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領導職務消費貨幣化改制意見
時間:2022-01-12 0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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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費
1鄉鎮固定配用一輛公務小車
堅持誰坐車誰出錢的原則,每個鄉鎮可固定配用一輛公務小車。鄉鎮黨政主職的交通費補助不發放到個人,乘車費用統一由辦公室與司機結算,其他干部交通費補助發放到個人,乘車費用由乘車人自行與司機結算。財務上不再報銷燃油費,也不得將燃油費轉嫁給下屬單位和企業。
2調整公共應急交通費額度
適當提高各單位公共應急交通費限額。公共應急交通費,根據實際工作情況。主要用于防汛抗旱、搶險救災、重大疫情處置、突發性公共事件處理等方面。
不分鄉鎮檔次,鄉鎮公共應急交通費。每年都不得超過30000元。
也可設立公共應急交通費。市直單位的原有分類不變,市直單位根據實際。仍按赤發[]7號文件規定執行。具體標準是第一檔次單位的公共應急交通費,每年不超過20000元,第二檔次單位的公共應急交通費,每年不超過10000元,第三檔次單位的公共應急交通費,每年不超過5000元。
要專款專用,公共應急交通費專項資金。從嚴控制,嚴格審批,不得超支和追加。使用公共應急交通費必須由各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辦公室統一管理。公共應急交通費使用管理細則由各單位另行制定,每季度由各單位民主理財小組進行一次審核,并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3鄉鎮、市直各單位黨政正職交通費補助的使用規定
一律不發放到個人,全市領導干部的交通費補助標準仍按赤發[]2號、赤發[]7號文件執行。全市各鄉鎮、市直各單位的黨政正職的交通費補助。由各單位辦公室按發放標準,控制使用。班子其他成員的交通費補助,發放到人,包干使用。
可以發放到個人使用。沒有小車的單位主職的交通費補助。
4車輛修理費及規費的處理規定
市直各單位保留一輛公務小車(沒有小車的單位維持現狀)司機工資補助按規定發放,全市各鄉鎮固定配用一輛公務小車。規費、保險費用按實際發生額據實報銷,過路費在咸寧市范圍內不得報銷,咸寧市外實報實銷。年以前的車輛修理費每年控制在15000元以內,年以后的車輛修理費每年控制在10000元以內。
5股級以上干部和一般干部的交通費補助
工作中所需要的交通費用,股級以上干部和一般干部。由各單位根據工作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標準發放,包干到人,補助標準不超過班子成員交通費補助總額的50%
6鄉鎮的補充分類。
其他鄉鎮仍按赤發[]2號文件規定的原有分類不變。
二、接待費
當年費用要比上年相對減少。各單位要以食堂接待為主,接待費用要嚴格控制。餐館就餐也要定點;本市領導下鄉檢查工作,中午不飲酒。要加強對接待費用的監督管理,定期將接待費用使用情況公開公示,接受監督。
三、通訊費
繼續按照《市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管理規定(試行)赤政發[]18號)執行。單位津補貼后。
四、差旅費
咸寧市轄區范圍內從事公務活動,實行交通費限額補貼的領導干部。不再報銷差旅費,咸寧市轄區范圍以外的地區從事公務活動,按照赤政發[]18號文件規定核銷出差費用。外出學習培訓、考察的要有主管部門安排批準,公款旅游不予報銷。
接受群眾的監督。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將每季度抽查2-3家單位的公示情況,各鄉鎮、市直各單位要堅持每月定期上墻張榜公布領導干部職務消費貨幣化及公共應急交通費使用情況。每半年集中檢查一次,對未按規定進行公示的單位,責令整改,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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