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規定
時間:2022-12-02 0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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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村鎮(街道)公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規范村鎮《街道)工程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村鎮(街道)工程建設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公有資金投資工程是指國家資金、村鎮(街道)集體資金及國家、集體和私人共同投資而國家、集體資金投資比例超過50%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予全市范圍,內由鎮政府(街道)、鎮(街道)屬企事業單位、村集體為建設主體的工程項目。
第四條各轄市、區監察局、建設局、審計局按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內村鎮(街道)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和違反法定程序審批建設工程。超越權限和違反法定程序審批的,其批準文件無效。
第六條嚴格招標投標管理。5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必須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招投標。5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鎮政府(街道)按本辦法對招標發包過程實施監督,建設單位到市(武選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發包手續。
第七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必須成立村鎮(街道)工程建設項目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建設的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下設工程項目管理組和監督組。工程項目管理組由各鎮(街道)建設管理機構組建,負責本地區所屬鎮(街道)、村兩級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監督組由鎮(街道)紀委、監察室、審計辦、財政所等部門負責人或專業人員組成,負責監督建設工程招投標、合同簽訂、材料采購、施工、工程量變更、工程結算、資金使用等過程中有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的情況。
第八條嚴格村鎮(街道》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程序。村級項目的確定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報村鎮(街道)工程建設項目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備案;鎮(街道)項目的確定必須經村鎮。(街道)工程建設項目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在領導小組審核的基礎,提交鎮(街道)黨政辦公會討論決定,并明確項目實施的時間、地點、責任人、建設方案、投資額等,并分別在政務、村務公開欄中公開。
第九條工程建設施工招投標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邀請招標或其它方式的,必須由村鎮(街道)工程建設項目監督管理領導小組以書面形式報轄市、區監察局備案。
第十條招標單位、中標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簽訂。
第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按規定簽訂廉政責任書,由監督組進行全過程廉政監督。
第十二條監督組要加強對工程建設過程的監督管理,按照程序對招標信息的公開、評委的產生、中標結果的運用、合同的簽訂、履行、工程量的變更、資金支付、材料采購等重點環節實施監督。
第十三條行政村自行監理的工程項目,須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并由村民代表會議推薦3名以上村民與部分監督組成員組成監理小組,實施對工程項目的監督。
第十四條公有資金投資的各種房屋建筑和各類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必須由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各施工企業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嚴禁無證設計和無設計施工。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出具變更設計通知單。涉及重大設計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圖紙和工程量的變更必須由監理人員,原設計人員、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簽字。變更數額2萬元以上的,要提交村鎮(街道》工程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小組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公有資金投資的房屋建筑、獨立煙囪。水塔,水池等構筑物,由村、鎮(街道)統籌安排建設的道路,橋梁、接排水、環境衛生等基礎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施工任務。禁止無證和越級施工。
第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施工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工程竣工后,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所有項目的資金運行情況要真實、及時在政務或村務公開欄中公布,以便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八條鎮(街道)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村鎮(街道)建設檔案管理制度。新建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鎮(街道》建設管理部門報送工程資料。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放任、縱容、隱瞞違法違規建設,造成質量、安全重特大事故和資金損失的黨政領導干部,將依黨紀政紀給予其相應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對負責村鎮(街道)工程建設項目監督管理的有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和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凡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無明確規定的,按照本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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