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運輸泄漏遺撒規定
時間:2022-12-16 0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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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禁止車輛泄漏、遺撒,創造清潔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是指機動車輛運輸油料、煤炭(泥)、煤灰、渣土、沙石、土方、灰漿、混凝土、垃圾等流體或散裝物體發生泄漏、遺撒以及其它污染道路的行為。
第三條凡在本市市區道路上運輸流體或散裝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委托其所屬的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運輸建筑施工渣土和專門運輸垃圾的車輛,應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衛生準運手續。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理部門從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核發準運證。取得準運證的,方可從事運輸。運輸車輛應按照準運證批準的線路、時間、地點運輸和卸倒,并隨車攜帶準運證。
第六條車輛運輸不得泄漏、遺撒。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流體和散裝貨物的車輛,必須進行全封閉式改造,未經改造的車輛不得運輸易泄漏、遺撒、飛揚的貨物。運輸煤炭(泥)、砂石、殘土等散裝物體的車輛,四周槽幫牢固可靠,無破損,檔板嚴密,裝載高度應低于車廂板上緣,車廂應加裝金屬頂蓋;運輸煤炭、垃圾等易飛揚物體的,應苫蓋、包扎;運輸灰漿、油料等流體的車輛,必須使用不滲漏的容器裝載運輸。
第七條建筑施工工地運輸易泄漏、遺撒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的時間為早上6點之前或晚上8點之后,其余時間一律不得進出建筑渣土、沙石、灰漿等貨物,特殊情況須經*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同意。
第八條運輸建筑施工材料、土方、渣土的,應在施工現場運輸車輛出口處內側,鋪設長度不少于20米、寬度不小于出口處寬度的混凝土路面,沿街的應與道路相連接,并在出口處設置沖洗車輪的設備及相應的排水和泥漿沉淀設施。車輛駛出施工現場或煤泥場前,必須將輪胎、廂板清潔干凈,車輪不得帶泥上路。
第九條環境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佩戴統一標志,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須接受環境衛生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未取得準運證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違法個人可并處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和經營者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不按批準的線路、時間、地點運輸和卸倒或不隨車攜帶準運證的,對駕駛員處100元以下的罰款或警告。
第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清掃被污染的路面,對違法個人可并處100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和經營者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接受管理的,可停止車輛運行,待其接受處理后放行:
(一)車輛運輸沿途泄漏、遺撒的;
(二)車輛輪胎、廂板帶泥行駛污染路面的。
對于道路上泄漏、遺撒物,當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沒有條件清除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代為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施工現場、煤泥場、沙石場未設置硬質路面及煤泥場未設置清洗、排水設施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1天處施工單位或煤泥場、沙石場經營者5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工整頓,并處20000元以下罰款。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車輛運輸泄漏、遺撒的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運輸車輛裝載貨物捆扎不牢固的,封蓋不嚴密,運輸途中泄漏、遺撒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三條當事人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不交納罰款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十四條對阻礙環境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環境衛生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執法不嚴,致使責任區內運輸車輛泄漏、遺撒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制鎮、經濟開發區的車輛和市區內非機動車輛的運輸泄漏、遺撒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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