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療救助實施意見
時間:2022-11-05 0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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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惠民醫院,解決生活困難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是市委、市政府建立和完善社會醫療保障救助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為進一步規范對惠民醫院的管理,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救助對象
(一)持有市、區民政局頒發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的低保人員和《烈士遺屬定期撫恤證》、《因公犧牲遺屬定期撫恤證》、《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證》、《復員退伍軍人定期定量補助證》的撫恤優待人員;
(二)持有《**市低收入職工優惠證》的困難人員;
(三)全市持有“黨員互助、攜手共進”證書的困難黨員;
(四)市本級范圍內需要緊急醫療救助的其他人員。
醫療救助對象根據市民政局和總工會提供的資料實行動態管理。
二、救助標準和辦法
醫療救助對象在市惠民醫院診治時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參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對救助對象醫藥費用的減免采取先收后返的辦法進行,具體標準如下:
(一)門診或住院單次就診醫藥費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部分救助30%;10000-50000(含50000元)部分救助40%;5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
(二)同時符合救助條件兩項或兩項以上條件的人員,按最高標準實施救助。
(三)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醫藥費用自負部分按上述相應類別和單次總醫藥費用確定的分段比率救助。
本意見實施后,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慈善總會(籌)等部門關于開展市區醫療幫困工作意見的通知》(湖政辦發〔2002〕71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民政局等九部門關于市區扶持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優惠措施的通知》(湖政辦發〔2002〕95號)、《關于城鎮低收入困難職工家庭實行幫扶措施的通知》(湖政發〔1996〕125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區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實施醫療救助的通知》(湖政發〔2005〕31號)規定的醫療減免辦法對惠民醫院仍然有效。對原辦法計算的醫療費減免金額高于本辦法計算的救助金額的,醫療救助金按原減免金額支付。
三、資金籌措和管理
醫療救助金通過慈善、衛生、財政各三分之一的辦法多渠道籌措解決。醫療救助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每年發生的救助金額由財政、衛生部門進行預測,需由財政支付部分列入當年預算。醫療救助金的籌措和使用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并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審計。成立由市政府分管秘書長任組長,市衛生、財政、審計、慈善總會等單位為成員的經費管理審核小組,負責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工作。
四、醫療服務管理
市惠民醫院設在市中醫院,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管理模式。市惠民醫院要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大內部管理力度,規范醫療服務價格。要按照城鎮基本醫療有關規定,切實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規范治療、合理收費”,嚴格控制單病種門診及住院費用,努力減輕醫療救助對象的負擔。
五、組織管理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市衛生局、民政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物價局、審計局、總工會、慈善總會為成員單位的惠民醫院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惠民醫院工作的檢查、指導、監督和管理。
市衛生局作為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惠民醫院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惠民醫療體系,明確指導醫院和協作醫院,加強醫院間的業務協作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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