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教育體制改革建議
時間:2022-06-22 0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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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02〕28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辦發〔2004〕47號)、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教育事業發展的決定》(德政發〔2005〕38號)等有關文件和全國、省、市農村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深化我縣農村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現結合我縣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辦人民滿意的教育”為宗旨,堅定不移地實施“科教興縣”戰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教育改革,加快發展教育事業,推進城鄉教育均衡、協調、可持續發展,全面提升我縣教育事業的綜合實力,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強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則
1、堅持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推動農村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原則;
2、堅持不斷完善教育投入保障機制,進一步調動縣、鄉鎮兩級辦學積極性原則;
3、堅持統籌兼顧,優化教育資源配置,穩步推進城鄉教育一體化發展的原則;
4、堅持充分發揮教育在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全局性、基礎性和先導性作用,促進教育更好地為城鄉統籌發展服務的原則。
三、深化“以縣為主”的農村教育管理體制改革
(一)明確縣、鄉鎮兩級政府教育工作職責。
1、縣政府承擔的責任。
(1)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全縣教育工作,對鄉鎮政府有關教育工作和中小學進行督導評估。
(2)負責制定本縣農村教育發展規劃,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逐步調整農村中小學布局,組織實施農村教育。
(3)根據國家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和省政府的實施辦法,制定農村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方案,并根據省政府核批的農村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核定學校的教職工編制,負責全縣教職工的管理;對中小學校長(含成校)任免需征求鄉鎮意見。
(4)加強教育財政保障力度,依法保障教育經費實現“三個增長”和“兩個提高”,逐步提高財政經常性經費支出中教育經費支出所占比例,保證財政新增收入中按不低于年初確定的教育經費占財政經常性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負責依法征收教育附加費,確保專款專用。
(5)統一發放全縣中小學教職工工資,保障中小學教職工合理的獎金福利待遇并逐步縮小縣域內同類學校間的差距,完善和統一中小學教職工的社會保障機制,逐步提高中小學離退休教職工福利待遇。
(6)統籌安排全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公用經費,負責學校教育儀器、圖書等裝備,落實鄉鎮學校校舍建設(含危房改造)和配套設備添置補助資金,負責縣屬學校校舍建設和配套設備添置,努力改善辦學條件。
(7)宏觀指導全縣中小學、幼兒園、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依法治教。
(8)維護縣屬學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
(9)建立和完善扶貧助學的長效機制,加大對弱勢群體家庭子女入學的救助力度。
(10)安排農村幼兒教育專項資金,扶持幼兒教育健康發展。
2、鄉鎮政府承擔的責任。
(1)根據全縣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負責轄區內學校布局調整,優化整合教育資源;負責轄區內中小學校舍建設,籌措校舍建設經費和征用新建、擴建校舍所需的土地。
(2)負責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嚴格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依法保障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3)負責校園及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維護學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4)負責實施轄區內學前教育和成人教育及本鄉鎮所屬的高中段教育,積極統籌資金,逐步改善幼兒園和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的辦學條件,切實做好農業實用技術和勞動力轉移等培訓工作。
(5)承擔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相適應的管理職能,營造尊師重教氛圍,關心教職工工作和生活,促進轄區內教育事業發展;繼續發揮村民自治組織在實施義務教育、學前教育和成人教育中的作用。
(6)負責中心幼兒園正副園長、中小學(中心學校)、成校副校長及其他副校級以上領導的任免。鄉鎮對正副園長、副校長及其他校級領導的任免需征求縣教育局意見,任免后將材料抄送縣教育局備案。
(二)建立和完善農村教育經費保障機制。
1、進一步完善“以縣為主”的財政保障制度。縣政府將教職工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障經費、學校公用經費、鄉鎮學校校舍建設補助和縣屬學校校舍建設等經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
(1)健全教職工工資、獎金福利及社會保障機制。進一步完善教職工工資縣財政統發制度,工資標準嚴格按政策執行,按時足額發放。農村中小學校教職工工資以外獎金福利待遇按德政發〔2005〕38號文件執行。
(2)年秋季開學始已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除學雜費,年開始縣財政繼續將義務教育階段免除的學雜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3)按照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下發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定額標準的通知》(財教字〔2003〕36號)規定的農村中小學生均日常公用經費定額標準,保證農村中小學日常公用經費足額到位,并逐年增長。年財政預算內安排生均公用經費在年基礎上增加10元,以后連續5年按總量不低于3%的比例逐年增加。
2、確保農村學校基本建設和學校發展的投入。在科學合理規劃好中小學布局調整的基礎上,年開始,縣財政每年對鄉鎮中小學標準化學校建設(教學用房、食堂、宿舍、廁所、飲水工程的改建、擴建和新建)予以專項補助。統籌安排鄉鎮中小學校校舍維修專項資金300萬元,統籌安排鄉鎮中小學教學儀器設備與圖書資料專項資金300萬元,完善鄉鎮中小學教學、生活、活動等設施設備以及校園環境建設。
3、多渠道籌措農村教育經費。縣政府將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3%和財政新增收入中不低于年初確定的教育經費占財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繼續征足教育附加費以及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費,其中全縣教育費附加80%由縣統籌,20%專項用于鄉鎮中小學校舍建設和鄉鎮學前教育、成人教育、鄉鎮所屬的高中段教育及化解學校債務。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捐資助學,進一步落實對捐資助學單位和個人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納稅人通過非盈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教育的捐贈,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4、改革中小學校教育經費管理辦法。按預算管理辦法的要求,把農村中小學的一切收支納入預算管理,縣教育局建立“教育財務集中支付中心”,農村公辦學校全部實行教育財務集中支付,以利于對教育經費的有效監督和合理使用,要健全制度、規范操作、強化審計監督,努力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
5、逐步化解中小學教育債務。各鄉鎮中小學校形成的教育債務,由所在地鄉鎮負責處理。鄉鎮要建立中小學教育債務化解辦法,對鄉鎮中小學教育債務排出償還債務計劃,積極籌措資金,及時償還。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通過“以獎代補”的方式,鼓勵鄉鎮償還債務。
6、妥善處置閑置資產。布局調整后閑置的校舍優先用于發展學前教育。閑置校產經縣政府批準后方可置換,由當地鄉鎮政府與縣教育局協商后,所得資金專項用于學校建設及償還學校債務。嚴格公辦中小學和幼兒園轉制審批程序,不得以出售、拍賣等方式進行轉讓。對規劃撤并的學校,在保證教育教學活動正常開展的前提下,原則上不再繼續投入。
7、繼續做好教職工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工作。教職工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工作仍按德政發〔2004〕28號文件精神執行,直至該項工作圓滿結束。
8、大力支持幼兒教育發展。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專項資金,用于扶持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
(三)加強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的建設與管理。
1、加強對農村教師編制的管理。縣教育部門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實施聘用聘任制度,規范教師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調配交流和考核管理等制度,配足配強農村學校教師并控制教師流動的“流向”、“流速”、“流量”,用三年時間做到全縣教育事業按編制定員,穩定農村教師隊伍。
2、提高教師隊伍建設整體水平。繼續開展在農村學校從教15年以上優秀教師“農村長期任教奉獻獎”評選活動;繼續實行長期在西部山區工作的教師工資上浮政策;繼續執行縣城教師申報高級職稱須有一年以上農村任教經歷的規定;對取得中級及以上職稱、獲縣教學新苗一等獎、教壇新秀、教學中堅、名教師及以上榮譽稱號者實行“服務期制度”,鼓勵優秀教師扎根農村中小學教育;繼續實施教師上掛下派制度,扎實開展“百校結對、千師支教”活動,鼓勵名教師、建成區教師到農村學校支教。健全師資培訓經費保障機制,縣財政按每年不少于全縣教職工工資總額的3%的比例安排專項資金。鞏固完善農村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制度,重點抓好教師職業道德、教學理念、信息技術、學歷等全方位培訓,努力構建終身教育體系,促進我縣師資隊伍、教育水平均衡發展。
(四)建立和完善監督考核機制。
1、建立監督檢查制度。縣財政局要對教育的投入、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教育局負責對各學校布局調整、危房改造、中小學校長及教職工管理、中小學控輟保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它各有關部門應根據自身職能,積極做好協助與配合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強化教育督導工作。縣政府要進一步完善鄉鎮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和考核通報制度,不定期開展農村教育的專項督查與通報,并將督導評估的結果作為考核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進行獎懲的重要依據。縣政府教育督導室要對各鄉鎮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情況、各有關部門落實責任制情況,以及教育工作中的一些重點、熱點、難點問題進行檢查督導。縣政府教育督導室要定期、不定期地向縣政府作出督導報告,并向有關部門通報檢查及評估結果。
3、建立表彰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縣政府對積極完善農村教育管理體制,對農村教育事業發展有顯著成效的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并在轉移支付和各種專項資金分配中予以傾斜。對擠占挪用農村中小學教育經費,不及時修繕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責任事故,造成教育資產流失的,要追究鄉鎮和部門主要領導和直接管理者的責任。
本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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