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1 0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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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工作意見

根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的意見》(委發〔〕6號)、《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印發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78號),以及市人口計生委等三部門制訂的《市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辦法》[府辦發〔〕3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主要目的

自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廣大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是一些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為社會做出了巨大貢獻,這些家庭不可避免地面臨著生產、生活和養老方面的實際困難,需要通過穩定的制度保障,為這些家庭提供物質上的救助和精神上的慰藉,使其更好地優先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建立和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完善和發展,是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具體實踐,有利于促進人口計生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導向轉變,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社會保障制度,增進家庭和諧,為科學發展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二、扶助對象與標準

(一)扶助對象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區戶籍人員,可以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女方年滿49周歲的夫妻雙方或者本人年滿49周歲;

3、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三級以上(包括殘疾程度為輕度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

(二)扶助標準

1、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的人員,由區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5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

2、獨生子女傷殘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的人員,由區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2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復為止。

3、本意見實施時如果扶助對象已超過49周歲的,以實際年齡為發放起點,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復為止。

三、扶助對象的申請與登記

1、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為本區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格的申請登記時間。

2、符合本意見規定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條件的人員,應當在規定的申請登記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逾期視作主動放棄當年扶助資格。

四、扶助對象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領取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的人員,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證明;

2、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已有子女狀況證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張。

屬于下列情形的,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子女死亡的,提供鎮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或者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死亡證明。

3、子女殘疾的,提供《殘疾人證》。

4、收養子女的,提供收養證明。

5、與養子女解除收養關系的,提供解除收養關系證明。

6、離婚的,提供離婚證明。

7、喪偶的,提供鎮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或者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死亡證明。

五、扶助對象的確認原則

1、年齡的確認。以本人身份證的出生時間為準。如果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

2、生育和收養行為的確認。生育和收養子女時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3、子女數的確認。按本人生育或者收養且存活的子女數計算。只生育一個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曾生育過一個及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

4、殘疾等級或程度的確認。以《殘疾人證》注明的殘疾等級為準。如果《殘疾人證》未注明等級的,以區殘聯出具的殘疾等級或程度證明為準。

六、扶助資格的確認程序

1、由申請人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交扶助申請表,并提供規定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各一套)。

2、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扶助申請表及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提出審議意見。

3、在申請登記期過后2個工作日內,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審議意見、全部申請材料及名冊報各鎮、街道(莘莊工業區)人口計生部門。

4、各鎮、街道(莘莊工業區)人口計生部門應當自收到村(居)民委員會報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全部申請材料及名冊報送區人口計生委。

5、區人口計生委應當自收到各鎮、街道(莘莊工業區)人口計生部門報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將初步確定的扶助對象名冊發至各鎮人民政、街道(莘莊工業區),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扶助對象姓名、年齡、扶助類別、扶助金額,公示期限為10天。區人口計生委同時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

6、如無異議,區人口計生委應當自公示期滿后2個工作日內,將確認結果、所需資金情況及名冊向市人口計生委備案,并報區財政局,抄送相關鎮、街道(莘莊工業區);如有異議,區人口計生委應當重新審核。

7、區人口計生委對確認后的扶助對象,負責發放《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發放證》(以下簡稱《發放證》);鎮、街道、莘莊工業區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向扶助對象送達《發放證》。

七、扶助資格的年審

持有《發放證》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應當在下一年規定的申請登記時間內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辦理審驗手續,同時提交扶助年審申請表、身份證明以及申請人已有子女狀況和是否有終止享受扶助資格情形的聲明。

村(居)民委員會收到規定的全部材料后,按照扶助資格的確認程序,進行逐級審驗。

八、扶助資格的注銷

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享受扶助金:

1、死亡的;

2、戶口遷出本區的;

3、在境外定居的;

4、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

5、獨生子女康復的。

如發現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冒領或者騙領扶助金的,責令限期退回,并注銷其扶助資格。

九、實施時間和基本原則

(一)實施時間

自年起,在全區實施。

(二)基本原則

1、統一政策,嚴格控制。區人口計生委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確認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張榜公布、逐級審核、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戶到人。依托現有渠道直接發放扶助金。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扶助金等違規行為。

4、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制訂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

5、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把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與開展“幸福工程”、“生育關懷”等活動結合起來,形成扶貧濟困的良好社會風尚。

十、資金來源、管理和發放

(一)資金來源

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本區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按照區、鎮(街道、莘莊工業區)兩級35:65的比例分擔。區承擔的資金納入年度部門預算中,按部門預算管理要求規范編制、執行和核算。鎮(街道、莘莊工業區)承擔的資金由區財政通過財力結算方式扣回。

(二)資金發放

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月計算,一年發放一次,當年度扶助金在次年度發放,并實行國庫直接支付。扶助對象清單由區人口計生委審核匯總后,于每年的7月31日前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于每年的8月31日前,通過指定的金融機構全額撥付到扶助對象個人儲蓄賬戶。

(三)資金管理

區財政局做好扶助資金的發放工作,并監督管理本區扶助資金的使用情況;負責本地區扶助資金的預算、決算和監督管理。

區人口計生委做好扶助對象的申請、登記、確認、公示、監督工作,配合區財政局做好扶助資金的預算和決算編制工作,并負責向區財政局提供扶助對象的清單,配合金融機構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及時掌握扶助資金發放情況,了解扶助資金管理情況。

區人口計生委會同區財政局選擇和確定本區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負責制定扶助資金發放辦法和操作規程,接受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委托服務協議的要求和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扶助對象名單,建立個人賬戶,將撥付的扶助資金及時足額劃轉到個人賬戶;將個人賬戶和資金撥付情況及時反饋給區財政局和區人口計生委。

十一、工作監管

(一)組織管理

區人口計生委、區財政局、區殘聯共同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具體實施。區人口計生委負責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區財政局負責資金管理,區殘聯負責扶助對象殘疾等級或程度的確認。

(二)評估與檢查監督

1、區人口計生委、區財政局共同對扶助資金的到位、管理和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2、實行政務公開和群眾舉報制度,利用多種形式對扶助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3、區監察、審計等部門對扶助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扶助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視察、監督。

(三)工作考核

1、將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納入鎮、街道、莘莊工業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內容。對在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制度執行中出現重大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追究主要領導及相關部門的責任。

2、扶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門管理。嚴禁用扶助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資、融資活動,不得將扶助金抵扣其他個人款項。對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資金金融機構不按照服務協議履行資金發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資金的,取消其發放資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