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時間:2022-11-28 02: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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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貫徹落實森林防火“預防為主,積極消滅”工作方針,切實做好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各項工作,確保在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時,準備充分、反應迅速、決策科學、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適用本預案。

1.全省持續出現高火險天氣,且森林火災不斷發生,有可能大范圍蔓延的;

2.24小時內本省發生30起以上,或某設區市發生10起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發生5起以上且未撲滅的森林火災;

3.森林火災延燒時間較長,且撲救困難或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且尚未撲滅的森林火災;

4.森林火災危及重點林區或電力、通信等設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以及居民居住區的;

5.火場跨越省級行政界限,火勢危險性較大的;

6.火場面積較大,且有不斷蔓延危險,需要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協調撲救的。

(四)基本原則

1.統一領導。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分級負責、分級響應的原則,落實各項責任制。

2.部門配合。各級各部門應盡職盡責,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確保快速反應,處置得當。

3.以人為本。切實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和公共設施的安全,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

4.健全機制。建立健全處置突發森林火災的有效機制,認真做好緊急應對突發森林火災的各項準備工作,適時啟動應急預案,確保各項預防、撲救、保障措施得到落實。

(五)預案啟動

當省內出現需啟動本預案之情形時,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防火辦)向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副指揮或指揮報告,經批準后,即啟動本預案。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本預案啟動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承擔應急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的各項組織指揮工作。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組成部門應快速響應,按照職責任務,積極配合做好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一)省森林防火指揮部

在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和省政府的領導下,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調動撲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應對措施,協助地方政府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滅工作。具體工作任務在本預案分級響應中另行規定。

(二)省防火辦

負責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發生森林火災后,負責有關的綜合調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場天氣和撲救情況。協調組織撲火力量、撲火物資調配、通信聯系、火場監測及各項具體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工作。省防火辦辦公地點設在省林業廳。

(三)市、縣(區)人民政府

要按照本預案制定本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進一步細化職責與任務,明確火場的組織指揮、撲火力量組織、撲火物資調配、后勤保障等工作,確保森林火災“打早、打小、打了”。

三、預防、預警、監測、報告

(一)森林火災預防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部應加強經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識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識;嚴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規范野外生產、生活用火行為;加強對高火險時段和危險區域火災隱患的檢查監督,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有計劃、有防范地組織開展的農田林緣可燃物燒除,大力營造生物防火林帶和開設防火隔離帶;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和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全面提高防范森林火災的綜合能力。

(二)森林火險預測預報

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會同省氣象局加強全省森林火險預測預報體系建設。組織各地按照《福建省森林火險預警響應狀態暫行規定》的要求,開展森林火險預測預警工作。當黃色以上森林火險預警信號時,設區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應與氣象部門合作,在電視臺的天氣預報欄目中向轄區播放高森林火險天氣警報;當紅色森林火險預警信號時,省電視臺應在有關欄目中用字幕滾動播放,向全省播發預警信息;重、特大森林火災發生后,氣象部門應加強火場天氣的監測,適時提供火場氣象信息。

(三)森林火災監測

省防火辦利用衛星林火監測系統,全天候監測掌握省內林火發生及動態變化,及時制作衛星林火監測圖像和監測報告,并通過省森林防火網絡系統發送到基層。火災發生地防火辦要密切監視火場周圍動態并及時報告。

(四)人工影響天氣

氣象部門要根據天氣趨勢,針對重點火場情況制訂人工影響天氣方案,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為盡快撲滅森林火災創造有利條件。

(五)森林火災報告

1.當發生森林火災時,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應將火情向本級人民政府、設區市防火辦報告,并及時向省防火辦報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風景旅游區及國家級森林公園發生森林火災,除按以上時限向上述單位報告外,應同時電話報告省防火辦。

2.當火災撲救中發生人員重傷或死亡時,市、縣(區)森林防火部門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風景旅游區及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應書面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防火辦報告,同時迅速組織人員進一步核實情況。

四、應急處置

(一)分級響應

Ⅲ級響應

1.24小時內全省發生30起以上森林火災且未撲滅的;

2.24小時內某設區市發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災且未撲滅的;

3.24小時內某縣級行政區域發生5起以上森林火災且未撲滅的;

4.明火延燒時間累計超過24小時未滅且撲救困難的;

5.火場邊緣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或大面積生態公益林區5公里以內且未撲滅的;

6.火災中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且火災尚未撲滅的。

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應急處置:

1.省森林防火指揮部

(1)立即開通與森林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部通信聯絡,指導事發地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部采取有效措施展開撲救工作。

(2)必要時發出通知,部署全省森林火災防范工作和全省森林防火戒嚴令。

2.省防火辦

(1)實時掌握全省火情、火場天氣和撲救情況。及時向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和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2)召集有關專家會商火情,分析火情發展趨勢,研究防范與撲救措施,提出火災撲救指揮的意見建議。

(3)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揮部領導的指令,檢查督促各地做好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3.省氣象局

及時掌握火場天氣變化情況,分析全省森林火險發展趨勢,并向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

4.省廣播電視局

播發省政府或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火情通報和有關森林火災撲救的部署。宣傳報道各地重要撲火動態。

5.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

森林火災發生后,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立即組織撲救。明火8小時后未滅的森林火災,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必須在火場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和包片掛點領導應到場指揮撲救;明火12小時后未撲滅的森林火災,縣(市、區)主要領導應到場指揮撲救。明火24小時未滅的森林火災,設區市撲火前線指揮部要組建到位,設區市人民政府主管森林防火工作領導和森林防火指揮部的領導應到場協助指揮撲救。

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時,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要積極開展救治工作,死難者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妥善處置。

Ⅱ級響應

1.24小時內全省發生60起以上森林火災且大部分未撲滅的;

2.24小時內某設區市發生20起以上森林火災且大部分未撲滅的;

3.明火延燒時間累計達48小時后尚未撲滅的或受害森林面積達100公頃以上300公頃以下森林火災;

4.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或大面積生態公益林區內發生的森林火災,5小時后未撲滅的;

5.火場面積較大、有繼續蔓延趨勢且危及重點林區或電力、通信等設施的;

6.火災中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以及重大財產損失的且尚未撲滅的;

7.發生在省際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第(一)款所述各項工作外,還應當做到:

1.省森林防火指揮部

(1)召開指揮部成員緊急會議,全省森林防火戒嚴令,研究部署應急撲救工作。

(2)對重點地區或重大火災撲救工作作出決策,撲火救災的各項命令,視情指派專人前往重點地區或火場協助指揮撲救。

(3)對48小時后火勢沒有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區支援撲救的火場,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副指揮率有關人員趕赴火場,建立省級撲火前線指揮部,進行現場指揮。

(4)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火災撲救情況。

2.省防火辦

了解各地火災撲救動態,督促各地做好重點火災撲救工作,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并向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國家防火辦公室報告情況。向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通報火情、災情。

3.省氣象局

分析預報森林火災發生區域未來24小時和48小時天氣和火險等級發展趨勢,適時實施人工降雨作業。參加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會議研究火災撲救方案。

4.駐閩軍警部隊

根據重大火情、險情通報,做好撲救森林火災的準備工作。必要時組織部隊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投入滅火搶險工作,并向省森林防火指揮部通報準備和投入撲火力量及進展情況。

5.省電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

及時報告森林火災危及重要電力、通信設施的有關情況,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滅火搶險工作。督促當地電力、通信部門保障火場指揮的電力供應,確保通訊聯絡暢通。

6.省林業廳

組織協調本系統直管的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和國有林場、采育場等單位參加撲救森林火災。組織森林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加強森林火災案件偵破,維護火場周邊地區治安秩序。組織相關人員做好準備,隨時參加撲火前線指揮部工作。

7.省衛生廳

做好災區緊急藥品支援、衛生防疫等各項準備,組織指導當地醫療部門對傷員進行救治,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救治。

8.省民政廳

負責協調因森林火災造成大量災民緊急轉移的臨時安置,及時下拔救災物資,保障災民基本生活,組織做好傷亡人員善后工作。

Ⅰ級響應

1.24小時內全省發生100起以上森林火災且大部分未撲滅的;

2.24小時內某設區市發生40起以上森林火災且大部分未撲滅的;

3.明火延燒時間累計達72小時后尚未撲滅且火勢有進一步擴大危險的,或受害森林面積達300公頃以上,火場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4.火災中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重傷且尚未撲滅的;

5.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或大面積生態公益林區內發生的森林火災,20小時后未撲滅且有繼續蔓延危險的;

6.森林火災嚴重威脅或燒毀重點林區、林區城鎮、居民點以及電力、通信等設施,已造成重大損失的;

7.受害森林面積特大,且有繼續蔓延危險,需要中央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各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第(二)款的各項工作外,還應當做到:

1.省森林防火指揮部

(1)召開指揮部成員緊急會議。

(2)對72小時火場還未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地區支援撲救的,由指揮或副指揮率有關人員赴火場,建立省級撲火前線指揮部,進行規范化調度和科學的組織指揮。

2.省政府辦公廳

(1)匯總各地撲火動態與災情。

(2)向有關部門請求給予撲火力量、滅火物資器材、大型撲火設備以及資金等方面的支援。

3.省防火辦

(1)迅速聯系溝通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時了解和通報火情。分析提出是否宣布進入森林防火緊急狀態的意見。

(2)督查、反饋國家和省政府各項決定和命令的落實情況。

(3)實時掌握重、特大火場的信息情況,分析研究火情發展趨勢,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4)提出遭受森林火災危及的林區居民地、電力、通信等設施以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應急防御建議。

(5)向省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揮部以及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

4.省氣象局

加強對天氣的監測和預報,根據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要求,到重點火場開展氣象現場監測預報,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5.省林業廳

組織動員本系統的干部職工積極投入森林火災撲救。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要求,派員參加前線撲火指揮部工作。

6.省級其它有關部門

各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堅決執行省委、省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有關撲火救災的決策和部署,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職責,全力支援撲火工作。

(二)撲救指揮

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參加撲火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在撲火中,各級領導要靠前指揮,隨著火情趨重,撲火前線指揮機構的級別隨之提高,應堅持由上至下的逐級指揮體系。

(三)撲火原則

1.在撲火過程中,首先要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撲火人員、居民點和重要設施的安全。

2.在撲火戰略上,尊重自然規律,采取“阻、打、清”相結合,做到快速出擊、科學撲火,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

3.在撲火戰術上,要采取整體圍控,各個殲滅;重兵撲救,徹底清除;阻隔為主,正面撲救為輔等多種方式和手段進行撲救,減少森林資源損失。

4.在撲火力量使用上,堅持以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為主,其它經過訓練的或有組織的非專業力量為輔的原則。

5.在落實責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劃區包片的辦法,建立撲火、清理和看守火場的責任制。

(四)撲火安全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部應高度重視森林火災撲救安全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指揮、安全高效”的撲火原則。撲火現場指揮員必須認真分析掌握火場地理環境和火情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開設阻火隔離帶和實施撲火時,要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變化,預先采取防范措施,確保撲火人員安全。在撲火中要做到“三不三應”,即:進入夜間,對情況復雜的火場原則上圍而不打,應組織人員開設火路,待凌晨氣溫低、濕度大的有利時機組織力量突擊撲打;撲打火頭,原則上不動用群眾,應組織專業隊伍突擊撲打;在復雜危險的地形條件和火情下,原則上不動用大兵團作戰,應組織精干的專業隊實施突擊,嚴防發生事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林區居民居住地周圍,營造生物防火林帶或開設防火隔離帶,預先制訂人員緊急疏散方案,落實責任人,明確安全撤離路線。當居民點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要果斷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確保群眾生命安全。

(五)撲火力量組織與動員

撲救森林火災應以當地森林消防隊、駐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專業(半專業)撲火力量為主,組織動員當地林業職工、機關干部及當地群眾等非專業力量參加撲救工作。當地撲火力量不足時,根據設區市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提出的申請,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可調動省內撲火隊伍實施跨區域支援撲火。跨區撲火原則上以地方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為主,就近增援,也可視當時各地火險程度和火災發生情況,調整增援梯隊順序。

(六)信息

1.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中規定的重、特大森林火災及撲火動態等信息由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其余的森林火災及撲火動態等信息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或授權設區市森林防火指揮部。

2.森林火災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權、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會等。

(七)應急結束

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中規定的重、特大森林火災被有效控制后,應急處置工作是否結束,按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意見辦理。其余火情在全部撲滅后,應急處置工作是否結束,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決定。

五、后期處置

(一)火案查處

查處重大以上火案,省公安、監察、林業等部門應成立聯合工作組,督促和協助地方及時查明火因,對火災肇事者和瀆職人員依法依紀做出處理,查處結果要及時報告省森林防火指揮部。

(二)災后恢復

森林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要根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災民安置和災后重建工作,確保受災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房、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電力、通信等部門應及時組織力量,對因災受損的電力、通信等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設施,迅速組織搶修。林業部門要及時做好火燒跡地的更新造林等相關工作。

(三)火災評估

火災損失情況,由事發地設區市林業部門負責組織技術人員進行調查測量和統計,并及時上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

(四)工作總結

撲火工作結束后,要認真總結和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應及時向省政府上報重、特大森林火災突發事件的工作總結。

六、綜合保障

(一)物資儲備保障

省、市、縣(區)三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應根據各自的行政區域森林防火任務,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和撲火裝備。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在重點林區建立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一定基數的撲火機具、防護裝備和通信器材,以保證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的補給。

(二)應急資金保障

各級處置森林火災所需的經費,按《福建省財政廳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三)后備力量保障

加強各級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各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在重點裝備30-50人的骨干撲火隊伍的同時,要重視后備撲火力量的準備,保證有足夠的撲火梯隊,應對重、特大森林火情。各種撲火隊伍要在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組織指揮下,互相支援、積極配合、協同作戰。

(四)預案演練培訓

為保證本預案的實施,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應有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預案的內容進行演練。各地森林防火指揮部要有計劃地組織撲火指揮員、撲火隊員以及林區廣大干部職工、群眾開展撲火技戰術和安全知識培訓,加強實戰訓練和撲火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

七、附則

(一)說明

1.《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中所規定的“重、特大森林火災”是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災:燃燒蔓延超過72小時沒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超過300公頃尚未撲滅的森林火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威脅或燒毀林區居民地及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2.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預案管理

本預案是省政府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應急措施,預案實施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及時修訂報省政府批準。

(三)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依據《森林防火條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對在撲火中犧牲的人員撫恤和需追認烈士的,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由地方民政部門和部隊系統辦理;對火災肇事者的責任追究,由當地司法部門依法審理;對火災事故負有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依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規定執行。

(四)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解釋。

(五)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