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意見
時間:2022-01-25 0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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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
(一)農村醫療救助是政府采取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對農村社會救助對象予以適當醫療救助的農村社會救濟制度,是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應遵循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穩步推進,救助水平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與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相銜接,政府救助與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二、救助對象
農村醫療救助主要有以下對象:
(一)經縣級民政部門批準并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戶。
(二)經縣級民政部門批準并發給《農村低保金領權延》或《農村社會救濟證》的農村特困戶。
(三)經縣級民政部門確認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傷殘軍人。
(四)市政府規定應予救助的其他農村貧困居民。
三、救助辦法及標準
(一)對確定的醫療救助對象每年每人補助10元。在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縣(市)區,資助其參加當地新型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待遇;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縣(市)區,將補助資金納入到醫療救助資金總額中,統籌使用。
(二)救助資金除資助救助對象參加新型合作醫療和對五保戶按每年每人50元標準給予門診補助外,剩余資金作為農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
(三)救助對象患有下列疾病的,可申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1.患有慢性腎衰竭(尿毒癥)并進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2.各種惡性腫瘤;
3.再生障礙性貧血和白血病;
4.重癥肝炎及并發癥;
5.嚴重心腦血管疾病住院搶救或手術治療的;
6.嚴重腦血栓急性發作住院搶救治療的;
7.高危孕婦住院分娩的;
8.市政府確定需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
(四)農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標準原則上按個人應承擔的醫藥費部分(扣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保險賠付、社會捐贈部分)的40%予以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2000元。
(五)申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由本人或戶主持有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含轄有農業人口的街道辦事處,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農村五保供養證》、《農村低保金領取證》或《農村社會救濟證》、市或縣級政府指定醫院的診斷書和醫療收費發票、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補助證明、保險理賠證明、社會捐助情況證明等);鄉(鎮)政府調查核實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批準后,報市民政局備案。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及時辦理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農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由縣級財政部門實行集中支付。已經采取治療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給申請者個人;已確診患有重大疾病,但因無力支付醫療費、尚未采取治療措施的,可申請救助,獲得批準后到定點醫院接受治療,救助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直接支付定點醫院或定點藥店。
四、資金來源
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來源以政府出資為主,以從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和社會捐助為輔。政府出資部分由市、縣級財政部門籌集。
五、資金管理
(一)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編制農村醫療救助資金、需求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和實際救助需求,及時將資金劃撥到民政部門。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實行單獨核算,專帳管理,專款專用,結余資金轉入下年使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各級民政部門要按規定向上級民政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決算報告。
(三)鼓勵社會各界為農村醫療救助捐贈,由民政部門統一接收,納入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全部用于農村醫療救助。
(四)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各級民政、財政、衛生部門要會同監察、審計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向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五)對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私分、貪污醫療救助金等違紀違法行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故意虛報有關數字和情況騙取上級補助的,除責令其立即糾正外,要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同時將根據情況減撥上級補助資金。
六、組織織管理
(二)全市醫療救助制度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管理體制。
(二)全市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由市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具體負責,每年定期開展檢查、督促和評估,科學地評定醫療救助的實施效果,并提出改進的建議和意見,使之逐步完善。
(三)各級民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合理確定救助對象,做好救助對象的動態管理工作,實施救助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做好救助金的管理和發放,并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上級管理機構和社會的監督。
(四)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衛生部門,負責制定醫療救助資金具體管理辦法及醫療救助資金的撥付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經費。
(五)衛生部門負責對提供醫療服務的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各定點醫院負責向救助對象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醫療服務。
(六)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實施財務監管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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