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調解工作建議

時間:2022-06-25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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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調解工作建議

近年來,全縣人民調解工作按照“有效預防、及時化解”的總體目標,加強組織建設,創新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便民利民、止紛息爭的優勢,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把大量民間糾紛化解在基層,筑起了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也要清醒地認識到存在問題和工作難點。部分基層同志對人民調解在處理矛盾糾紛上的重要作用認識不清,重視和支持不夠,調解工作經費得不到較好保障,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調解組織的建設,挫傷了調解人員的積極性;調委會人員變動較多,流動性大,隊伍不夠穩定;村企調解組織職能弱化,人員老化、學歷偏低、法律素質普遍較低;調解工作的規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缺乏嚴格統一的標準體系。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省委十二屆二次全會和全省第五次人民調解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現就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人民調解制度是一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有效途徑,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中發揮著基礎性、先導性的作用。全縣各鄉鎮、各部門要充分認識人民調解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強人民調解工作貫穿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整個過程,積極構建“大調解”、“大服務”格局,不斷推進人民調解工作改革發展。當前,我縣經濟社會總體穩定和諧,但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特別是隨著各項改革措施、新農村建設等的逐步深化,利益格局、社會結構和思想觀念不斷調整和變化,經濟社會生活中新的矛盾和問題不斷顯現,迫切需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為推進“平安松陽”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新的貢獻。

二、加強人民調解的組織建設

1、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村(居、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配齊配強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有條件的單位應當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切實加強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健全完善鄉鎮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其化解疑難復雜糾紛、指導村(居、社區)調解組織開展工作的作用。大力加強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向人群集中的地方延伸,力爭做到“哪里有人群,人民調解組織就建到哪里;哪里有矛盾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就在哪里發揮作用”。著力推進企事業單位、外來人口聚居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毗鄰跨界地區聯合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力爭用兩至三年時間在職工人數200人以上的企業全部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外來人口聚居區和毗鄰跨界地區普遍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備案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人員,應當向所在地鄉鎮司法所備案;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人員,應當向縣司法局備案。

2、進一步充實人民調解員隊伍。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選任、聘任制度。按照國務院《人民調解組織條例》和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采取各種方式,調整充實人民調解員隊伍。按照不同類型、不同層次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范圍的特點和要求,將具有較高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能夠聯系群眾,在群眾中有威信,并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的人員選聘到人民調解員隊伍中來。有條件的鄉鎮可以適度發展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爭取打造一支業務精湛、服務熱情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培養和形成人民調解隊伍的骨干力量,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技能和質量。積極吸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和離退休的法官、檢察官、警官以及律師、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參與人民調解工作,不斷優化人民調解員隊伍結構,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的專兼結合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3、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整體素質。按照分級培訓的原則,大力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政治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技能。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及其他人民調解員每年進行組織培訓,根據實際需要,采取集中授課、以會代訓、疑難糾紛討論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努力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建立法官聯系并指導鄉鎮人民調解工作,邀請法官參與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人民調解員參與訴訟旁聽、從人民調解員中推薦人民陪審員等各項制度,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工作水平和社會公信力。

三、加強人民調解的工作創新,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

1、要創新人民調解工作理念。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主線,以預防矛盾糾紛為重點,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群眾,把維護群眾切身利益、促進民生問題解決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根本出發點。要加強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和生產經營等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促進家庭和睦,鄰里和諧,維持和發展和諧的人際關系和社會關系。努力適應新形勢下矛盾糾紛發展變化的趨勢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大力拓展調解領域,依法調解公民與法人、公民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糾紛,積極參與城鄉建設、土地承包、環境保護、勞動爭議、醫患糾紛、征地拆遷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的調解,促進解決民生問題,緩解利益沖突,密切黨群干群關系。要創新調解方法。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難易程度以及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充分利用“村頭”、“地頭”、“街頭”“炕頭”調解等適應基層特點的、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綜合運用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因地制宜、不失時機地開展人民調解工作;要大力推廣“庭式調解”,統一調解程序,規范調解協議;要充分依靠人民群眾開展調解工作,引導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要邀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參與專業性較強的糾紛調解工作;從而不斷提高調解工作的公信力和實際效果。

2、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建立完善“大調解”工作機制。根據新形勢發展需要,把人民調解工作與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結合起來,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結合起來,與人民信訪工作結合起來,積極推進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有效銜接。充分運用鄉鎮綜治工作中心平臺,建立完善人民調解組織與信訪部門的聯動機制,通過聯動服務窗口,將人民調解引入信訪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調解組織與公安派出所的聯動機制,通過治安糾紛委托調解等方式,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優勢,化解治安行政糾紛;建立完善人民調解組織與公安交警部門的聯動機制,通過建立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方式,積極參與交通事故糾紛的調處;建立完善人民調解與勞動仲裁部門的聯動機制,通過社會力量,積極化解用工、勞資等勞動糾紛,著力構建在黨委、政府領導下,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

3、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程序的銜接配合。人民調解組織要依法調解矛盾糾紛,規范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縣人民法院(法庭)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受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持已經生效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及時發出支付令。積極開展在縣人民法院(法庭)設立人民調解窗口的做法,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與民事審判良性互動機制。人民法院對于常見性、多發性的簡單民事糾紛,在當事人起訴時或立案前,應盡可能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矛盾糾紛。人民法院對于進入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或邀請人民調解組織對案件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對刑事自訴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參照民事調解的原則和程序,委托或邀請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推動當事人和解。

4、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要通過大力推進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提高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要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流程,明確受理、調解、回訪等環節的具體要求,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工作程序。要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崗位責任制、疑難復雜糾紛研究討論制度,以及學習、例會、業務登記、統計和檔案管理等各項制度,尤其要切實抓好各項制度的落實。通過健全、完善并有效落實各項制度,努力把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建設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四、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

1、各鄉鎮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把人民調解工作擺上重要位置,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研究人民調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切實關心、愛護廣大人民調解員,積極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引導好、發揮好、保護好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基層人民法院(法庭)要履行好職責,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積極配合縣司法局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縣司法局要把人民調解工作作為一項重要職責,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日常工作的指導,深入調查研究,不斷總結經驗,推動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2、加大人民調解工作保障力度。認真落實《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根據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切實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保障力度,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的經費保障水平。加大獎勵力度,對鄉鎮先進調委會和工作業績突出的調解員進行獎勵,同時加大對先進典型的宣傳報道力度,對具有創新特點并對實際工作起到良好促進作用的工作內容、方法、措施、建議給予推廣。進一步推廣“以獎代補”激勵保障模式,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制??h司法局要切實加強人民調解經費管理,研究制定使用管理辦法,管好用好人民調解經費,以進一步調動鄉鎮、村(居、社區)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