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行政執法方案

時間:2022-08-21 05:10:00

導語:發改委行政執法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發改委行政執法方案

為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深入實施省委建設“法治浙江”決定,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05〕117號)的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圍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按照建設“法治浙江”的要求,依照“職權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監督、高效便民”的原則,嚴格執行發展改革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

(二)基本目標。嚴格按照法定職責和程序,管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事務,梳理行政執法依據,明確行政執法主體,明晰行政執法職能和權限,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實現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監督的目標;切實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建立健全各項行政制度,建立評議考核機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自覺維護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不斷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務水平,創新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善于綜合運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經濟、社會和改革事務。

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范圍和要求

(一)實施范圍

適用本方案的處室:具備行政執法職能的15個處室:法規處(政研室)、規劃處、投資處、基綜辦、外資處、環資地區處、農經處(農區辦)、能源處、交通處、產業處、高技術處、社會處、經貿處、財金處、稽察辦。

(二)實施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委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委黨組書記、主任擔任組長,委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擔任副組長,各相關處室負責人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法規處(政研室)。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部署全委的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辦公室負責日常的組織實施工作。

2、注重工作協調。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過程中,執法依據梳理、行政職能劃分、執法責任分解等涉及到相關處室,要加強處室間協調配合。各處室在依法行政過程中要以全委工作大局為重,及時通報有關信息,嚴格執行本方案確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紀律。

3、完善監督機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過程其實質是責任制所確定的職權、職能、職責落實到位的過程,在行政執法行為中要落實監督機制,制定執法責任、層級監督的制度,確保行政執法公平、公正。

三、法定職能

根據法律、法規和省發改委“三定”方案等有關規定,我委涉及行政執法的法定職能是:

(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二)負責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管理;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四)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審核區域規劃,審核、審批專項規劃;

(五)負責上報外商投資項目和審批限額以內外商投資項目;

(六)負責借用各類國外貸款總規模、資金來源及使用方向、國外貸款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編制、國外貸款項目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批;

(七)負責出具外商投資、國內投資、國外貸款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

(八)負責限額(規模)以下或不涉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的審批;

(九)負責基本建設綜合管理,批準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

(十)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招標投標工作;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園區(開發區)的設立、調整和相關規劃的審核和報批;

(十二)負責企業發行債券的審核、審批和監管工作;

(十三)負責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和監管工作;

(十四)負責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的監督管理;負責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五)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

(十六)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依法參加行政訴訟。

四、履行執法職能的基本要求

1、健全行政決策機制。完善內部行政決策程序、規則;依法、科學、合理界定內部機構的行政管理權;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行政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建立健全決策評估機制,對決策執行情況和結果進行跟蹤與反饋。

2、組織法律知識的學習和宣傳。開展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增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培訓制度。

3、建立層級監督機制。明確層級監督的主體、范圍、內容、程序,加強對委內各處室和委管、委屬單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檢查和監督。

4、健全行政執法案卷制度。規范性文件及時報送備案,進一步規范格式文書和案卷,提高依法行政案卷質量,行政執法各類卷宗符合規范和標準。

五、執法職能分解、工作流程和執法責任

執法職能分解

主任、副主任、稽察特派員、副巡視員主要執法職能和執法責任:

委主任負責全委執法事項,并承擔主要責任;

副主任、稽察特派員、副巡視員按職責分工分管委部分執法事項,并在分管范圍內承擔分管責任。

法規處(政研室)

1、主要執法職能

(1)組織起草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草案;

(2)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

(3)負責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的監督管理;負責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4)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招標投標活動,制訂招標投標配套制度。

2、主要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主席令〔2000〕第3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主席令〔2003〕第7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主席令〔1999〕第16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主席令〔1990〕第16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1999〕第21號);

(6)《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2005〕第51號);

(7)《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4號)。

3、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的執法職責及職權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委領導審定。

(2)其他人員的執法職責及職權

①履行法制監督職責;

②經辦查處行政執法過程中違法行為;

③經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

④經辦招投標有關執法事宜;

⑤履行企業信用信息、信用服務的監管事宜。

規劃處

1、主要執法職能

(1)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2)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

(3)審核區域規劃,審核、審批專項規劃。

2、主要執法依據

(1)《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

(2)《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國發〔2007〕21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85號);

(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規劃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05〕54號);

(5)《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07〕3號);

(6)《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浙政辦發〔2006〕125號)。

3、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委領導審定。

(2)其他人員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①提出各類規劃審核審批的經辦意見;

②起草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

③對省、市、縣各類規劃和跨市區域規劃的實施工作提出監督意見。

投資處

1、主要執法職能

(1)負責政府投資重大城鎮基礎設施、政法、黨政機關(含直屬事業單位)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的審批和審核上報;

(2)負責企業投資重大城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核準和審核上報;

(3)負責使用國內資金進口設備免稅確認;

(4)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

2、主要執法依據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4)《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

(5)《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審批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有關規定(暫行)的通知》(發改投資〔2005〕1392號);

(6)《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31號);

(7)《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5號);

(8)《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05〕73號);

(9)《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7〕11號)。

3、辦理程序、期限

見行政執法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委領導審定。

(2)其他人員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①經辦政府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的重大城鎮基礎設施、政法、黨政機關(含直屬事業單位)辦公樓等樓堂館所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②經辦政府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的重大城鎮基礎設施、政法、黨政機關(含直屬事業單位)辦公樓等樓堂館所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批;

③經辦企業投資重大城鎮基礎設施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和審核上報;

④經辦使用國內資金進口設備免稅確認;

⑤經辦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監督管理工作。

基綜辦

1、主要執法職能

(1)負責政府投資和企業投資項目的總體設計、初步設計審核;

(2)負責檢查、監督、指導和協調省重點建設項目;

(3)負責基本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核定建設項目的招標發包方式和范圍,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4)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驗收、后評估工作;

(5)負責工程咨詢行業的監督管理。

2、主要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1999〕第21號);

(2)《浙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2004〕第51號);

(3)《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2005〕第51號);

(4)《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36號);

(5)《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5號);

(6)《浙江省重點建設工程發包承包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12號)。

3、辦理程序、期限

見行政執法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基綜辦主任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委領導審定。

(2)其他工作人員執法職責及權限

①經辦政府投資和企業投資項目的總體設計、初步設計審核;

②經辦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企業投資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備案以及后評估工作;

③經辦基本建設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核定建設項目的招標發包方式和范圍;

④經辦工程咨詢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外資處

1、主要執法職能

(1)負責權限內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或審核轉報;

(2)負責權限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或審核轉報;

(3)負責借用各類國外貸款項目審批(核準)或審核轉報;

(4)負責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或審核轉報;

(5)負責外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確認或審核轉報;

(6)負責境內外資銀行外債規模審核轉報。

2、主要執法依據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2)《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

(3)《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

(4)《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1號);

(5)《國家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8號);

(6)《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28號);

(7)《境外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令第9號);

(8)《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9)《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改委發改外資〔2006〕316號);

(10)《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國稅發〔2006〕111號);

(11)《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05〕73號)。

3、辦理程序、期限

見行政執法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委領導審定。

(2)其他工作人員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①經辦權限內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或審核轉報;

②經辦權限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或審核轉報;

③經辦借用各類國外貸款項目審批(核準)或審核轉報;

④經辦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或審核轉報;

⑤經辦外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確認或審核轉報;

⑥經辦境內外資銀行外債規模審核轉報。

環資地區處

1、主要執法職能

(1)組織編制區域規劃;

(2)負責循環經濟項目的審核和備案管理;

(3)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和涉海項目海域使用審查;

(4)參與海洋開發、污水垃圾固體廢物處置和綠色援助項目的審核。

2、主要執法依據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2)《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5號);

(3)《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05〕73號);

(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規劃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05〕54號);

(5)《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1999〕第8號)。

3、辦理程序、期限

見行政執法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委領導審定。

(2)其他工作人員執法職責及權限

①組織編制區域規劃;

②經辦循環經濟項目的審核和備案管理;

③經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和涉海項目海域使用的審查;

④經辦海洋開發、污水垃圾固體廢物處置和綠色援助項目的審核。

農經處(農區辦)

1、主要執法職能

(1)負責企業投資的農林水氣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和審核上報;

(2)負責政府投資的農林水氣項目的審批;

(3)監督檢查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和生態環境保障制度的實施;

(4)監督檢查農村經濟發展計劃、規劃的實施。

2、主要執法依據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2)《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5號);

(3)《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05〕73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主席令〔2003〕第81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主席令〔1986〕第34號);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主席令〔1999〕第23號);

(7)《浙江省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條例》(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2004〕第19號);

(8)《浙江省灘涂圍墾管理條例》(省八屆人大常委會公告〔1996〕第56號)。

3、辦理程序、期限

見行政執法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委領導審定。

(2)其他工作人員執法職責及權限

①經辦企業投資的農林水氣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和審核上報;

②經辦政府投資的農林水氣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和審核上報;

③經辦政府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的農林水氣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核、審批;

④監督檢查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和生態環境保障制度的實施;

⑤監督檢查農村經濟發展計劃、規劃的實施。

能源處

1、主要執法職能

(1)負責企業投資的電源、電網建設項目以及天然氣、成品油儲運設施等能源項目的核準和審核上報;

(2)負責熱電聯產規劃建設項目的核準和審核上報;

(3)負責能源項目的年度專項撥款和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基金計劃的審核和監督實施;

(4)負責能源行業的節能、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工作。

2、主要執法依據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2)《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5號);

(3)《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05〕73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主席令〔1998〕第90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2005〕第33號);

(6)《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1999〕第9號);

(7)《天然氣利用政策》(發改能源〔2007〕2155號)。

3、辦理程序、期限

見行政執法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委領導審定。

(2)其他工作人員執法職責及權限

①經辦企業投資的電源、電網建設項目以及天然氣、成品油儲運設施等能源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和審核上報;

②經辦熱電聯產規劃建設項目的核準和審核上報;

③經辦能源項目的年度專項撥款和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基金的計劃管理和監督檢查;

④經辦能源行業的節能、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工作。

交通處

1、主要執法職能

(1)負責企業投資的交通建設項目的核準和審核上報;

(2)負責政府投資的交通建設項目的審批;

(3)審核沿海港口岸線使用意見。

2、主要執法依據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2)《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5號);

(3)《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05〕73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主席令〔2004〕第5號);

(5)《浙江省港口管理條例》(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2007〕第71號)。

3、辦理程序、期限

見行政執法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委領導審定。

(2)其他工作人員執法職責及權限

①經辦企業投資的交通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和審核上報;

②經辦政府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的交通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③經辦國家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的交通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核;

④對沿海港口岸線使用提出審核意見。

產業處

1、主要執法職能

(1)負責企業投資的工業項目的核準和審核上報;

(2)負責園區(開發區)的設立、調整和相關規劃的審核和上報;

(3)負責審核生產許可證。

2、主要執法依據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2)《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05〕73號);

(3)《國家發改委關于全國各類開發區清理整頓工作總結的報告要點的通知》(發改外資〔2007〕591號)。

3、辦理程序、期限

見行政執法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委領導審定。

(2)其他工作人員執法職責及權限

①經辦企業投資的工業項目的核準和審核上報;

②經辦園區(開發區)的設立、調整和相關規劃的審核和上報;

③經辦生產許可證的審核。

高技術處

1、主要執法職能

(1)負責企業投資的高技術和信息化項目的核準和審核上報;

(2)負責政府投資的高技術和信息化項目的審批;

(3)負責國家重點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及企業技術中心認定上報;

(4)負責重大產業化前期關鍵技術、成套裝備的研制開發、產業升級和產業化示范工程組織。

2、主要執法依據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5號);

(4)《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05〕73號);

(5)《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省人大公告〔1997〕第61號);

(6)《浙江省標準化管理條例》(省人大公告〔2000〕第25號);

(7)《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省人大公告〔2004〕第6號);

(8)《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43號);

(9)《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52號);

(10)《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53號);

(11)《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改委令第54號);

(12)《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55號);

(13)《移動通信及終端投資項目核準的若干規定》(發改高技〔2005〕265號);

(14)《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計高技〔2001〕1351號);

(15)《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發改高技〔2005〕2136號)。

3、辦理程序、期限

見行政執法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委領導審定。

(2)其他工作人員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①經辦企業投資的高技術和信息化項目的核準和審核上報;

②經辦政府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的高技術和信息化項目的審批;

③經辦政府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的高技術和信息化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批;

④組織重大產業化前期關鍵技術、成套裝備的研制開發、產業升級和產業化示范工程。

社會處

1、主要執法職能

(1)負責政府投資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的審批和審核上報;

(2)負責企業投資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的核準和審核上報。

2、主要執法依據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2)《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5號);

(3)《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05〕73號)。

3、辦理程序、期限

見行政執法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委領導審定。

(2)其他工作人員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①經辦政府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②經辦政府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的社會事業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批和審核上報;

③經辦企業投資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的核準和審核上報。

經貿處

1、主要執法職能

(1)負責政府投資服務業(不含金融、文教體衛)基礎設施項目的審批;

(2)負責企業投資流通領域項目的核準和審核上報;

(3)負責全省糧食、棉花及其他重要物資儲備的監管;

(4)負責特定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審核上報。

2、主要執法依據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2)《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5號);

(3)《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05〕73號);

(4)《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令第4號)。

3、辦理程序、期限

見行政執法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委領導審定。

(2)其他工作人員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①經辦政府投資服務業(不含金融、文教體衛)基礎設施項目的審批;

②經辦企業投資流通領域項目的核準和審核上報;

③經辦全省糧食、棉花及其他重要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

④經辦特定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審核上報。

財金處

1、主要執法職能

(1)負責企業發行債券的審核、上報和監督管理;

(2)負責創業投資基金設立的審核、上報;參與創業投資機構的審核;

(3)負責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和監督管理。

2、主要執法依據

(1)《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1號);

(2)《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企業債券改由國家計委審批的請示》(銀發〔1999〕364號);

(3)《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39號)。

3、辦理程序、期限

見行政執法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委領導審定。

(2)其他工作人員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①經辦企業發行債券的審核、上報和監督管理;

②經辦創業投資基金設立的審核、上報;參與創業投資機構的審核;

③經辦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和監督管理。

稽察辦

1、主要執法職能

(1)負責對國家和省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審批、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等方面實施監督檢查;

(2)對稽察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負責提出相關措施和建議,并監督被稽察單位進行整改、復查。

2、主要執法依據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2)《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國辦發〔2000〕54號);

(3)《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5號);

(4)《浙江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浙政辦發〔2003〕20號)。

3、行政執法責任制

(1)辦公室主任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對本處室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委領導審定。

(2)其他工作人員的執法職責及權限

①協助稽察特派員對重大項目實施稽察;

②復查被稽察項目的整改情況;

③提出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和聯合稽察監督項目名單,編制稽察計劃和方案。

六、內部評議考核的要求、程序和結果的運用

(一)內部評議考核的要求

1、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遵守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客觀評價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考核的標準、過程、結果在內部公開。

2、考核的周期和考核的主體

行政執法責任制部門評議考核周期為上年的12月至當年的11月,委依法行政領導小組為考核主體,每年對各處室行政執法情況進行考核。

3、考核內容

評議考核的內容主要是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包括:

(1)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2)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權限;

(3)行政依據是否合法;

(4)行政程序是否規范;

(5)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

(6)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的情況;

(7)行政執法案卷質量情況;

(8)行政執法的其他情況。

(二)考核程序

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由各責任處室進行自查自評。在此基礎上,再由委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采取聽、看、查、問、評相結合的方法,對各考核處室進行考核評議。委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考評的初步結果向領導小組報告,經領導小組審定后,對每年考評優秀的處室和個人予以表揚。

(三)考核結果應用

依法行政目標責任制考評列入委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與先進處室和先進個人考評相結合,確保行政執法責任制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七、執法責任追究的原則、內容、方式和程序

(一)原則

行政執法過錯的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錯必糾、責任與處理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二)內容

對委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責任追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責任。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具體范圍包括:(1)經查實屬于行政不作為的;(2)在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核準和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定程序的;(3)在項目備案、核準、審批以及項目稽察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4)明顯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權的;(5)無正當理由不配合、不協助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執法工作的;(6)其他依法應當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行為。

行政執法責任劃分與承擔:(1)承辦人未經核準人核準或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行政行為的,由承辦人承擔;(2)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核準人或批準人未能正確履行核準、批準職責的,由承辦人承擔;(3)承辦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見有錯誤,核準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發現后未予糾正,由核準人或批準人承擔;(4)核準人、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的正確意見,由核準人、批準人承擔;(5)經集體研究決定所產生的行政執法責任,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方式

行政執法責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1)誡勉教育或書面告誡;(2)責令書面檢查;(3)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4)通報批評;(5)停止行政執法活動,調離行政執法崗位;(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追究方式。以上責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下列情形不予追究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1)行政相對人弄虛作假致使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無法正確判斷的;(2)法律、法規、規章和內部行政管理制度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具體致使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理解錯誤的;(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追究責任的情形。

(四)程序

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立案;(2)調查;(3)作出責任追究決定;(4)送達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決定書。

行政執法過錯的責任追究由監察室、法規處(政研室)負責。提出初步意見后報委黨組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