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流通管理意見
時間:2022-09-03 06: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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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二手車流通行業管理,規范二手車經營活動,維護二手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流通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年第2號)、《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令**年第10號)、《二手車交易規范》(商務部公告〔2006〕22號)、《汽車貿易政策》(商務部令**年第16號)、《**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1997年11月28日市人大常委會第22號公告)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二手車流通行業管理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二手車流通行業的發展應遵循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合理布局,鼓勵競爭,促進發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原則上主城區不再增設專門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規劃設置1個二手車交易市場。除主城區、雙橋區以外的其他各區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汽車保有量(不含摩托車)應達到1萬輛以上;綦江、潼南、銅梁、大足、榮昌、璧山、梁平、豐都、墊江、忠縣、開縣、云陽、奉節等縣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汽車保有量(不含摩托車)應達到8000輛以上;雙橋區及城口、武隆、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陽、彭水等區縣(自治縣)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汽車保有量(不含摩托車)應達到6000輛以上。支持、鼓勵現有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到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設立分市場(分支機構),支持有條件的汽車市場經營者開展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業務,支持有條件的汽車品牌經銷商開展二手車經銷業務。
二、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符合《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二手車交易規范》的規定,具備企業法人條件、固定的交易場地、必要的配套服務設施及供用戶辦理二手車鑒定評估、保險、納稅等手續的條件,應建立嚴格的市場管理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保證良好的市場環境和交易秩序。市場選址應當符合城市商業發展有關規定及本意見要求。
二手車經銷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條件,有固定營業場所和展示場地,其營業場所及展示場地應當符合城市商業發展有關規定。汽車品牌經銷商增加二手車經銷業務的,應有與經營范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專業技術人員,其二手車營業場所及展示場地應當符合城市商業發展有關規定。
三、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權實行公開拍賣。由市商委組織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權進行拍賣,對買受人發放同意從事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的文件。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定繳入當地財政,由當地財政核定劃撥必要的拍賣工作經費。買受人應當完善有關條件,依法取得相關手續后,方可營業。汽車市場經營者增加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業務應當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前,應當向市商委書面征求是否符合城市商業發展有關規定的意見。
設立二手車經銷企業(包括汽車品牌經銷商增加二手車經銷業務),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和稅務登記手續,并向市商委備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時,應當向市商委書面征求是否符合城市商業發展有關規定的意見。
四、二手車經營主體和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二手車交易規范》等法規政策規定,依法開展經營活動,遵守商業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五、全市各級商貿流通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工商、國稅、地稅、物價等部門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做好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備案管理工作和信息統計上報工作,及時了解、掌握二手車流通行業發展情況,及時二手車流通信息。取得營業執照的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市商委備案,市商委定期將備案情況匯總上報商務部。
六、全市各級公安部門要會同商貿、工商、國稅、地稅、物價等部門做好二手車交易轉移登記手續和治安管理工作。二手車轉移登記手續應當在原汽車注冊登記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禁止經銷、買賣、拍賣和經紀在本市以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車輛;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營主體不得出售已報廢、盜竊、搶劫、詐騙、偽造證照、偽造車牌等違法車輛及擅自更改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和調整里程表等車輛。
七、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商貿、公安、國稅、地稅、物價等部門做好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要對交易雙方履行二手車交易示范合同文本的情況進行檢查,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營主體的監督檢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會同商貿流通主管部門建立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信用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八、全市各級國稅、地稅管理部門要會同商貿、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做好二手車流通增值稅和服務業發票的監督管理。《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領用,必須是依法到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和到稅務部門辦稅務登記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經當地商貿流通主管部門備案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否則不得領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國稅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做好《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印制和發放管理,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和二手車拍賣企業的稅務征管及監督檢查工作,防止國有資產與稅收的流失。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拍賣公司、二手車經紀機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涉及二手車交易的服務收費,必須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服務業發票,并接受地稅機關的監督管理。
九、全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商貿、公安、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做好二手車交易市場的價格管理工作,加強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價格行為。
十、商貿、公安、工商、國稅、地稅、物價等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建立聯系及情況通報制度,共同做好二手車流通行業管理工作。
十一、二手車流通行業協會應主動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二手車流通行業的指導與管理,制定并實施行業自律與交易規范,不斷提高二手車流通行業的整體素質,增強守法經營的自覺性,改善經營管理和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