點供應點按照市場價或縣有關部門核定的價格敞開供應成品糧。必要時,經縣人民政府決定,可實行最高限價或憑有關證件限量購買的辦法。
第十五條應急糧食供應價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庫存的商品糧,按照順價銷售的原則作價出庫。不得虧本銷售,也不準借機牟取暴利。儲備糧按照儲存成本加出庫費用(含運輸、包裝、裝卸費用等)作價。糧食加工企業按照合理的原則核算加工費用。零售企業按照進價加微利的原則供應成品糧。對其它自行組織貨源的品種(包括面粉、面條、粉干、食油等),必要時實行進銷差率控制,以不超過10%為限。糧食出庫費用、加工費用和零售費用標準,由縣糧食局會同縣物價局、財政局、農發行核定,經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市場信息監控。建立糧食市場信息網點和信息報告制度。在城鎮要確定1—2家國有糧食銷售網點或糧食銷售量較大的大型商場、超市信息監控點,實行信息報告制度。在發現市場糧食價格超過平常銷售價格20%以上幅度的非正常波動,或出現群眾排隊搶購糧食等非正常情況的1個小時內,市場信息監控點向縣糧食主管部門報告。縣糧食主管部門在及時核實情況后的1個小時內,向縣政府和上一級糧食主管部門報告,并根據市場出現的情況,提出是否啟動本級應急調控預案的建議。在啟動應急調控預案期間,各信息監控點和執行應急調控預案的糧食銷售網點必須每日向縣糧食主管部門報告當日的庫存量、銷售量和市場價格等情況。對拒不執行信息報告制度的網點,將取消應急調控預案糧食銷售網點的資格,并由縣糧食主管部門提請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糧食經營資格。
第十七條糧食市場監管。在調控預案執行期間,縣糧食、工商、物價、公安、技術監督和食品監督等部門要加強協調和配合,強化對糧食市場經營秩序和價格、質量等各方面的監督,隨時發現和處理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應急調控值班制度。啟動應急調控預案期間,縣糧食調控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由領導帶班,確保政令和信息暢通。縣糧食局必須每日向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糧食主管部門報告當地糧食的庫存量、加工量、銷售量和市場價格情況,不得漏報、瞞報、遲報。
第四章應急調控紀律
第十九條應急調控預案的執行期間,對不執行糧食調撥令、拒不接受糧食加工和供應任務、不按時完成糧食調撥、加工任務,以及勾結不法商販哄抬糧價、擾亂市場秩序的糧食企業和其它有關單位,將對企業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拒不承擔政府委托應急糧食加工、供應任務,或者囤積居奇、摻雜使假、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企業,由有關部門予以必要的經濟處罰或吊銷營業執照,直至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應急調控支持體系
第二十條補貼資金。凡是執行應急調控預案調運、銷售和經縣政府決定執行限價銷售的糧食,其價格低于成本價而產生的差價部分及其它相關的合理費用,經有關部門核準后,應由糧食風險基金給予補貼,或縣財政予以補貼。
第二十一條糧食調撥資金。糧食購銷企業因執行應急調控預案調撥糧食所需的資金,經縣政府審核認可后,向有關開戶銀行申請應急調控糧食貸款,開戶銀行應及時給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建立地方糧食儲備。在穩定我縣現有省級儲備糧規模的基礎上,建立縣級糧食儲備制度,由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代收代儲地方儲備糧。儲備費用、利息和輪換費用參照國家儲備糧標準,列入糧食風險基金包干預算中開支或縣財政預算列支。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預案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