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會計服務制度

時間:2022-10-06 0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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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會計服務制度

第一章服務工作的組織管理形式及主要內容

第一條服務必須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會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村民自治、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在尊重農民群眾意愿和民主權利的基礎上,各服務機構依法與各村(居)民委員會簽訂會計委托服務協議。實施服務后,維持村(居)委會各項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

第二條服務主要采取自愿委托管理的形式,實行村級財務與村級資金的“雙委托”管理,即各服務機構在接受委托后,各村集體不再設會計和出納,只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報賬員,其資金和賬戶由機構根據自愿簽訂的委托協議,以及《會計法》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有關要求進行統一管理,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實現“五個統一”,即統一資金賬戶、統一報賬時間、統一報賬程序、統一會計核算、統一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可對村級財務的管理與決策提供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服務機構應加強內控管理,科學設置工作流程和工作崗位,明確各環節、各崗位的分工和職責,實現權責一致、相互監督。

1.負責人。村級集體組織法定代表人是村級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對本村(居)委會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報賬員。由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村(居)委會干部兼任或由通過民主程序產生的村民擔任,主要負責村級收入、支出原始憑證的收集整理,村級備用金的領取、保管和定期向服務機構報賬。報賬員產生后應及時向服務機構備案,并積極參與相關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前提下,不宜隨意更換。

3.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實行服務的行政村應通過民主程序產生民主理財小組,對村級收入、支出情況逐項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民主理財小組的成員不得由村(居)委會干部以及與村(居)委會干部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擔任。民主理財小組組成人員應向服務機構進行備案,并預留相關印鑒。

第四條實行備用金制度。實行服務的村級資金采取備用金方式進行管理。備用金的金額由各村(居)委會與機構協商決定。備用金的使用額度標準由村民會議討論確定。實際開支時,需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并加蓋印鑒后,由村集體組織法定代表人審核簽字。如遇重大開支事項,還需先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第五條實行村級財務預決算制度。開展服務后,各村(居)委會應編制村級財務預算,并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報服務機構備案,作為其當年資金運轉的依據。年度終了時,服務機構根據當年各村(居)委會資金實際收支情況,編制決算報告,提交村民會議審議。

第六條實行村級財務定期報賬制度。開展服務后,村級財務實行村(居)委會報賬員向服務機構定期統一報賬,具體報賬時間由服務機構與村(居)委會協商確定。

第七條實行村級報賬審核制度。開展服務后,服務機構在受理村(居)委會報賬員報賬時,應逐一核實有關憑證,凡符合村(居)委會財務預算內容,手續、印鑒齊全,憑證合規的開支方可報銷入賬。

第八條實行村級財務會計定期公開制度。開展服務后,服務機構應定期向村(居)委會提供詳細、完整的財務信息。村(居)委會收到服務機構提供的村(居)委會財務信息后,應定期予以公布,包括村(居)委會資產負債表、收益表、收入明細表、支出明細表等,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九條實行村級財務會計檔案管理制度。開展服務后,服務機構應研究制訂村級財務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加強對村級財務會計檔案的整理和歸檔,對各村(居)委會的財務會計檔案進行單獨管理,編制檔案目錄,并妥善保管。

第十條實行村級財務會計審計制度。開展服務后,應以鄉鎮人民政府為主,農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配合,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服務機構管理核算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和審計監督工作,并公開審計結果。村(居)委會換屆、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輪換時,還應組織相應的離任審計。

第二章服務機構設置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要組建鄉鎮村級會計委托核算中心,負責本鄉鎮的村級會計委托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服務機構崗位設置。鄉鎮村級會計委托核算中心崗位設置為:總會計1人,核算會計、資金會計(出納)若干人,原則上由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擔任。主要負責發放備用金,審核報銷票據,處理日常賬務,匯總編制明細賬、總賬和月報、季報、年報,并對各村(居)委會的財務檔案進行歸集管理。擔任服務機構總會計的人員應當熟悉農村財務工作,原則上應具備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有專門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第三章村級債務和農村票據的管理

第十三條開展服務工作前,各鄉(鎮)要做好各村(居)委會債務的清理工作,盡快收回外借資金,并根據具體情況,研究制定消除村級債務、防止村級債務繼續增長的相關政策,核銷欠賬,鎖定舊賬,確保村級資金核算由原方式向服務的平穩過渡。同時,各鄉鎮要規范票據使用,加強對票據使用的監管,消除“白條”入賬現象,有效控制村級債務的增長。

第四章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村級會計委托核算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鄉鎮要為服務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財、物條件。要健全服務的各項規章制度,探索新的服務工作模式,加強軟硬件建設,加快人員培訓,建立健全服務工作電算化模式下的內控制度,確保服務工作的順利有效開展。

第十五條財政、農業等部門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加強溝通協作,對各鄉鎮開展服務工作進行指導、督促、檢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及時匯報有關情況。村級會計委托工作轉入正軌后,按以下分工履行職責。

1.農業部門。負責對鄉鎮村級會計委托核算中心的業務進行指導;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財務進行監督管理;對農村財會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2.財政部門。負責制定、修改、完善鄉鎮核算中心服務的相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對鄉鎮村級會計委托核算中心會計人員及農村會計人員的注冊登記和繼續教育。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審計、監察、農業、財政等部門依法對鄉鎮村級會計委托核算中心工作進行審計監督和專項檢查,并積極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構建部門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督管理體系,切實發揮服務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