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部門排灌管理意見
時間:2022-03-24 0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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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間,我縣農村機電排灌管理工作突出服務農業增效、農民增收這條主線,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步伐,強化管理服務,為全縣的農業生產和抗災奪豐收作出了貢獻。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鎮屬事業機構改革,農灌管理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進一步理順關系,加強機電排灌管理,充分發揮機電排灌設施在農業生產和抗旱排澇中的作用,現對加強全縣農村機電排灌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精神,繼續發揮好農村機電排灌在農業生產和抗旱排澇保豐收中的作用,進一步明確縣、鎮、村及相關部門在農村機電排灌工作的職責,理順農村機電排灌管理服務體制,提高農村機電排灌服務水平和運行質量,促進我縣農村機電排灌管理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在新形勢下,抓好農灌管理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堅持政府主導、分工負責原則。全縣所有泵站不分產權性質,必須在當地鎮政府的統一管理和指導下,開展農灌管理和服務。各鎮農業服務中心(農機部門)為農灌管理的具體組織實施部門。縣農機局負責指導全縣機電排灌體系建設,制定泵站更新計劃、加強泵站技術改造的業務指導并實施監督,會同縣委農工辦、物價局負責制定水費收取標準,會同物價局審核水費方案。各鎮政府負責制訂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落實責任制,抓好泵站改造和農灌安全生產管理。各村(居)委會負責渠道的建造、修理和管護工作,并積極參與農灌管理。
2.堅持公益服務原則。農村機電排灌事關農業增產、農業增收和農村穩定,是具有公益性質的農業公共服務經營事業。所有泵站必須服從鎮政府的統一管理,致力服務于農業生產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服務。所有泵站在服務經營過程中要按照公益性要求運行。遇有水、旱自然災害或需提前采取預防措施時,必須服從各級政府的統一指揮。新建和改造泵站要服從統一規劃。
3.堅持產權明晰原則。各泵站必須做到產權明晰、管理運行規范。目前,全縣泵站產權、管理形式較多,各地要立足現實、因地制宜,圍繞切實降低水費成本、減輕農民負擔這一宗旨,選擇適合當地條件的管理服務模式。
產權為集體所有的泵站,由鎮政府委托鎮農業服務中心(農機部門)進行管理。農灌公司和私人泵站要在保護參股各方權益的前提下,由各鎮政府及下屬鎮農業服務中心(農機部門)加強管理,指導其健康運行。
泵站投資人享有所有權。泵站改造建設時凡是國家的惠民補助投入包括縣、鎮財政投入的部分產權屬于政府所有,由各鎮政府登記造冊交使用單位使用,明確使用單位的管護責任,原產權所有人對這部分投入擁有經營權,但不得私自處置。各鎮要加強國家惠民政策的配套資金投入,這部分投入可以以參股方式與原產權人就各自所占份額合理界定。具體由鎮政府與排灌公司或個人協商確定。
4.堅持管理規范原則。各鎮農業服務中心(農機部門)對全鎮農灌服務工作總負責,建立健全管理服務制度,要開展好農灌服務工作,切實提高管理服務經營水平。要取締私拉亂接小電泵,打擊偷水竊電行為,維護農灌正常秩序。
一是已建農灌公司和個體泵站開展農灌服務要服從鎮農業服務中心(農機部門)的指導。各鎮農業服務中心(農機部門)組織農灌公司和個體泵站開展好服務活動,指導農灌公司和個體泵站建立好資產臺賬和農灌專用賬戶,加強成本核算。農灌結束后,農灌公司和個體泵站按灌區測算好水費決算方案報鎮農業服務中心(農機部門)匯總初核。
二是投資收益要合理規范,為保證排灌工作的健康持續發展,投資經營主體分紅要合理合規,投資主體進行年終收益分配時,首先必須提出方案報政府,經鎮政府組織審計并審批后進行實施。鎮、集體所占股份收益仍應留在農灌公司,用于機電排灌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三是鎮事業單位財政供養人員從事農灌管理服務的,不得從農灌服務中領取報酬,但各鎮可以根據農灌服務的實際對農灌管理人員實行績效掛鉤考核,由鎮實行獎懲,獎勵費用可在間接費用中列支。
四是加強財務核算和管理工作,設立農灌專帳。不論產權性質如何,所有泵站都要建立資產臺帳。水費標準要按縣相關文件規定編制并報鎮、縣審核批準后執行。對提取的折舊費(泵站和渠道工程)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對提取的渠道維護費,實行“專戶儲存代管,審批使用”的方法。當所提渠道維護費不足以支付實際維護費用時,由灌區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在一事一議中籌資解決。
五是對不服從管理和調度、不盡抗災救災義務、服務不好引發社會矛盾、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等行為的泵站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
三、工作措施
1.強化組織領導。各鎮、村(居)委會要加強對農灌工作的領導,層層建立農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村(居)委會要明確有專人負責農灌工作,各鎮政府要加強對農業服務中心、村(居)委會、農灌公司的農灌責任考核,制定具體的考核獎勵辦法,切實做到各級責任明確、管理強化。
2.形成投入機制。一是各鎮要切實重視泵站改造和重建工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泵站建設。二是切實加強對折舊費和大修理費的專款專用的管理,加快泵站建設步伐。三是加大灌區改造撤并小灌區的力度,力爭取消灌溉面積不足50畝的特小泵站。四是積極探索股權流動方式,形成多元投入機制。
3.提高管理水平。鎮農業服務中心(農機部門)要切實履行好農灌管理職能,強化責任制,要做好人員選聘、灌溉合同的簽訂、灌溉設施的維修、水費的預收和收取等各項管理監督工作;要大力推廣科學用水、節約用水新技術,積極推行一級管理到田塊服務模式,降低管理服務成本、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4.穩定服務隊伍。農灌服務工作面對千家萬戶,矛盾多、困難大,各鎮要重視和解決好農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協調處理好各種矛盾,為農灌服務提供好的工作環境,創造好的工作條件,改革后從事農灌管理的事業人員,必須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鎮、村及相關部門要加強農灌從業人員的技能培訓,各鎮要根據實際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保證從業人員的合理報酬,鎮財政可以根據實際給以一定補助和獎勵,以穩定農灌服務隊伍。
5.嚴格水費審核。各泵站所有者、經營者必須按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獨立的水費核算賬戶,在灌溉結束后,按灌區測算好水費決算方案,經鎮農業服務中心(農機部門)匯總初核后,編制全鎮水費方案,經鎮政府審核同意后報送縣農機局、物價局審批。縣審批同意的水費到戶標準,各鎮必須公示,并按方案收取水費。水費收取統一使用縣農機局印制的農灌水費票據,一律采用微機開票,一票到戶。凡未經批準收取的灌溉水費,視作亂收費。各鎮在水費收取結束后,要組織自查,對于擅立項目、提高標準多收的水費必須退還農戶。縣農機局、物價局、縣委農工辦對全縣農灌水費收取的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對亂收費的單位和個人將根據有關規定,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