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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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以下簡稱供熱)企業資質管理,保障向城市安全、可靠、持續穩定地供氣、供熱,促進城市燃氣和供熱行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城市中從事供氣、供熱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系指以自有設施向用戶專門供氣、供熱的企業,包括氣源廠、熱源廠、燃氣廠和供熱輸配企業。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系指燃氣和供熱企業的設施水平、供氣和供熱能力、企業人員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等。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按供氣、供熱能力實行分級審批。

供氣能力在20萬戶以上(含20萬戶)的燃氣企業和供熱能力在500萬平方米以上(含500萬平方米)的供熱企業,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預審并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也可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發證。

供氣能力在20萬戶以下的燃氣企業和供熱能力在500萬平方米以下的供熱企業,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審查,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城市燃氣企業資質標準》和《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進行。

第八條申請資質審查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申報表;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職務證明,安全技術負責人職務、職稱證明;

(三)項目批準文件、施工圖或者施工及安裝竣工驗收資料、工藝圖、設備配置明細表、壓力容器合格證、安全及消防設施資料等;

(四)氣源及熱源情況。外購氣源和熱源的企業應當提交供需協議書;

(五)其他有關文件。

第九條新建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審查分初審和正式審查兩個階段。經初審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城市燃氣企業試運行證書》或者《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試運行證書》(以下統一簡稱《試運行證書》)。企業取得《試運行證書》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業登記。

企業試運行一年后,可向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發給《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或者《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統一簡稱《資質證書》)。審查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頓。

第十條《試運行證書》、《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試運行證書》、《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和出賣《試運行證書》或者《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分立或者合并,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原《試運行證書》或者《資質證書》作廢。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當重新申請資質審查。

第十三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應當向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復審。經復審合格的,換發《資質證書》;復審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頓后重新申請資質審查。

第十五條本規定頒發前已取得城市燃氣或者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的,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當做好設施的維修、巡檢,確保安全、可靠、持續穩定的供氣、供熱,提高服務質量。資質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供熱企業進行演期監督檢查,對檢查不符合資質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整頓。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整頓后仍不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停止運營,同時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因限期整頓或者停止運營所造成的損失,由企業自行負擔。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質審批部門處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停止運營: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

(二)申請資質審查時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十九條資質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1、城市燃氣企業資質標準

2、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附件1:

城市燃氣企業資質標準

1.為了規定城市中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城市燃氣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2.燃氣氣源及質量:

2—1城市燃氣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腦油為原料制取的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和礦井瓦斯等。

2—2氣源廠生產的燃氣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GB13621—92《人工煤氣》、GB9052.1《油氣田液化石油氣》和GB11174《液化石油氣》、SY7514《天然氣》、GB/T13611—92《城市燃氣分類》等。

2—3城市燃氣應具有可察覺的臭味,應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規定要求。

2—4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要有穩定氣源(指有儲備設施或與有儲備設施單位簽訂的代營合同),保障持續穩定地供應液化石油氣。

2—5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凡液化石油氣含有殘液組份的,必須設有殘液回收裝置,回收殘液。

2—6對于人工煤氣的低發熱值、雜質允許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氫、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進行檢測;對于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要定期進行成分分析檢驗。

2—7對于上述要求進行的各種檢驗或檢測,燃氣企業必須設有檢測或檢驗裝置,保證燃氣質量。

3.燃氣壓力

從事燃氣供應的企業,凡由管道輸送的燃氣,應根據其氣源,對用戶室內燃氣管道的最高壓力與用氣設備燃燒器額定壓力,符合GB50028—93的規定要求。

4.燃氣生產工藝

4—1以煤和重油為原料的人工煤氣制氣工藝、凈化處理工藝、管網輸配系統、儲配站、調壓站等,必須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要求。

4—2天然氣及礦井瓦斯等燃氣的貯存設施、集輸站場、處理廠、集輸管線、管網輸配系統等,必須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門的有關規定要求。

4—3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燃氣企業,必須具備包括由運輸、接卸、儲存、灌裝等完整生產工藝的液化石油氣貯配站,方能在城市內設立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經營液化石油氣,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必須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規定要求。

任何沒有上述完整生產工藝液化石油氣貯配站的單位和個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進行臨時灌裝的,不得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

4—4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及礦井瓦斯的生產、儲存及輸配等所有的設備,必須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儲罐及所有的壓力容器(包括液化氣鋼瓶)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關于壓力容器的規定要求。

4—5液化石油氣鐵路槽車和汽車槽車應符合(82)勞鍋字22號、(82)化調字第316號《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和(81)勞鍋字1號《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

5.安全生產

5—1燃氣企業的人工煤氣廠、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場、天然氣及礦井瓦斯集輸站場的建設、生產和經營,必須嚴格執行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第10號令《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要求。

5—2燃氣企業的人工煤氣廠、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場、天然氣及礦井瓦斯集輸站場的防火及消防設施和器材的配備,應符合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要求,防爆等級應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要求。

5—3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燃氣企業要對儲罐、液化氣火車槽車及汽車槽車、鋼瓶等壓力容器,定期進行檢驗。

有條件的企業,應配備檢驗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鋼瓶、儲罐及壓力容器的設施和專職檢驗人員。

5—4必須具有設備、設施運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相關的安全制度,并認真組織實施。

5—5生產崗位運行人員,必須按規定全部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5—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企業要由負責生產的主管領導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設立安全管理機構;生產車間要由車間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工作,并設專職安全員。

6.人員及其他

6—1燃氣企業生產工人、管理與工程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定員的標準要按建設部《城市建設各行業編制定員標準》〔(85)城勞字第5號〕的規定配備。

6—2燃氣企業的專業性和安全性很強,必須配備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小型企業配備專業技術員,中型企業要有專業工程師,大型企業配備專業高級工程師。

6—3企業全部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廠規廠法、安全生產、生產管理基本知識的基礎教育。

6—4企業要建立包括基建、生產運行、技術設備、物資、安全生產等完整的統計資料和檔案,并設專人管理。

6—5企業要有營業章程和服務規范。附件2:

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

1.為了規定城市中從事集中供熱(以下簡稱供熱)經營活動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2.熱源

2—1熱源包括熱電聯產、區域鍋爐房、工業余熱、地熱、核能等多種方式。

2—2向市區供熱的熱電廠必須符合城市供熱規劃的要求,凡屬不按城市供熱規劃建設的熱電廠不得向城市供熱;在合理的供熱半徑內(蒸汽網的供熱半徑宜控制在5公里以內,熱水網的供熱半徑宜控制在10公里以內)只能建一個熱電廠。

2—3區域鍋爐房供熱規模:特大城市鍋爐單臺容量在20噸/時以上,民用建筑供熱面積應在25萬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鍋爐單臺容量在10噸/時以上,民用建筑供熱面積應在10萬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鍋爐單臺容量在4噸/時以上,民用建筑供熱面積應在4萬平方米以上。

2—4工業余熱要按照城市供熱規劃的要求,就近向市區供熱。工業供熱鍋爐單臺容量不得小于10噸/時。

3.供熱質量

3—1熱電聯產供熱,熱力網供水溫度一般控制在110~120℃以上,回水溫度60~70℃;其供回水溫差,直接連接不小于20℃,間接連接不小于35℃。

區域鍋爐房供熱,供熱規模較小時,可采用95~70℃的水溫;供熱規模較大時,應采用較高的供水溫度。

用戶室內采暖溫度應為18℃±2℃,不低于16℃。

3—2熱力網供水流量要按CJJ34—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規定進行計算。

3—3熱力網供、回水壓力要符合CJJ34—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的規定要求,要保證熱力網末端供、回水壓差能滿足用戶系統所需的作用壓頭要求。

3—4熱力網供回水溫度、壓力、流量等參數要在供熱協議中明確規定,并要按供熱協議要求實施,保證用戶采暖效果。

3—5熱力網補給水的水質要符合國家《民用鍋爐水質標準》和《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的要求。

3—6熱力站必須配置檢測和調節供回水溫度、壓力、流量等運行參數的設施,實時檢測與調節,保證良好的水力工況。

3—7要選擇熱力網中間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別取頂、中、低層不同朝向的房間,檢測用戶室溫;每月檢測戶數(每戶按50平方米計算)為:供熱面積在100萬平方米內按3%;101~500萬平方米按2%;501~1000萬平方米以上按0.5%進行檢測。用戶室溫合格率應不低于98%。

4.供熱生產工藝

4—1熱電聯產單機容量在12MW以上的熱電廠,必須符合國家《大、中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的要求;單機容量在12MW以下(含12MW)的熱電廠和中低壓凝汽式電廠改造為熱電廠,必須符合國家《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的要求。

4—2區域供熱鍋爐房系統,必須符合國家勞動與機械部門的有關規定要求。

4—3熱力網系統,包括熱力管道的布置、敷設和防腐保溫、熱力站、閥門、補償器等附件與輔助設施,必須符合CJJ34—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的要求。

4—4熱力網必須配置檢測、調節與控制等設備,滿足熱力網運行的要求。

5.安全生產

5—1必須具有設備、設施、運行人員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相關的安全制度,并認真組織實施。

5—2生產崗位運行人員,必須按規定全部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5—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企業要由負責生產的總工程師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設立安全管理機構;生產車間要由車間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工作,并設專職安全員。

5—4要保證供熱設備、設施的完好,配備專門維修、搶修人員與專用設備,保證熱力網可靠運行。

6.人員及其他

6—1供熱企業生產人員、管理與工程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定員標準要按建設部《城市建設各行業編制定員標準》〔(85)城勞字第5號〕的規定配備。

6—2供熱企業技術與專業性很強,必須配備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小型企業配備專業技術員;中型企業要有專業工程師;大型企業配備專業高級工程師。

6—3企業全部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廠規、廠法、安全生產、生產管理基本知識的基礎教育。

6—4企業要建立包括基建、生產運行、設備與設施、安全生產、物資消耗等完整的統計資料和檔案,并設專人管理。

6—5企業要有營業章程和服務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