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在鄉村治理中的角色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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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世界上其他國家相比,中國的宗族傳統厚重之特征分外明顯。通過徐揚杰、王思治、李文治諸學者的研究,人們已越來越認同這一結論,即:“到明清時期發展到頂峰的近代封建家族制度,不是古代宗族制度的直接延續,而是宋以后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一種新的家族制度,它以祠堂、家譜、族田和族長族權為形態結構方面的主要特點?!保ㄐ鞊P杰,1999:14)由此,對傳統中國的鄉村治理乃是包含宗族因素在內的“鄉紳自治”說,盡管少數學者表示過相左的意見,但多數人均予以認可。那么,在中國歷史上,宗族在鄉村治理中的角色特征是穩定不變、還是曾經歷不同的歷史演變?如果曾有演變,那又是如何變化的呢?其變遷蘊涵著怎樣的規則和意義?顯然,分析和理解這些問題,對于討論宗族在當今中國鄉村治理中的現實處境與意義有著重要的價值。
對于宗族在傳統中國鄉村治理中的功能變遷,學界的研究已較為深入。如項繼權(2002)在一項歷史考察中認為:在不同的時期,家族與國家的關系及家族的治理方式不盡相同。春秋戰國前,家族治理表現為家國不分、周王的一族治理;東漢至南北朝時代則表現為少數豪門大族對社會的控制,而宋代以后則是大眾化的家族對社會的組織與管理。時至20世紀30年代中期,官府依然依托家族來行使權力,主導著鄉村基層社會的治理,盡管同時又力求以地域性行政組織取代家族組織,以削弱其權力和地位。新中國成立以后,直到20世紀80年代,家族宗族受到嚴厲的限制,已喪失了組織和行為上的合法性,已不再成為鄉村社會治理中的組織形式。在對贛皖10個村的田野調查中,筆者也曾發現:在20世紀百年間,宗族在村治中的作用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世紀前半葉居主導地位,作用很大;第二階段即1949年至1979年間,宗族作用潛存著,沒有合法、正式的地位;第三階段為1980年以來的20年間,宗族的作用凸顯,但不如20世紀上半葉那么強大。(肖唐鏢等,2001:12-13)但無一例外的是,這些歸納均是對宗族功能的表層性揭示,概括性、尤其是學理性嚴重不足,難以顯示各自的內在特性。
本文認為,自明清時期至今,宗族在鄉村治理中的角色特征,經歷了從正式治理者到非正式影響者、再到非正式治理者的轉變。角色轉變的時點,分別在1949年新中國建立和20世紀70年代末。限于篇幅,本文擬借助史家所使用的史料、以及筆者所組織完成的贛皖10個田野調查資料(肖唐鏢等,2001),集中考察前兩種角色的變遷狀況,即自明清至1970年代宗族的治理角色變遷。文章將從歷史考察著手,按時序分別考察宗族在明清時期、晚清至民國時期(即20世紀上半期)、解放以來至“”結束(1949-1978)三個時期的角色特征,最后,再對“正式治理者“與“非正式影響者”兩種角色進行初步的比較分析。
一、宗族治理的全盛時期:明清時期
在明清及其前,國家權力的正式設置止于縣一級,在鄉和村則實行地方性自治。那么,這種自治是如何實現的?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那實際上是由鄉紳與宗族來共同治理鄉村(吳晗、費孝通,1988;鄭振滿,1992;趙秀玲,1998:175-204;弗里德曼,2000)。正如有學者指出:“宋元明清宗族制度的總體特征是通過祭祖及建祠堂、選族長、修族譜、設族田、建族學使之組織化,其歷史發展的趨勢是體現其民間社會的普及和自治化。新的宗族制度與國家政權分離,兩者之間的互動關系,構成該時期引人注目的歷史內容?!保ǔ=ㄈA,1998:38)
在明初,朝廷采取打擊強宗大族的政策,但自明中葉以后,士大夫開始了宗族組織化的建設。嘉靖八年,明政權正式建立鄉約制度,弘治年間在全國實行保甲法,但據研究,這兩項制度均發生了同宗族制度相結合的情形,“鄉約、保甲實施過程中,增強了宗族組織的自治化和政治化”。另一方面,戶籍制度的世襲化與賦役制度的定額化,也促成了宗族組織的政治化和地域化。從嘉靖開始到萬歷時期,宗族請政府批準族規家訓的活動形成了高潮,以支持其對宗族子民的控制權和教化權。(常建華,1998:43-46)隨之而來的是宗族司法權的強化和族長權威的形成,宗族加強了對鄉村社會的控制。
清朝政權繼承發展了宋明以來的鄉約教化體系,并發展了明后期的保甲制。雍正四年(1726)要求各省在一年內推行保甲法,揀選宗族中的人士為族正,次年又制定了惡人為尊長族長致死免抵之例。這就授予宗族首領治理地方社會的權力,特別是承認其對族人的控制權,族權得以迅速膨脹。乾隆二年(1737)雖將“免抵”之例刪除,并為了抑制宗族勢力、治理宗族,而推行族正制,但這并未能有效地控制宗族勢力,宗族制度依然進入膨脹期。后鑒于族正不得其人的情況,至道光時期,又決定依靠原來的宗族組織和紳士,賦予族長、紳士有“捆送”族人的權力。在天平天國農民起義后,無力的清政府更將地方社會的控制權交給縉紳以及宗族組織,如要求鄉紳辦團練,形成“族團”,致使一些地方“強族恣橫”。總之,在清代,宗族制度的政治性進一步加強,宗族組織成為成熟的基層社會組織,祠堂族長的司法權得到進一步加強,有的甚至擁有對族民的生殺權(常建華,1998:46-51)。
一些學者的研究進一步表明,在不同的地區,宗族對鄉村治理權的取得及其實施方式并不一致。如梁洪生通過對明清時期江西地區鄉族建設的歷史考察發現,明朝中葉以后,為了重建政治秩序,強化對基層社會的控制而創置了“鄉約”,即大族與大族之間以“約”的形式結成一種聯盟。這在江西南部地區主要為“治山中賊”,但在吉安、撫州的腹心地區則除了抗御大規?!傲骺堋钡臎_擊和破壞外,還被“世族”借用為控制地方社會的輔助性手段之一。流坑董氏宗族即是典型。據梁的研究,在嘉靖42年后,董氏宗族開始了有計劃、有步驟的鄉族建設,其主要措施如:重修董氏大宗祠;對整個社區環境統一規劃建設,加強抗御侵擾的能力;舉辦各種講學之會,傳播陽明良知之學;主修族譜。隨著家族整合的日臻完善,董氏宗族的鄉紳管理階層日漸凸現,形成了一個“私”的管理體系,在族務中發揮著實際的管理功能,并且職責分明。其管理層次有:依血緣系統產生的族長與宗子;依公推產生的“六班管事”、“族正”和“約長”。從職責上看,這一系統分為三個層次,即:宗法性的族長與宗子,管理日常族務(尤其是管理族產)的“六班管事”與“族正”,負責治安的“約長”。(梁洪生,1997
傳統農村的這種治理體制,反映了國家與鄉紳、宗族之間控制地方社會的一種互補關系。費孝通老先生曾稱之為“雙軌政治”,一方面是自上而下的政治軌道,它在鄉村即由“差人”和“鄉約”轉達;另一方面是自下而上的政治軌道,即通過地方自治組織的“管事”(紳士),從一切社會關系把壓力透到上層,一直可以到皇帝本人
二、宗族治理的持續期:晚清至民國時期
進入晚清特別是民國時期,為了穩固自身的統治及加強國家建設的需要,中央政府試圖將國家權力延伸至鄉村,如設立鄉政府,重建保甲制等等。與此同時,自近代以來特別是至20世紀,宗族的發展已發生變化,出現了衰退。如高達觀以為,到清末,由于宗族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法律之基礎皆出現了“崩潰”,“所謂家族社會,其職能已名存實亡而呈搖動不安之象?!保ǜ哌_觀,1946:82)有學者甚至認為,宗族在“鴉片戰爭以后,由于資本主義的迅速發展和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則進一步的衰落下去。”近代人民革命戰爭對家族制度的打擊,“加速了封建家族制度的衰落過程”,新民主主義革命則把反封建家族制度的斗爭,推進到了一個自覺的、足以取得徹底勝利的新階段(徐揚杰,1992:451,456)。
那么,在宗族自身與國家建設政策雙重變動的背景下,宗族的治理角色是否發生了變化,它在鄉村治理中的原有地位又怎么樣?研究者的看法卻并不一致。如費孝通先生(費,p49-53)在前引書中云:隨著民國年間保甲制與警管制的推行,“差人”與“鄉約”、“管事”合而為一,不但在區位上破壞了原有的社區單位,而且在政治結構上破壞了傳統的專制安全瓣,變政治的雙軌為單軌,把基層的社會逼入了政治死角。換言之,傳統宗族和鄉紳的角色與功能受到了嚴重沖擊。
但多數學者卻不同意這種看法,他們認為宗族在鄉村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與作用仍然十分重要。黃宗智在研究華北農村時認為,村莊政權結構的原理即“植根于自然村的宗族組織”,“這個結構,在二十世紀中,在政府多次試圖強加他種組織的壓力之下,仍然頑固地存留著。”(黃宗智,2000:247)此后,杜贊奇以與黃同一批“慣調資料”為基礎的研究也表明,國民政府改變以宗族劃分為基礎的鄉村政治體制、試圖建立以戶為統治基礎的努力收效甚微,“事實上,不少下層組織只是改頭換面的宗族組織而已?!保ǘ刨澠?,1994:101)此外,在二、三十年代對湘贛地區的調查,陳翰笙(1984)對解放前華南農村的調查,陳禮頌(1995)對1949年前潮洲宗族村落社區的研究,林耀華(1989、2000)對黃村與義序的研究,弗里德曼(2000)對華南農村宗族的研究,勞格文主持的廣東、福建和江西多個鄉村在1949年以前社會狀況的研究(勞格文,1996-2000),實際上都表明了宗族在20世紀上半葉鄉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這里,我們引用徐揚杰先生對其湖南家鄉宗族狀況的一段生動回憶是有意義的。他說:
“我是在農村長大的。那時候在我們家鄉,封建家族制度仍很盛行,鄉間各姓基本上還是聚族而居,人們的活動基本上還是局限在家族內部,同外界的聯系主要還是通過族長房長等家族鄉紳勢力。一個家族一般都建有祠堂一座,居住比較分散的家族,則把祠堂建在縣城;各個家族一般都擁有相當的公產族田,開支族中的公益事業,我小時候上學就得到過族產的資助;續修族譜之風也很盛行,例如我們華容東海徐氏族譜最后一次續譜是1936年,我也趕上了族譜。當時家族活動還很頻繁,從我記事的時候起,一年中要多次參加掃墓、祭祖、讀譜等家族活動,不過我那時最感興趣的是族祭時的會餐和演戲。我就是在這樣的環境中長大的,耳濡目染,對這種社會組織相當熟悉,當時自然不了解家族制度同中國社會的發展有什么關系,更沒有感到這種社會生活有什么不正常之處。大約是1947年,鄉中某族寡婦與人私通,其族長在祠堂里用刑,并將她‘沉潭’淹死,我們這些異姓的孩子也跑去圍觀,覺得十分殘忍,這時才開始有點討厭它?!保ㄐ欤?999:447)
在這段回憶中,我們看到了20世紀上半葉一個地區宗族組織及其活動的真實狀況,看到了族權及其在鄉村治理中的強大力量。
實際上,在本課題組研究的10個村中,宗族在解放前的情況也大體同此。它們都有成形的宗族組織,族長機構、族譜、祠堂、族田族產以及族權等都十分完善。如在江西岱村,解放前戴氏宗族各房都有一定的田產,由“公堂會社”管理。每年的族祭活動定時舉行,當日所有的“前輩”、“斯文”被請到祠堂,在族長公的主持下,舉辦大型祭祖、會餐等活動。而“約會”則成為維持村落社會秩序的主要組織。在江西華村,祠堂成為教育、懲戒族人的“執法”場所,在解放前夕肖氏宗族幾位砍了“龍脈”上樹的少年即被罰在祠堂長跪,并被挨了板子。江西廟上村在解放前不久,有一村民偷東摸西而屢教不改,被房長帶領幾人將其捆在樓梯上拋進水塘活活地淹死。該村還有一村民不孝順父母,逼得母親上吊而亡,隨之房長即動用家法將不孝子活埋處死。江西古竹村唐氏宗族在民國時期的管理也極為嚴厲,那時如果兄弟不和或兒子不孝,就會被捆押到宗祠內受鞭打,如唐頁朵的父親因吸鴉片成癮,將他在外打工賺來準備建房的錢全部偷去買了鴉片,一氣之下打了父親三個耳光,族長便讓族人將唐頁朵捆到宗祠,綁在柱子上餓了一天,并打了他三扁擔。后又將唐的父親也捆到宗祠,令其戒毒,并讓人天天看守,送他飯菜,直至他戒掉毒為止。
總之,筆者以為,在20世紀上半葉,宗族的發展盡管出現了有所衰落的跡象,而且政府還開始了將國家權力延伸到鄉村的實踐,但實際上,宗族在鄉村治理中的地位與角色依然十分顯著。正如W.古德所言:中國的宗族制度一直持續到1949年共產黨掌握政權為止。中央政府的章法僅能涉及鄉村中的一部分事務,到民國時期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如此(古德,1987:165,168)。換言之,在此50年間,宗族依然在鄉村治理中扮演著正式的治理者角色。
三、宗族治理體制的毀滅時期:1949-1978
1949年中國共產黨在成功取得全國政權后,對傳統的宗族與鄉村治理體制實施了革命性的政策。正如有學者所云,在20世紀下半葉,“大陸的宗族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第一個時期是50年代初期農村實行之時,宗族受到嚴重沖擊;第二個時期,即50年代至80年代初宗族基本上銷聲匿跡;迨至80年代初農村實行農戶生產責任制之后,宗族活動逐漸增多,在歷史上宗族文化傳統濃厚的長江以南一些地區尤其顯著。”(馮爾康,1994:318)對前兩個階段宗族所面臨的沖擊,徐揚杰先生曾有宏觀上的詳細描述。
在新政權建立之初,通過“徹底消滅了家族制度的經濟基礎”,如沒收和征收族田,消滅了家族制度的物質基礎;貧苦農民分得土地,使“收族”失去意義;沒收和征收祠堂,消滅了家族的依托中心;焚毀家譜,使家族的血緣關系逐步含混和松弛。與此同時,還“開展了消滅反動的保甲制度,摧毀封建的族長族權,建設農村民主政權的斗爭”,如通過“反霸”、“鎮反”鎮壓家族中的惡霸勢力,通過劃分農村階級打擊家族勢力,建立鄉村人民政府以取代曾長期“行使反動政權的保甲組織和行使反動族權的家族組織。在六十年代初開展的農村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四清”),進一步加強了對建祠堂、修家譜等宗族活動的打擊(徐揚杰,1992:465-472)。此外,自1950年實施的新《婚姻法》,也是“明確反對家庭權威而使家庭的傳統權力中性化”的最重要一步,在“”中,“中共尖銳地批判了帶有傳統特權色彩的關系。再次鼓勵青年人的獨立性,有時還譴責家長和長輩,(甚至)要求家庭自身的‘革命化’?!保ㄕ材匪?R.湯森,1994:185,187)
從各地反映的情況看,在解放后的前30年間,宗族確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擊。據此,至今大多數學者相信,這段時期中國大陸農村的宗族乃處于被打擊、進而瓦解之中。前引馮爾康(1994)和徐揚杰(1992)著,甚至都認為宗族已“銷聲匿跡”或被“徹底摧毀”。錢杭與謝維揚(1995)對江西和湖南部分地區的調查,筆者對江西省農村的大規模調查(肖唐鏢,1997),也同意此看法。黃樹民(1989)對福建林村的調查,王銘銘(1997)對福建溪村的調查,阮新邦、羅沛霖與賀玉英(1998)對廣東白秀村的研究,張小軍(1997)對福建陽村的觀察研究,則為我們展示了在1949-1978年的30年間四個村的宗族組織遭遇被取締、打擊而瓦解的具體過程。本課題組調查的10個村也同樣發生了宗族被瓦解的故事。在這10個村中,族田被沒收或征收,族譜多被焚毀,祭祖等宗族性活動皆被禁止;江西的仲村、金村、什村、廟上、北崗與安徽的汪廟等村,祠堂也被拆除;江西的華村、岱村、古竹與藻苑等村未被拆除的祠堂也被禁止舉辦宗族活動。此外,在各村,宗族頭人受到打擊,江西古竹村唐氏宗族的族長還被槍斃。也就是說,不僅作為有形的宗族組織已不復存在,而且一切與宗族有關的外顯象征符號(如祠堂、族譜)被鏟除,至于傳統族權的權威更被掃落地,而被新的治理權威所取代。這表明:國家強力推動并實施的一致性政策,在各地鄉村收到了近于相近的結果。
與組織實體及其權威的瓦解和衰落相反,宗族的文化與意識卻并沒有一道消退。一些學者的個案研究甚至發現,在解放后的前30年間,有的村莊家族意識和家族現象并未由于國家權力的進入而消除,相反得到了強化,Potter夫婦(1990)對廣東新會的調查,唐軍(1996)對河北個別村的調查,趙力濤(1999)對河北某村“國家權力強化了家族意識”的個案研究都表明了這種情況。福建浦城縣洞頭村的鄒氏宗族,甚至到1971年還維持著五世同居共財的大家庭制度(徐揚杰,1995:105-113)。實際上,即使是在1960年代初,在河南、湖南、湖北等地,部分農村仍有建祠堂、續家譜的活動(徐揚杰,1992:472)。筆者對江西省農村宗族狀況的調查也曾表明,在1950-70年代間,該省農村的個別宗族也開展了建祠堂、續家譜活動(肖唐鏢,1997)。
在本課題組調查的10個村中,在此30年間也曾出現上述現象。這些村雖然沒有出現續修族譜的活動,但華村肖氏宗族在1973年仍維修了宗祠,并一直堅持了“上譜”的習俗;該村朱氏宗族曾于1963年維修了宗祠。仲村邱氏宗族的“村長班子”,岱村戴氏宗族的“約會”,一直未曾停止活動。更有意思的是,在這10個村的日常生活中,如生育、取名與婚葬儀式中的宗族色彩,以及女兒無財產繼承權、為本族外嫁女“打人命”等習俗與傳統,實際上一直存在著。這里,且看古竹村唐氏宗族一對自由戀愛青年在傳統宗族習俗壓力下的無奈:公務員之家
唐氏宗族實行嚴格的異姓外婚制,這成為本族約定俗成的戒條,如有違犯則要被實行隔族。這條族規自清朝末年以來一直得到嚴格執行。1973年,本族一對唐姓男女在日常交往中產生了戀情,但這椿婚事遭到雙方交母和族人的堅決反對。那位男青年的舅舅時任本縣縣委常委、農工部部長,該青年便想通過舅舅的作用打破這條族規。兩位青年甚至提出,若不能結合就共同自殺。然而,雙方父母的回答卻非常堅定:“不管你們作任何選擇,但想結合不可能,除非雙方父母都死了!”男青年的母親找到大隊干部,提出若他們堅決要結合,就對他們實行隔族并趕出村,大隊書記等干部雖也堅決反對這椿婚戀,但出于男青年舅舅的原因,怕鬧出事來不好交差,所以沒敢當場答應。男青年的母親意識到了任縣委領導的兄長對大隊干部的影響很大,就找到她哥哥,堅決要求他不要支持這一婚戀,不然就斷絕兄妹關系。他兄長幼時在古竹長大,對唐氏宗族的族規非常熟悉,在妹妹的逼迫和要求下,不得不屈服于“封建勢力”。他對大隊干部表態說:一、自己也堅決反對這椿婚戀;二、若他倆堅決要結合,同意對他們實行隔族并趕出古竹村。自此,大隊干部便采取強硬措施,派民兵把這兩對青年看管起來,不讓他們見面,并防止他們自尋短見。這對男女青年得知他舅舅的意見后,知道大勢已去,最后在家庭、宗族和大隊干部的強大壓力下,只好分道揚鑣,一段生死戀打上了句號。
在這一案例中,即使是在所謂“反封建”甚烈的“”時期,面對傳統的宗族習俗,不僅男女青年的雙方家庭不敢越雷池,而且大隊干部也認同,甚至連身居較高職位、以反封建為己任的領導干部也得讓道。
綜上可見,在解放后的前30年間,宗族盡管其組織形態被普遍地摧毀,但仍有少數物質“硬件”(如祠堂、族譜)未遭徹底毀滅,或仍得到重建;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宗族觀念與文化的影響則依然普遍而突出。正如有學者指出:1949年后政府采取的措施只是“在一定時期內壓制了農村宗族活動的發展”,但對“宗法制度在社會結構與社會意識中的深厚基礎卻觸動不夠,因此盡管宗族與宗法關系的影響在將近三十年時間中似近于消失,而實際上,他們在農村中的根基卻依然存在,并以隱蔽的形式長期發揮著作用?!保ㄥX杭,1990)即使是在國家對基層控制最嚴的1960-70年代,家族作為一種社會群體仍構成農村社會的基礎(楊善華、劉小京,2000)。
那么,在這種宗族狀況下,特別是在新政權全面并全能地治理社會的背景下,宗族在鄉村治理中的角色又是如何?其治理角色是否隨著宗族組織狀況的消亡而消亡了呢?
出于打擊封建族權的需要,當時國家對鄉村(與生產大隊、生產隊)組織負責人的選任政策,其主流是抑制“強宗大族”,并有意識地扶植曾被壓迫的弱小宗族與群眾。在華村、仲村、岱村、藻苑、什村與古竹數村,我們發現了這一政策的影響,即政府在選擇村干部時曾有壓制宗族勢力的考慮,在建國之初任用弱小宗族的人士為主要村干部。在藻苑與什村等村,這種情況甚至持續到1990年代。江西省橋下村的情況也同此(鄭一平,1997)。但在有的村,這一政策卻未必能有效地兌現。如在古竹村,在“”時期,政府也曾想讓小族人擔任大隊的“三大頭(書記、大隊長、會計)”,并有意識地在小族中培養發展黨員,還從它們中選拔了一些人擔任大隊干部,但他們一直未能勝任大隊“三大頭”的職務,因為即使公社黨委政府下達了這樣的任命,被任命者也會因工作無法開展、任務無法完成而被迫辭職。在仲村,宗族之間圍繞權力分配的爭奪卻更是激烈:
仲村是一個以邱氏宗族為主體的村。1953年,該村成立了初級社,邱家的邱任才和邱井和分別擔任初級社的社長和副社長。高級社成立后(包括現在的何家、仲村、鄭坊三個村),社長由何家何連塘擔任。1958年拆社并隊,成立了,仲村與何家以及鄭坊三村并稱金星大隊,由何連塘擔任大隊書記兼大隊長。1961年,金星大隊分拆成仲村、何家和鄭坊三個大隊,仲村大隊書記由邱任才擔任,但不到一年,邱任才被調到公社當手工業主任。由于當時過于強調階級成份,中塘自然村葉家葉樟龍被任命為支部書記,老砥葉家葉來旺擔任大隊長。1965年,社教運動一開始,邱家人便借運動之機,以葉樟龍沒有文化無法進行社教為名,將葉樟龍趕下了臺,接著由當過抗美援朝志愿軍的邱盧垣擔任書記,葉來旺繼續擔任大隊長。1968年,擴社并隊,何家又被并到仲村建立仲村大隊。此時正好是“”的高峰時期。是年,宋姓村民為爭山嶺與邱家又發生糾紛,宋家人借政治運動,依仗本家有人在公社做官的勢力,以斗爭當權派為名,將邱盧垣貶為糧管所的一般職工,仲村書記和大隊長分別由何家村何滾才和王子畈葉家葉港生擔任。1976年,葉盧生和何滾才分別擔任書記和大隊長,至此邱氏宗族一直在村權力分配中處于邊緣化位置。
這種情況,在肖風霞研究的廣東農村也曾發生。該村出現了政權與宗族相互借用,形成“宗族斗爭”與“階級斗爭”互動的關系(肖風霞,1989)。趙力濤(1999)調查的河北某村,也發生了宗族、房股之間爭奪村治權力,“形成一家子干部”的情況。在我們于1999年觀察的40個選舉村中,游村也出現了宗族與政府相互借助、從而在宗族內部進行相互傾軋、爭斗的狀況。有學者指出:在國家控制最嚴的1960-70年代,“很多地區黨的基層組織(縣和公社的領導)都有意無意地安排生產大隊這一級領導班子時注意到村中各個姓氏之間的平衡(如果這是一個多姓村)?!保钌迫A、劉小京,2000)雖然我們尚不能肯定是否有“很多地區”出現這種宗族關系影響村權力分配格局的情況,但在個別地方它確是事實。因此,筆者傾向于認為,在1950-70年代間,由于政府的嚴厲打擊政策,宗族的組織形式被瓦解,它在鄉村治理中傳統的正式角色也被剝奪,其影響力主要發生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即使是在少數的宗族對村社權力分配及其運行有所影響的村,其影響也是以非正式的方式而出現。
四、討論與小結
本文對明清時期直至1978年前宗族在鄉村治理中角色的簡要考察表明:在明清直至1949年前,宗族在鄉村治理中的地位與角色舉足輕重,它是構成鄉村治理體制的主要基礎與組成部分。當此之時,宗族組織治理鄉村的方式與機制主要為:其一,宗族組織往往與鄉約、保甲等基層治理單位相重合,族務的治理往往也就是社區公共事務的治理。在這里,宗族本身也是主要的治理組織,如擁有對族民的教化權與司法權,有的宗族還取代鄉約等組織而直接地實施管理,或者與鄉約等組織一道來實施共同管理,因而族權始終是治理基層單位的主要權力。這種情況更易出現在單一宗族聚居村。
其二,通過選任基層管理精英即“人”來實施治理。如明代的流坑董氏宗族,其管理精英除了族長、宗子、族正外,還有公推的“六班管事”與“約長”,后兩者實際上是代表宗族來治理社區的日常性公共事務。因此,宗族精英同時即為村治精英,在那些由兩個以上宗族或房股組合的村,宗族背景往往成為能否出任管理精英的重要條件。如杜贊奇提出,20世紀上半葉,“在華北的大多數村莊,宗族操縱著傳統的政治機制。村務管理、公共活動以及構成村公會成員名額的分配,都是以宗族或亞宗族為劃分的基礎?!保ǘ刨澠妫?994:82)
其三,通過影響基層管理精英的治理行為來實施治理。不管是單一宗族聚居村還是多個宗族(或房股)組合村,鄉約或保甲的管理者都必須取得村內宗族特別是其強宗大族的支持與配合,否則就難以順利行政。
應當說,絕大多數宗族在鄉村治理中的行為往往是以上三種方式兼而有之,它們在鄉村治理中體現出“正式治理者”的角色特征。村莊的權力結構也因此具有“內生而又相當封閉”的性質(黃宗智,1992:247)。就此而言,將“族權”作為統治傳統社會的權力之一是有道理的。
如果說1949年前宗族在鄉村治理中的角色是“正式治理者”的話,那么,自1949年后直至1978年間,宗族在鄉村治理中的角色則是“非正式影響者”。即從正式變成了非正式、從體制內轉到了體制外、從治理者變成了影響者。宗族成為鄉村治理中的非正式影響者角色,不僅因為宗族及其在鄉村治理中的傳統權力喪失了合法性,而且因為,作為鄉村治理精英的選拔被有意識地消除宗族色彩,其人選主要地直接來自自上而下的任命,選拔什么人往往取決于上級的決定。因而,宗族既不能直接作為治理者實施管理行為,也不能對精英選拔政策的宏觀走向產生影響。在一些村,宗族聚居的格局雖然未必發生變化,但其權力結構的“內生性”卻被外來的制度安排所沖擊。此時,宗族所能發揮作用的多在兩個方面:一是對村民日常生活的影響,二是通過對村社區權力分配的非正式爭奪,特別是通過對村干部工作的支持或不支持、配合或不配合,來影響上級對管理精英的選任,或影響村干部的治理行為。很顯然,與宗族的傳統角色相比,這些行為已表現出“非正式影響者”的特征。
比較宗族在鄉村治理中的角色轉變,我們能發現國家、宗族與農民三者之間關系的變化、及其對宗族角色變化的影響機制。在1949年前,農民不與國家直接發生關系,而需借助于宗族(及其它基層組織),后者是溝通國家與農民關系的中介與接口。而在1949年后,宗族則喪失了這種中介地位,農民通過自上而下建立的鄉村組織(先是鄉村政府、農民協會,后是社隊組織)與國家發生聯系。在這里,影響宗族角色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決定性因素,即是國家宏觀環境與政策體制的變化。歷史上宗族“治理者角色”的獲得,是與傳統國家和政府所授予的合法性所分不開的;而在新時代這一傳統角色的喪失,也是由于新政府的直接剝奪。國家與政府的宗族政策取向也影響到宗族本身的走向。在1949年前,宗族從組織結構和形態,到內在的文化與意識,再到各種活動與儀式,都是十分完備的。應當說,這種完備、發達的宗族,為它在鄉村治理中的治理角色與作用提供了有力的基礎。相反,在1949年后宗族治理作用與功能的喪失,與其組織、結構、儀式及活動的被取締是一脈相承的。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也就是說,宗族本身的狀況也會影響到它在鄉村治理中的地位與角色。換言之,1980年代以來,隨著宗族組織在一些地區的普遍性重建,隨著“國家-宗族-農民”關系結構的變化,宗族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理會發生相應的變化。當然,此乃另文研究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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