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時間:2022-11-28 02: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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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危機事件的能力,保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工作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保護國家和公眾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航空安全。

1.2編制依據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和《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適用范圍

處置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適用本預案。

1.4工作原則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則:

——以人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級響應。

——職責明確、分工協作、反應及時、措施果斷、運轉高效。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依靠科學、依法處置。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體系框架

2·1·1應急組織體系

福建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領導協調指揮機構、執行辦事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及力量組成。應急救援領導協調指揮機構為省直相關部門組成的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執行辦事機構為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應急救援隊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尋救援隊伍和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應急救援、消防、醫療救護、環境保護隊伍及社會力量等。

2.1.2應急預案體系

福建省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省直有關部門應急預案、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急預案、民航福建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民航福建監管辦)、民航廈門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民航廈門監管辦)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省內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援預案、民用航空相關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等組成。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在我省發生時,有關各級政府和部門、單位、組織應各司其職,按照各自預案及職責分工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設區市人民政府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和省內民航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應報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2.2組織機構及職責

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本預案適用范圍內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下設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作為我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的執行和辦事機構。

3應急響應

3.1應急響應分級

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分為四個等級。

3.1.1I級應急響應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民用航空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級應急響應:

——民用航空器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執行專機任務發生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死亡人員中有國際、國內重要旅客。

——軍用航空器與民用航空器發生空中相撞。

——外國民用航空器發生飛行事故,并造成人員死亡。

——民用航空器發生爆炸、空中解體、墜機等,造成重要地面設施(重要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設施、居民區、油庫、電廠/站、化工廠、核設施、水利設施等)巨大損失,并對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巨大影響。

3.1.2Ⅱ級應急響應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應急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重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重大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

3.1.3Ⅲ級應急響應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應急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較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較大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3.1.4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Ⅳ級應急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一般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一般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

3.2應急分級響應

——發生I級或Ⅱ級應急響應事件時,啟動本預案。

——發生Ⅲ級或Ⅳ級應急響應事件時,啟動相關設區市人民政府的應急預案、民航福建監管辦、民航廈門監管辦及轄區內相關民航企事業單位的應急預案。

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時,本級指揮部應向上一級指揮部報告,必要時申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時,相應的下級應急預案應提前或同時啟動。

3.3應急響應內容

3.3.1應急響應程序

(1)啟動本預案后,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開通與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和我省相關部門、事故發生地設區市應急指揮部、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指揮部等的通信聯系,收集相關信息,實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

——及時向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省委、省政府、省安監局報告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向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通報情況。

——視情況通知有關成員到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

——通知相關應急機構趕赴事故現場,為設區市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協調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提出的支援請求。

——組織有關人員、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2)省相關部門接到飛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啟動并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并向省政府和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門支援時,向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提出建議。

(3)各相關設區市人民政府接到飛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啟動并實施相關設區市應急預案,及時向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現場先期應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提出請求。

3.3.2信息報告和通報

(1)信息報告

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相關信息后,應在1小時內上報省政府、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和省安監局。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和當地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并在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有關事故情況與先期處理情況。

發生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相關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信息,提供事故航空器相關資料;民用航空相關管理部門要提供事故前的監督檢查有關資料,為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據。

(2)信息通報

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相關信息后,進行確認匯總,通報省直相關部門、事故發生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有關單位,按預案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3.3通信

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建立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與應急救援各相關部門的通信聯系。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落實事故現場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3·3.4現場指揮和協調

各應急機構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揮命令后,立即派出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在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協同配合,共同實施搜救和緊急處置行動。

處置I級、Ⅱ級應急響應事件的飛行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由省政府、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民航福建監管辦和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省直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處置Ⅲ級、Ⅳ級應急響應事件的飛行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由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由省指揮部負責協調省直有關部門和應急資源。必要時,由省指揮部直接指揮。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或其派出機構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發生。

3.3.5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陸上搜救和海上搜救。

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負責統一指導全省范圍的失事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1)陸上搜救

有關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失事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海上搜救

福建海事局(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按照《福建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負責民用航空器的海上遇險搜救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執行。

3.3.6現場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事發地人民政府、各級公安消防部門和民用運輸機場應急處置力量進行。

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及民用航空其他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增援。

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救援時,應優先將旅客、機組人員及其他機上人員撤離、疏散到安全區域,及時救助機上及地面受傷人員和幸存人員。及時掌握機上運載的貨物及危險品、航空器危險品及周邊地面設施和危險品的情況,根據現場情況迅速探明危險品狀態,并立即采取防護措施,必要時調集專業救援隊伍進行處理。

當飛行事故發生在民用運輸機場區域內時,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應按有關規定及機場應急救援預案迅速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在不影響應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調查的前提下,盡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機場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殘骸,盡早恢復機場的正常運行。相關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應根據情況,及時調配與本機場運行有關的航班。機場及相關航空運輸企業負責組織、疏導、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滯留機場的旅客,維護機場運行秩序。

3.3.7醫療衛生

事發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上級衛生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專家和專業防治隊伍進行支援。特殊情況下,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根據事故現場需求,及時協調衛生部門組織有關專業醫療救護中心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調用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現場防疫工作由事故發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據事故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開展現場防疫工作。

3.3.8應急人員的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必須在確保現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實施。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采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制定并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程序。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人員、事故調查人員應按有關規定配帶具有明顯標識的專業防護服裝及裝備。

3.3.9群眾的安全防護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事故發生區域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明確群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的范圍、方式、程序并組織實施,協調衛生部門組織醫療救護與疾病控制。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負責現場治安管理。

3.3.10社會力量動員和參與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根據需要,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協調、組織有關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3.3.11信息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信息統一由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負責對外。

3.3.12應急終止

(1)應急終止條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機上幸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群眾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并無繼發可能。

——事故現場的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受影響的民用運輸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

——事故現場及其周邊得到了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小程度。

(2)應急終止程序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符合應急終止條件,并選擇適當終止時機,由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上報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批準后應急終止。

應急工作終止后,及時分析評估本單位(部門)應急救援工作,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修訂完善應急預案,并向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4后期處置

4.1善后處置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人員,維護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工作。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民航運輸企業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對受害旅客、貨主進行賠償,對地面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按有關航空保險規定辦理事故理賠工作。

4.2事故調查

省處置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協調配合國務院、民航主管等相關部門的調查工作并提供相關的支持。

4.3應急救援調查報告及評估

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應向省政府和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提交應急救援總結報告。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5應急保障

5.1裝備保障

省內各機場要按照規定標準配齊應急救援裝備,民航福建、廈門監管辦要加強監督檢查。

省直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利用現有檢驗、鑒定、監測救援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檢驗、鑒定、監測和救援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工作的順利實施。

5.2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無線通信技術、衛星技術等現代化手段,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和計算機網絡軟、硬件設備,確保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聯絡暢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樣。

5.3人力資源保障

加強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隊伍的建設,通過經常性的培訓、演練提高應急處置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5.4技術保障

加強技術支持部門的應急基礎建設工作,增加技術投入,吸收國際先進經驗,隨時為處置可能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救援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

6宣傳、培訓和演練

6.1宣傳

省內民航行政管理機構以及民航各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人員防范事故的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置工作教育,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航空器出現緊急情況時應采取的處置措施,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2培訓

省內民航各有關單位應組織民用航空應急預案的學習和培訓,加強國內外技術交流和研討,提高應急處置、事故救援和調查等有關人員的業務知識能力水平。

6.3演練

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每2年至少協調組織一次針對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綜合演練,加強和完善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工作,不斷完善應急預案。

省內民航各有關單位應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各方面的應急準備、應急響應和應急管理能力。

7附則

7.1名詞解釋

航空器:凡能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從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氣中獲得支承的機器。

機場及其鄰近區域:指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基準位置點8公里范圍內的區域。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和完善,部門職責的變化,以及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省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報省政府批準。

7.3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獎勵

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省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和民航相關單位等應給予獎勵:

——由于報告及時,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發生或減輕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由于處置措施適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發生或減輕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7.3.2責任追究

——對未及時報告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導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對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導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7.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