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職業學校招生工作意見

時間:2022-04-03 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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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職業學校招生工作意見

為加強對職業學校招生工作的統籌管理,進一步擴大職業學校辦學規模,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技能人才的需求,根據上級部門關于職業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精神,現就2014年春季職業學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圍繞國家職業教育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深入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意見》,按照“中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中教育規模大體相當”的要求,深化職業教育招生制度改革,完善招生工作機制,進一步擴大職業教育辦學規模,提高職業教育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水平,增強職業教育的市場針對性、經濟貢獻率和社會吸引力。

二、招生辦法

1.招生對象

本次春季招生面向應屆初中畢業生。

2.招生計劃

2014年職業學校招生工作實行春季集中招生和秋季招生相結合為主,長年招生為輔的辦法。2014年全市應屆初中畢業生10440人,按照高中段教育職普比例大體相當的要求,確定2014年職業學校招生計劃為4700人,其中高密中專1650人,職業中專850人,第一職業高中350人,豪邁科技職業中專380人,技工學校1350人,高密衛校120人。

3.日程安排

(1)宣傳發動(2013年12月30日—1月6日)

召開2014年春季職業學校招生會議,傳達招生工作意見。各職業學校將招生簡章報教育局職成教科審批備案后,按規定時間到初中學校集中開展招生宣傳,具體安排如下:

各初中學校要提前做好招生宣講的準備工作,加強與職業學校的溝通配合,充分引導發動,積極組織學生及家長參加招生宣講活動。

(2)組織報名(1月7—8日)

各鎮(街、區)教管辦、市直初中持《招生報名登記表》到教育局職成教科報名。各初中學校需認真如實統計報名學生本學期期中階段性檢測成績,作為招生錄取參考成績。

(3)學生錄取(2013年1月9—10日)

審核報名學生信息,根據學生報名情況,組織職業學校錄取學生,并發放錄取通知書。

(4)學生報到(1月13—15日)

各職業學校組織新生報到,并及時將學生報到情況報送教育局職成教科。

三、招生工作要求

1.增強發展意識,加強招生工作領導

做好職業學校招生工作,既是考核我市職業教育發展水平的主要指標,也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措施。春季招生是中等職業教育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春季招生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做好招生工作的責任意識,加強領導,強化措施,創新方法,切實抓實抓好。各教育管理辦公室、初中學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完善責任機制和考核機制,確保職業學校招生政策落實到位,積極向職業學校輸送合格生源,圓滿完成招生任務。

2.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學生準確定位

各初中學校、職業學校要廣泛開展職業教育宣傳,深入細致地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初中學校要明確自身所承擔的招生責任,加強溝通與配合,利用宣傳欄、黑板報、校園廣播、主題班會、家長會等多種方式,全面宣傳職業教育的良好發展形式,介紹職業學校免學費、助學金等政策。職業學校要通過招生簡章、集中宣講等形式,展示辦學特色與優勢,增強職業教育的吸引力和影響力。積極營造濃厚輿論氛圍,引導學生及家長理解職業教育的政策形勢,樹立上職業學校一樣可以成才的擇業觀,組織更多的學生選擇職業教育作為自己職業和人生規劃的新起點。

3.落實工作責任,保障招生有序進行

市教育局根據初三學生建檔人數,按上級部門提出的40%初中畢業生升入職業學校比例要求,將全年招生指標分解到各初中學校(詳見附表)。初中學校要增強做好招生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位。被職業學校錄取并報到的學生,原初中學校要繼續為其保留學籍,其結果納入鞏固率、督導評估等相應考核指標。錄取后,職業學校與初中學校要對加強學生報到情況的溝通對接,未到職業學校報到的初三學生,要一律回原學校完成初中學段教育。初中學校要強化對學生的跟蹤服務,凡離校而又未到職業學校就讀的初三學生將計入所在初中學校輟學率,納入初中校長評價,杜絕因招生而出現學生流失現象。

4.嚴肅招生紀律,切實規范招生行為

職業學校招生工作涉及學生切身利益,家長及社會關注高,務必周密考慮、嚴謹組織。各教育管理辦公室要落實層級管理責任,加強對屬地初中學校招生工作的調度與監督。初中學校要充分尊重學生意愿,耐心細致地開展思想工作,嚴禁用成績劃分報名對象,保證學生及學生家長的情緒穩定;要正確引導學生選擇學校,避免生源不合理外流。職業學校必須堅持誠信宣傳、誠信招生,嚴格按國家規定標準收取費用。職業學校要強化自律意識,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有償招生;初中學校要加強對教職工的教育管理,嚴禁參與有償招生。教育局將加大檢查力度,發現違規行為,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切實規范招生秩序,凈化招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