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制度
時間:2022-11-09 0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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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護氣象探測環境,提高氣候變化的監測能力、氣象預報準確率和氣象服務水平,為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第四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市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設有氣象臺站的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氣象臺站的探測環境保護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的義務,有舉破壞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
第六條下列氣象臺站的氣象探測環境受法律保護:
(一)朝陽市氣象臺(國家布點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
(二)朝陽市天氣雷達站(國家布點天氣雷達站);
(三)朝陽市農業氣象站(生態氣象監測站);
(四)朝陽縣氣象站(國家基準氣候站、自動氣象站、衛星地面接收站、太陽輻射觀測站、沙塵暴監測站);
(五)建平縣氣象站(國家基本氣象站、自動氣象站、衛星地面接收站、生態氣象監測站);
(六)北票市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自動氣象站、衛星地面接收站);
(七)凌源市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自動氣象站、衛星地面接收站);
(八)喀左縣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自動氣象站、衛星地面接收站);
(九)朝陽縣羊山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自動氣象站);
(十)建平縣建平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自動氣象站);
(十一)其他依法需要保護的氣象探測環境。
第七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各類氣象站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如下:
(一)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和太陽輻射觀測站周圍的建筑物、作物、樹木等障礙物和其他對氣象探測有影響的各種源體,與氣象觀測場圍欄必須保持一定距離,具體保護標準見附件。
(二)自動氣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氣象要素發生異常變化的干擾源。自動氣象站具體保護標準根據其布設站類按照附件標準執行。
(三)生態氣象監測站(含農業氣象站)具體保護標準根據其布設站類參照附件標準執行。
(四)天氣雷達站主要探測方向的遮擋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擋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擋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擋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總的遮擋方位角不得大于5°。天氣雷達站四周不得有對雷達接收產生干擾的干擾源。
(五)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探測環境的保護按照國家關于《地球站電磁環境保護要求》(GB13615-92)執行。
(六)沙塵暴監測站探測環境保護標準按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確定的標準執行。前款第(一項)所稱源體,是指經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確定的對氣象探測資料的代表性、準確性有影響的大型鍋爐、廢水、廢氣、垃圾場等干擾源或者其他源體。
第八條各類無線電臺(站)不得對氣象專用頻道、頻率產生干擾。氣象通信線路和設施不得被擠占、挪用、損壞,以保證氣象信息及時、準確地傳輸。氣象無線電頻率的保護,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法規執行。
第九條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確定后,納入各級城市和村鎮建設規劃。各級國土資源、規劃、建設部門對不符合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法定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批準。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標準送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條各級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氣象臺站探測環境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屬于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的探測環境,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屬于其他氣象臺站的氣象探測環境,應當事先征得省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后,方可建設。
第十一條未經依法批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遷移氣象臺站和設施。確因實施城市規劃或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天氣雷達站等國家布點的氣象臺站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批準;需要遷移其他氣象臺站的,應當報經省氣象主管機構批準。拆遷和新建氣象臺站和設施的全部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違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禁止下列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行為:
(一)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氣象臺站建筑、設備和傳輸設施;
(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障礙物;
(三)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燒、放牧等行為;
(四)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種植影響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作物、樹木;
(五)設置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六)進入氣象臺站實施影響氣象探測工作的活動;
(七)其他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氣象臺站建筑、設備和傳輸設施的;
(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障礙物的;
(三)設置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的;
(四)其他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燒、放牧等行為的;
(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種植影響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
的作物、樹木的;
(三)進入氣象臺站實施影響氣象探測工作的活動的。
第十六條國家和省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探測環境的保護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朝陽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類氣象站氣象觀測場圍欄與周圍障礙物邊緣和各種影響源體邊緣之間距離的保護標準
附件:
各類氣象站氣象觀測場圍欄與周圍障礙物邊緣和各種影響源體邊緣之間距離的保護標準
“障礙物”是指建筑、作物、樹木等影響觀測場氣流通暢或探測資料代表性、準確性的物體。“孤立”障礙物是指在觀測場圍欄距障礙物最近點,向障礙物方向看去,與鄰近物體的橫向距離≥30米的單個物體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擋角度≤22.5度的障礙物。“成排”障礙物是指在觀測場圍欄距障礙物最近點,向障礙物方向看去,單個物體或兩個單個物體的橫向距離≤30米的集合物體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擋角度>22.5度的障礙物。
“障礙物高度的倍數”是指觀測場圍欄距障礙物最近點的距離與障礙物最高點超出觀測場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大型水體距離”是指水庫、湖泊、河海等水體的歷史最高水位距觀測場圍欄的水平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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