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加強救助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1-25 0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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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落實“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宗旨,完善救助管理法規政策,加強救助管理機構基礎建設,規范救助管理運行機制,建立救助管理社會化工作網絡體系,實現對流浪乞討人員的分類救助,切實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生活權益,全面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救助為主導,社會救助為輔助的原則。不斷強化政府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責任,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
堅持救助管理與預防流浪并重的原則。通過不斷加大救助管理和預防流浪工作,切實減少流浪乞討人員。
堅持自愿受助和主動救助相結合的原則。在自愿受助、無償救助的基礎上,不斷加大主動救助的工作力度,使流浪乞討人員得到及時救助。
堅持救助標準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實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水平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而不斷提高,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二、主要任務
加強救助管理社會化要以市、縣(市、區)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為平臺,以街道(鄉鎮)、社區(村)救助點為依托,建立專職救助人員和兼職救助信息員、社會志愿者和群眾廣泛參與的救助管理隊伍,充分發揮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達到早期預防、及時救助、消除救助死角的目的,使救助管理工作實現法制化、規范化。
(一)健全救助管理法規政策體系。根據《救助辦法》的要求,結合實際,制訂和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會扶助制度,將臨時救助與其他長效救助措施有機結合,從源頭上控制流浪乞討現象;整合現有社會管理法規資源,出臺相關政策,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的約束性管理。
(二)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網絡體系。各地要充分利用街道(鄉鎮)、社區(村)現有資源,通過設立救助點,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救助管理工作,聘請志愿者作為救助信息員(聯絡員)等多種方式,做好轄區內居民外出流浪乞討的預防工作,規勸、引導外地流浪乞討人員到救助點,并及時告知救助管理機構進行救助;各級救助管理機構要指導救助點開展工作,并加大街頭巷尾的巡查工作力度,采取在城市出入口處、商業繁華區、交通要道、車站等重點區域設立引導標識牌、公示救助電話和派出流動救助車、組織救助志愿者等形式,開展好主動救助工作;民政、公安、城市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要將救助管理機構所處位置、聯系電話、交通路線等內容印制成救助指導卡,下發到基層單位,當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能主動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或告知救助管理機構。
(三)創新救助方式。對流浪乞討人員要實施分類救助。對無生活能力的乞討人員由救助管理機構予以保護性救助;對有生活能力卻好逸惡勞或以斂財為目的的職業乞丐,要對其實施嚴格管理,加大限制力度,促其自立自強;對以乞討為名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等違法行為和強討惡要的流浪乞討人員,要依法進行處理;對于編造虛假姓名、有意隱匿真實情況或跑站騙助的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不予救助;對于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要本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則,先送定點醫院治療,待病情穩定或治愈后再由救助管理機構進行甄別救助。
(四)完善救助管理工作運行機制。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檢查指導各救助管理機構和救助點開展工作。各救助管理機構要根據《救助辦法》,在搞好站內救助的基礎上,發揮救助管理機構的主體作用,在接到救助信息員的求助信息后及時趕到現場,甄別情況,實施分類救助;各街道(鄉鎮)、社區(村)救助點要對本轄區經常外出流浪乞討人員登記造冊,關注其生活情況,定期向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反饋信息,防止其外出流浪乞討;鼓勵和倡導社會組織和市民主動引導、護送流浪乞討人員到救助管理機構(救助點)或告之救助管理機構,形成整個社會都關愛、幫助流浪乞討人員的社會氛圍。
(五)加強救助管理機構基礎建設。進一步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安全責任制及工作人員行為規范、重大事故責任追究等規章制度,強化內部管理,規范救助程序,實行規范化管理;強化救助技能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服務本領;加強救助管理機構基礎設施建設,配備流動救助車、移動電話等必要設備,保障救助管理社會化工作的有效運行。
三、部門職責
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社會化工作,事關社會穩定和和諧*建設,具有很強的政治性。各級政府、各部門要以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為依據,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齊心協力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一)民政部門是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要切實發揮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作用,認真研究政策措施,不斷完善工作制度,加強培訓,全面推進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社會化的步伐。各救助管理機構要發揮主導作用,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全面的服務,采取多種措施保障受助流浪乞討人員的生活、教育、管理、救治、返鄉和安置需求,并不斷加強自身建設,提高救助管理水平。市級救助管理機構在做好自身救助管理工作的同時,還要指導各縣級救助管理機構開展工作。
(二)公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對發現或上門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以及接到求助信息后,要做好告知、引導和護送工作。對好逸惡勞和以斂財為目的的職業乞丐以及以乞討為名實施盜竊、詐騙、搶奪以及強討惡要的流浪乞討人員要依法處理。公安機構可在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內設立警務室,協助救助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三)衛生部門負責流浪乞討病人的醫療救治工作,要指定定點醫療機構對流浪乞討病人進行救治,所發生的救治費用按照《財政部民政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機構和經費問題的通知》(財社[20*]83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6號)規定解決。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病人的認定工作,各定點醫院接收流浪乞討病人后要先行救治,所需醫療費用由醫院墊付,市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認定意見,年內一次性撥付給定點救治醫院。加強對救助管理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業務指導。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要加強對救助管理機構內防疫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處理流浪乞討人員和救助管理機構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
(四)財政部門負責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所需資金納入預算予以保障。要根據(財社[20*]83號)文件精神,加大救助經費投入,完善救助管理機構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救助管理的有效運行。市、縣財政部門要根據救助量和救助經費的使用情況,確定救助專項經費預算,保障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運行條件和經費。
(五)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相關政策為社會信息員配備公益性崗位人員,為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免費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為流浪乞討人員回歸社會創造條件。
(六)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設施建設的發展規劃,將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具體落實和監督評估規劃的實施。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的建設要統籌考慮,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予以支持。
(七)人事部門負責指導救助管理機構引入社會工作者制度,實行崗位管理和聘用合同制,在編制內進行崗位設置,通過競爭上崗、按崗聘用、以崗定薪、崗變薪變方式,提高救助管理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
(八)交通和鐵路部門應協助救助管理機構為購買乘車憑證和接送流浪乞討人員進出站創造有利條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納入日程。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救助管理社會化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不斷完善和落實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政策,積極推進救助管理社會化體系建設,切實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生活權益。
(二)部門合作,齊抓共管。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導、民政牽頭、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機制。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不斷完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社會化工作體系。
(三)加強培訓,提高素質。各地要加強救助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專業化、社會化水平,在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社會化體系建設和運行機制中,積極探索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專業化、社會化的發展道路,通過引入社會工作專業者制度、聘用專業社會工作者、建立救助志愿者服務隊伍、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等,聚智聚力,共同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四)廣泛宣傳,營造氛圍。各地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各種媒體廣泛宣傳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相關法規,使對流浪乞討人員實行由救助站無償救助的政策家喻戶曉,教育人們樹立正確的施舍意識,鼓勵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公民等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為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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