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地震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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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地震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使地震應急工作協調、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減輕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和《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指導思想

在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認真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處置地震災害事件的長效機制,掌握應對地震災害事件的主動權。

1.4工作原則

地震應急工作實行政府領導、統一指揮、整合資源、共享信息、分工協作、形成合力和屬地為主、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

1.5適用范圍

處置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地震災害適用本預案。

2機構與職責

2.1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是我省地震應急工作的領導機構。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地震局。

2.2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是省人民政府處置我省地震災害的現場指揮機構,負責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現場搶險救災工作。

2.3省地震局

省地震局負責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事務,負責地震震情速報和災情匯集,管理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工作,管理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工作。

3預警和預防

3.1監測與報告

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市、縣地震監測臺網(站)以及行業地震監測臺網(站)對地震監測信息進行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存儲和報送;省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對全省各類地震觀測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對未來震情趨勢做出判斷。

3.2預警預防行動

省地震局在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的基礎上,組織震情跟蹤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預測意見,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決策短期地震預報。在短期地震預報的基礎上,省地震局組織震情跟蹤工作,提出臨震預測意見,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決策臨震預報,宣布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預報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采取相應的防御措施。

4應急響應

4.1地震災害事件等級

地震災害事件按嚴重程度分為四級:

(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人員死亡30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占我省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人員死亡50至300人,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5—7.0級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人員死亡20至50人,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0—6.5級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4)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人員死亡2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5.0—6.0級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4.2地震應急響應等級

地震應急響應等級分為四級。

Ⅰ級響應。省地震局測定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7.0級以上地震,或省界周邊50公里內發生7.5級以上地震時,啟動Ⅰ級響應。

Ⅱ級響應。省地震局測定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6.5-7.0級地震,或省界周邊50公里內發生7.0-7.5級地震時,啟動Ⅱ級響應。

Ⅲ級響應。省地震局測定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6.0-6.5級地震,或省界周邊50公里內發生6.5-7.0級地震時,啟動Ⅲ級響應。

Ⅳ級響應。省地震局測定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5.0-6.0級地震,或省界周邊50公里內發生5.5-6.5級地震時,啟動Ⅳ級響應。

4.3地震四級響應及基本程序

4.3.1Ⅰ級響應程序

省地震局立即將監測到的震情報告省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并提出處置建議和意見。

災區所在地地震部門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啟動本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建議。

災區所在地各應急機構立即啟動應急聯動機制,迅速組織救災搶險人員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還未成立之前,先期到達災區的應急工作隊伍,在災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指揮下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災區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迅速啟動本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了解震情和災情,報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廳,同時通報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啟動本級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領導和指揮先期應急救援行動,直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工作,直到省人民政府開始承擔并履行職責為止。

省人民政府立即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實施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指揮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并立即報告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成立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直接指揮、協調現場搶險救災工作。當出現災情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等事態時,請求國務院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接受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指揮和協調。

4.3.2Ⅱ級響應程序

省地震局立即將監測到的震情報告省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啟動地震系統地震應急預案和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中心,提出處置建議和意見,組織現場工作隊趕赴災區。

災區所在地地震部門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啟動本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建議。

災區所在地各應急機構立即啟動應急聯動機制,迅速組織救災搶險人員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還未成立之前,先期到達災區的應急工作隊伍,在災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指揮下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災區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迅速啟動本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了解震情和災情,報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廳,同時通報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啟動本級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領導和指揮先期應急救援行動,直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工作,直到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始承擔并履行職責為止。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了解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有效的應急處置措施,領導災區開展搶險救災工作。成立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現場搶險救災工作。

省人民政府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必要時派出工作小組指導災區抗震救災工作。在接到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請求擴大應急時,直接領導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4.3.3Ⅲ級響應程序

省地震局立即將監測到的震情報告省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啟動地震系統地震應急預案和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中心,提出處置建議和意見,組織現場工作隊趕赴災區。

災區所在地地震部門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啟動本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建議。

災區所在地應急機構立即啟動應急聯動機制,迅速組織救災搶險人員趕赴現場。在災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指揮下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災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迅速啟動本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了解震情和災情,報告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廳。負責領導和指揮先期應急救援行動,直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工作,直到設區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始承擔并履行職責為止。

災區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迅速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抗震救災行動,迅速了解震情和災情,報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同時通報當地駐軍、武警部隊。成立現場指揮部領導、協調現場搶險救災工作。當出現災情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等事態時,設區市人民政府立即向省政府及地震主管部門請求擴大應急。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立即組織力量會同設區市人民政府開展搶險救災。在接到設區市人民政府請求擴大應急時,視情啟動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直接領導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視情做出響應。

4.3.4Ⅳ級響應程序

省地震局立即將監測到的震情報告省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啟動地震系統地震應急預案和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中心,提出處置建議和意見,組織現場工作隊趕赴災區。

災區所在地地震部門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啟動本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建議。

災區所在地應急機構立即啟動應急聯動機制,迅速組織救災搶險人員趕赴現場。在災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指揮下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災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迅速啟動本級地震應急預案,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搶險救災行動。當出現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等事態時,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請求擴大應急。

災區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廳。視情派出有關人員趕赴現場指導處置工作。在接到縣(市、區)人民政府請求擴大應急時,視情啟動設區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直接指揮抗震救災工作。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立即組織力量會同災區市、縣(區)人民政府開展搶險救災。必要時派出工作小組指導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視情做出響應。

4.4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急職責

4.4.1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進行工程搶險。

公安部門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趕赴災區,撲滅火災和搶救被壓埋人員。

4.4.2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

衛生部門組織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病隊伍搶救傷員。

經貿、衛生部門和紅十字會協調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緊急調用。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災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對藥品、醫藥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其他部門配合衛生、醫藥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并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

4.4.3次生災害處置

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調集資源和力量,配合當地政府開展各項處置和救援工作,及時提供人員、裝備、技術支援,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次生災害,防止災害的擴大。

4.4.4重要目標警衛

武警部隊加強對首腦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濟物品集散點、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4.4.5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維護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4.4.6災民轉移安置

民政部門、災區當地基層政府組織災民的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調配救災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

4.4.7交通運輸

經貿、交通、鐵路、民航部門組織力量恢復損壞的公路、水運、鐵路、空港和有關設施;組織協調各種運輸力量,優先保證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4.4.8物資供應

發展改革、經貿、民政、糧食、物資、供銷、石油等部門組織調運糧食、食品等物資,保證災區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4.4.9電力供應

電力主管部門盡快恢復被破壞的發、輸、變、配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保證災區用電供應,并確保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4.4.10城市基礎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建設部門組織力量對災區城市中被破壞的供排水、燃氣、公共交通、市政設施進行搶修排險、盡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

4.4.11通信與信息

信息產業部門提供地震災區應急頻率資源,維護地震災區空中電波秩序,保障無線應急通信安全。

通信管理部門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盡快恢復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

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應盡快恢復本部門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地震系統內各有關單位應迅速開通通信網絡,采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信手段傳遞信息。若震區公共通信系統中斷,省地震局應協調通信主管部門啟用應急機動通信,恢復與震區的通信聯絡。

4.4.12應急資金供應

財政部門做好省應急救災資金及應急款項的準備和調撥工作。

民政部門做好省應急救濟款的發放工作。

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公司及時確定保險責任,做好賠付資金的籌集工作。

4.4.13呼吁與接受外援

省紅十字會:接受、安排境外紅十字會和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會提供的緊急救援物資和資金。

4.4.14地震現場監測

省地震局:向震區派出工作組,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和震區地震趨勢判斷,進行宏觀烈度科學考查,協調震區與周邊地區的震情監測工作。

4.4.15災害損失評估

省地震局會同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4.4.16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各類搶險救援隊要采取防范措施,確保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對震損建筑物能否進入、能否破拆、損毀高大構筑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因破拆建筑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要進行危險性評估,及時通知救援人員。在施救過程中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通知救援人員撤離現場。

對處置的危險品要明確其種類、數量、泄漏范圍、濃度,評估泄漏的危害性。

4.5新聞報道

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做好地震宣傳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向社會公眾相關消息。

廣電部門負責對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進行行業管理,在新聞宣傳主管部門指導下完成相關重大宣傳任務。

4.6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條件:第一,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第二,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第三,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第四,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達到上述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宣布災區震后應急期結束。

5震情災情報告與公告

震區各級人民政府迅速調查了解災情,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抄送上級地震部門;重大地震災害和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情況可越級報告。

民政、公安、安全監管、交通、鐵道、水利、建設、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迅速了解災情,及時報省政府,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廳。

省地震局負責匯總災情、社會影響等情況,報送省政府并續報。同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和省地震局依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負責及時公布震情、災情信息。適時組織后續公告。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事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有關部門緊急應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6.2社會救助

民政部門負責接受、安排社會各界緊急救助,安排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助。

省紅十字會負責接受、安排社會各界緊急救助,安排境外紅十字會和國際社會紅十字總會通過中國紅十字總會提供的緊急救助。

6.3理賠

保險公司按照保險責任負責及時理賠。

6.4調查總結

地震應急工作基本結束后,由省地震局負責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調查,總結地震應急響應工作并提出改進建議,上報省政府。

7保障措施

7.1應急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等物資儲備,建立裝備動態數據庫,明確有關單位工程搶險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調用和征用等制度,確保隨時調用。

7.2應急隊伍保障

應急隊伍資源及其組織方案如下:

先期處置隊伍

第一支援梯隊

第二支援梯隊

人員搶救隊伍

社區志愿者隊伍

當地民兵預備役部隊

地方救援隊

國家地震救援隊

當地駐軍部隊

鄰省地震救援隊

工程搶險隊伍

當地搶險隊伍

行業專業搶險隊伍

鄰省搶險隊伍

次生災害特種救援隊伍

行業特種救援隊伍

社區志愿者隊伍

行業特種救援隊伍

消防部隊

鄰省特種救援隊伍

醫療救護隊伍

當地急救醫療隊伍

當地醫院后備醫療隊

附近軍隊醫療隊

地震現場應急隊伍

省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隊伍

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隊伍

鄰省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隊伍

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

省地震局和建設廳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

中國地震局和建設部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

鄰省地震局和建設廳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

7.3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各級政府要做好城市緊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和建設,在公共場所配置必需的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

7.4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健全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即地震應急指揮系統)、應急基礎數據庫、應急救援技術系統,開展地震應急救援科學研究。

8宣傳、培訓和演習

8.1公眾宣傳教育

8.1.1防震減災宣傳教育

各級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廣播電視、新聞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按照宣傳工作方針,加強對公眾的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和技能教育,增強公眾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眾震災時的自救互救能力。

8.1.2向社會重點監視防御區和重點危險區判定信息

地震部門在加強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切實提高公眾減災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礎上,逐步把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地震重點危險區的判定信息向社會,動員相關地區的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工作。

8.1.3社會宣傳

各級政府應宣傳和解釋地震應急預案以及相關的地震應急法律法規,增強公眾的地震應急意識和響應政府應急行為的積極性,增強民眾的自防、自救、互救自覺性和能力。

8.2培訓

應急救援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各級地震應急管理、救援人員和志愿者進行上崗前培訓,以及應急常識和業務知識及技能的培訓。

8.3演習

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各行業按照預案,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不同形式和規模的地震應急演練和訓練,使工作人員熟悉預案程序,掌握災害處置方法。適時組織開展相關聯動單位參加的有針對性的綜合演練,提高各相關單位的應急救援能力,并根據演練和實際需要進一步完善預案。

9其他地震事件應急

包括有感地震應急、平息地震謠言或誤傳、特殊時期應急戒備、臺灣強地震影響。

10附則

10.1名詞術語、縮寫語和編碼的定義與說明

(1)次生災害:地震造成工程結構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泥石流和滑坡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2)基礎設施: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3)地震避難場所:作為安置居民臨時生活區或疏散人員的安全場所。

(4)生命線工程:城鎮或區域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工程系統對于現代化經濟和社會活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5)震情、災情:震情是指未來地震的活動情況和發展趨勢。災情是指破壞性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社會功能破壞的情況。

(6)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跡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跡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10.2預案管理

10.2.1預案制定

省直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福建省地震應急預案》,制定與預案相銜接、配套的工作預案,報省地震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有關部門以及有關單位,參照《福建省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10.2.2預案修訂

為不斷完善地震應急預案,省地震局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及時對《福建省地震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10.3監督檢查與獎懲

10.3.1監督檢查

省地震局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對《福建省地震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10.3.2獎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對《福建省地震應急預案》實施中的行為進行獎懲。

10.4預案的解釋

本預案由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10.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1年制定的《福建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閩政辦〔2001〕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