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局動物防疫監管制度
時間:2022-02-08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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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動物防疫員管理,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縣畜牧水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動物防疫員,是指納入鄉鎮動物防疫員編制,由財政全額撥款工資的工作人員。差額撥款人員參照執行。
第三條縣畜牧水產局所屬的防檢站具體負責全縣動物防疫員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動物防疫員基本素質及工作任務
第四條動物防疫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素質: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服從管理,秉公辦事、依法執業、清正廉潔,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二)熱愛畜牧獸醫、動物防疫事業,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關心集體、愛護公物,珍惜和維護行業形象;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具有執業所必須具備的學歷、資格證書、技術職稱等;
(五)能熟練掌握畜牧獸醫、動物防疫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與畜牧獸醫、動物防疫相關的專業知識,具有獨立從事指導畜牧業生產,動物防疫、檢疫、疫情測報和參與撲疫等實際工作能力。
第五條動物防疫員的主要工作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畜牧業生產、動物防疫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責任區內養殖業發展規劃、動物防疫計劃,指導養殖戶開展養殖業生產,扶植重點畜牧產業、規模養殖和養殖小區建設;
(二)在責任區內實施國家強制免疫動物疫病的免疫接種和重大動物疫病監測、報告、控制與撲滅;
(三)根據縣級畜牧水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或鄉鎮動物防疫站安排,協助縣級畜牧水產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動物產品管理、種畜禽管理、獸藥飼料管理、漁業資源保護、動物診療人員管理和動物(含水生動物)檢疫等工作;
(四)承擔鄉鎮黨委、政府,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及鄉鎮動物防疫站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六條動物防疫站實行站長負責制,動物防疫站站長由縣畜牧水產局任命。站長是動物防疫站各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動物防疫員要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主動接受動物防疫站和站長的監督與管理。
第七條鄉鎮動物防疫站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分工、分組、分片、聯村、劃定動物防疫責任區域等形式,將工作任務分解給每一位動物防疫員,并建立與工作績效掛鉤的獎罰機制。動物防疫站實施工作分工和管理時,既要責任明確,又不能忽視相互協作。
第八條動物防疫員應熟練掌握免疫程序和免疫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動物免疫計劃和免疫操作規范,對責任區內動物按照國家強制免疫的病種實施強制免疫和按免疫程序實施計劃免疫,保障動物免疫密度和免疫質量。
第九條對動物接種疫苗后,動物防疫員要按照相關規定,填寫免疫檔案,發放免疫證明,加掛動物標識。免疫臺帳、資料、文書,必須真實、全面、準確、規范,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條動物防疫員應按照規定領用、保管、使用疫苗、消毒藥物以及免疫器械、動物防疫證、章、標識,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售動物防疫證、章、標識,不得轉讓、出售疫苗,不得使用變質無效疫苗。
第十一條動物防疫員既要做好春秋兩季動物集中防疫,又要做好經常性動物防疫工作,堅持月月補針制度,及時受理養殖戶免疫申報,及時督促、指導規模養殖戶和養殖小區做好免疫接種、消毒和建立養殖檔案工作。春秋兩季動物免疫密度和平時動物免疫密度都要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對免疫注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動物防疫員應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理。對免疫注射后出現副反應癥狀的畜禽,動物防疫人員應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進行治療和救治。
第十三條動物防疫員要按月將動物免疫數量分類匯總報告給鄉鎮動物防疫站,由鄉鎮動物防疫站分類匯總后按月統一上報給縣防檢站。上報的動物免疫數量必須真實、準確,嚴禁弄虛作假。
第十四條動物防疫員要經常深入責任區、規模養殖戶和養殖小區進行疫情監測、調查工作,及時掌握責任區、規模養殖戶和養殖小區動物防疫工作情況,發生疫情要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動物防疫員對多次做工作仍拒絕接受免疫注射的養殖戶,要作為拒防戶進行造冊登記,名冊經所在村民委員會蓋章后,分別報鄉鎮政府、縣防檢站備案。同時,要嚴格控制拒防戶畜禽進入市場流通領域。縣業務主管部門在考核動物防疫員的免疫密度時,拒防戶所養畜禽不作為應注基數。
第十六條動物防疫員在實施檢疫和監管任務時,要按規定要求,并在規定權限內開展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工作,要按法定規定,加蓋動物產品檢疫驗訖標志、出具檢疫證明,堅決依據有關規定處理患病動物或染病動物產品。
第十七條動物防疫員在實施檢疫時,要嚴格按規定、項目和標準收取檢疫費用,不得超標準收費、巧立名目亂收費。
第十八條動物防疫員應積極推廣和應用畜牧獸醫新技術、新成果。
第十九條動物防疫員積極主動地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和安全防范工作舉措,堅決杜絕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條動物防疫員要切實做好保密工作,嚴守各項保密規定。
第二十一條動物防疫員要愛護公物,嚴格按規定保管、使用儀器設備,嚴禁將公物據為己有,嚴禁利用公物為個人謀取私利。
第四章值班、請休假制度
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站長應組織制定和落實各項值班制度,不論是節假日還是工作時間,每天24小時動物防疫站都必須有動物防疫員值班。
第二十三條鄉鎮動物防疫員實行休假、請銷假制度,每月須按時上報出勤登記表。動物防疫員每月工作天數按國家規定執行,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可采取補休、輪休辦法。鄉鎮動物防疫員因事連續請假3天內(含3天)由鄉鎮防疫站長負責,3天以上須報請局領導批準;鄉站站長因事請假需報經局領導同意。
第二十四條鄉鎮動物防疫員不在崗,動物防疫站長應急時向縣畜牧水產局報告,如站長包庇不報,經人舉報和檢查出有假報、虛報者,追究站長責任。
第二十五條除按程序批準的休假和因特殊情況請假外,所有不在崗的,一律作曠工處理。
第五章考核與獎勵
第二十七條對動物防疫員的年度考核,應堅持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目標定量考核與階段性工作考核相結合,全面考核與注重實績相結合。
第二十八條對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動物防疫員,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一)本年度內受縣畜牧水產局2次以上通報批評的,或受到縣政府及縣以上部門以文件形式通報批評1次的;
(二)動物防疫抽查,責任區春秋兩季的動物綜合免疫密度達不到90%以上的;
(三)平時動物防疫抽查,責任區有3次以上(含3次)進欄30天以上的動物沒有進行免疫的;
(四)不服從組織調動的;
(五)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5天者(情節嚴重者給予辭退處理)。
(六)按規定年度考核應確定為不合格的和本年度《鄉鎮動物防疫站目標管理責任制》確定為不合格者。
第二十九條動物防疫員或者動物防疫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質獎勵:
(一)年度考核為優秀的;
(二)積極推廣和應用畜牧獸醫新技術、新成果,成績顯著;
(三)在重要刊物發表科技論文和文章的;
(四)受縣級以上(含縣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表彰的;
(五)對動物防疫站財產的安全、保值、增值有突出貢獻的;
(六)有其他突出成績和貢獻的。
第六章處罰
第三十條動物防疫員每曠工一天,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50—100元的標準扣發獎金或補助。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應給予適當處罰,情節嚴重者可移送司法機處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二)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或不按規定上報疫情的。
(三)因動物防疫員原因,造成應實行強制免疫的動物未免、漏免或誤免的。
(四)未及時督促、指導規模養殖戶和養殖小區做好免疫接種、消毒和建立養殖檔案工作的。
(五)免疫接種后未按規定加掛畜禽標識的。
(六)免疫臺帳、資料、文書不真實、不全面、不準確、不規范或虛報動物防疫數量的。
(七)不按照規定領用、保管和使用疫苗、消毒藥物和免疫器械,造成免疫無效或產生嚴重后果的。
(八)偽造、涂改、轉讓、出售動物防疫證、章、標識,轉讓、出售疫苗,或使用變質無效疫苗的。
(九)免疫注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不及時報告和處理,導致嚴重后果發生的。
(十)對注射后出現副反應癥狀的家畜不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進行治療和救治,導致畜禽死亡的。
(十一)因對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疫情擴散、蔓延的。
(十二)不按動物、動物產品檢疫規范實施檢疫,不按規定加蓋驗訖標志、出具檢疫證明,或不按規定使用驗訖印章、檢疫標志的。
(十三)違規給進入流通領域的動物加掛標識的。
(十四)因檢疫工作失誤,致使染疫動物及其產品進入流通環節的;
(十五)越權出證,超范圍執法的;
(十六)因執法不當給他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的;
(十七)不落實安全生產和安全防范措施,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
(十八)巧立名目亂收費,超標準收取檢疫費,或截留、挪用檢疫費的。
(十九)貪污、挪用、坐支、截留或私分公款的;
(二十)不嚴守保密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十一)將公物據為己有,或利用公物為個人謀取私利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芷江侗族自治縣畜牧水產局負責解釋。本規定自文件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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