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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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項目承擔企業的基本情況
***水泥集團******生產基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水泥熟料、水泥、水泥制品生產銷售的大型水泥企業,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由浙江***水泥集團有限公司、***集團有限公司、***有色金屬控股(集團)公司、浙江富潤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黑貓神蚊香投資有限公司五家單位共同發起設立??偼顿Y16億元的水泥項目及其配套工程被列入***省和***市“861”行動計劃項目和***市招商引資重點建設項目。目前公司擁有3條日產4500噸水泥熟料生產線,配套3×9MW低溫余熱發電機組,100萬噸水泥粉磨站?,F已形成年產550萬噸水泥熟料,100萬噸水泥,年發電1.8億kwh的生產能力。2010年公司實現銷售收入12.57億元,余熱發電發電量為11857萬kwh(其中一二線發電9066.66萬kwh)。項目的建成投產,有力地推動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促進了***水泥工業結構的調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公司實繳稅收均超過1億元,列***縣首位,***市前列,公司連續五年被***縣委縣政府評為“十強工業企業”“納稅大戶”。2006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被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列入國家重點支持的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大型企業(集團)60強,目前排名第19位。2009年“***牌”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為了節約資源能源,發展循環經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已建成的3條日產4500噸新型干法生產線配套建設3套9MW余熱發電機組,其中與第一、二條水泥熟料生產線配套的2×9MW余熱發電項目于2007年11月份動工建設,2008年底實現并網,年設計發電量為13390萬kwh,年可節約標煤4.3萬噸,該項目獲得了共獲得1080萬元國家財政獎勵資金的支持,分別于2007年12月和2008年3月撥付到位。
二.改造項目的依據:
1、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鼓勵類項目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與資源綜合利用):35.日產2000噸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余熱發電。
2、依據***省經信委《關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產線配套余熱發電項目備案的函》(皖經資源函[2007]701號);***省環境保護局《關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純低溫余熱發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的函》(環評函[2007]706號);***市城市規劃局《擬建工程選址審查意見通知》(銅規選審字(2007)第294 號);***市國土資源局《關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日產4500噸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及3×9MW純低溫余熱發電項目用地審查意見的復函》(銅國土資[2007]29號);***市衛生局《關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工程4500t/d水泥熟料生產線及配套余熱發電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批復》(銅衛法[2009]16號);***省供電公司《關于發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余熱發電工程(3×9MW)接入系統設計評審意見的函》(設評[2007]39號);《關于******水泥公司余熱發電工程(3×9MW)接入電網意見的函》(皖電函[2007]79號)等批準文件,同意在2條日產4500噸熟料生產線基礎上配套建設4臺余熱回收利用鍋爐,配置2臺額定功率為9MW的混汽凝汽式汽輪發電機組。
三. 改造項目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名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產線配套余熱發電項目。
(二)、建設地點:***省***市天門鎮板橋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內。
(三)、項目建設內容:利用2×4500噸/天 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窯頭冷卻機和窯尾預熱器的廢氣余熱,配套建設4臺余熱回收利用鍋爐,2套9MW純低溫余熱發電機組。實施項目的目標是:年發電量為13390萬千瓦時,項目節能量43000噸標準煤/年。
四、2×9MW水泥窯余熱發電改造項目執行情況
2×9MW余熱發電改造項目投資總概算為11504.57萬元,項目通過設立獨立核算子公司(******節能發展有限公司)方式負責建設與運行,子公司注冊資本金為3715萬元,全部為現金投資,獲得銀行融資6600萬元,國家撥付節能改造項目獎勵款1080萬元,實際資金來源總計為11395萬元,項目至2008年12月份完成建設,累計完成投資12272.20萬元,超支額877.2萬元由母公司代為墊付,從經營收入中扣回。
2×9MW余熱發電機組的建設由中信重型機械有限公司總承包,總承包金額為1.02億元,長江取水等部分公用土建工程由公司自建,整個建設過程按計劃完工,至2010年末,2×9MW余熱發電機組設備運行正常,發電達標,整體工程通過建設部門驗收,2010年12月份由***藍天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了投資財務決算,固定資產投資完成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項目
機器設備
房屋
建筑物
合計
金額
10,443.16
770.35
1,058.70
12,272.20
項目投產后流動資金需求主要是管理運行費用,需求在50萬元左右,向母公司借取,從經營收入中扣回。至2010年末,節能發展公司已經歸還貸款4400萬元,經營資金充裕。
2×9MW余熱發電改造項目投資比概算略超,原因為長江取水工程投資比計劃略超,試生產期間對部分設備進行了技改,余熱發電建設作為新興工業項目,設備技術與水泥窯操作的配合關系需要提高,這方面的改造影響實際投資超過概算投資。
五. 余熱發電生產組織、準備情況:
******2×4500t/d水泥熟料生產線新建2×9MW純低溫低壓余熱發電機組于2007年11月動工建設,2008年11月下旬和12月下旬1#、2#機組先后并網發電。
在余熱發電建設階段,公司從***省電力學校招聘了多名大專生作為發電崗位操作員,進行了崗前理論和實踐培訓。在余熱發電初期階段,協議由***電廠有專業生產和管理經驗的技術工人負責電站管理操作。
在發電投產前,公司和總承包單位聯合成立了試生產領導小組,負責設備啟動、運行和調試工作,以確保調試合格和設備運行安全。
我公司嚴把設計、設備、安裝質量關,給各個有關方發出“項目缺陷與故障處理聯系函”20余次。處理鍋爐、汽機、儀表、化學電氣、自動化等各種問題兩百多項。力爭余熱發電機組均順利并網發電。
我公司組織編寫了鍋爐、汽機、化水、電氣各崗位的生產操作規程;安全作業規程;建立健全設備巡檢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生產崗位管理制度。組織學習,考核及格上崗。
為了多發電,采取了以下措施:
1.根據試生產階段出現的窯操作與余熱發電操作的欠配合帶來的余熱發電工況波動大等問題,加強水泥窯中控操作員和發電中控操作員積極配合。窯操作員在確保水泥窯穩定生產條件下兼顧發電,在操作上進行調整,形成合理工況,提高窯頭煙氣溫度和流量,確保余熱發電所需熱量。
2.減少熱力管網的熱量損失。對水泥窯系統煙氣管道漏風點進行了處理。更換了漏風的膨脹節;鍋爐的旁路閥門由百葉閥換成單板蝶閥;處理脫落的保溫層;更換了原蒸汽管道的保溫材料,加厚保溫層。
由于發電廠房離水泥窯距離較遠,蒸汽管道較長,對發電系統主蒸汽管道進行了改造。取消了母管制,正常時采用單元制運行方式。
3.加強設備維修管理,減少故障停機率。
4.優化設備操作程序,減少開車時間。
5.及時調整運行工況,應對窯系統的短時異常工況變化。
6.加強鍋爐的處灰管理,提高鍋爐熱效率。
經不斷改進,發電量逐漸提高。達到了設計水平。
六. 技術經濟效益情況:
余熱發電投產以后,在保證水泥熟料生產能力和產品質量的前提下,在保證不增加水泥熟料用煤單耗的情況下,力爭多發電。2010年度兩條余熱發電量見表2:
表2.2010年1#、2#線發電量表
月份
1#線發電量
kwh
2#線發電量
kwh
月累計發電量 kwh
1
3917800
3632000
7549800
2
3318200
4054000
7372200
3
3036400
3487600
6524000
4
4835000
3762600
8597600
5
5341600
5121400
10463000
6
3569400
4794600
8364000
7
4495200
3045000
7540200
8
1173800
3991800
5165600
9
515200
3224800
3740000
10
4447800
2943400
7391200
11
4277600
4291400
8569000
12
4749200
4640800
9390000
總計
43677200
46989400
90666600
2010年度共發電:
43677200 + 46989400 = 90666600 [kwh]=9066.66[萬kwh]
相當于節約標煤:
4.04kg/kwh × 9066.66[萬kwh]=36629.3 [噸標煤]
需要說明的是2010年度1#、2#線發電量受到了的影響,主要原因為:本年度因政府節能需要,對水泥熟料生產線實施階段性停產,我公司每條生產線累計停產2個月,導致發電量相應減少,如果不是節能停產原因,按全年正常生產,我公司2×9MW余熱發電機組發電量可發電9066.66÷10×12=10880萬kwh,可節4.04kg/kwh×10880萬kwh=43955噸標煤,超過43000噸設計節能量。
七. 技術改造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
根據本公司配套余熱發電工程的情況,技術改造的經驗或認識有以下方面:
(一)、節能環保方面
1、余熱發電效益好,節能效果突出。機組運行后,******公司總降每月從電網少購電約950萬度,噸熟料電耗降低近1/3.
2、余熱發電機組運行后減少了從電網購電,也相應減少了火力發電廠的發電量,減少了煤的使用量也減少了二氧化碳排放量。
3、余熱發電回收窯頭廢氣熱量,在鍋爐入口增加了沉降室,利用重力原理提前回收粉塵,降低了進入收塵電場的廢氣含塵量;同時由于窯頭余熱發電鍋爐回收熱量,降低了進入收塵電場的廢氣溫度,使收塵電場效果更好。
4、余熱發電窯尾鍋爐不僅有收塵效果,同時因窯尾鍋爐降低了入電收塵溫度,使回轉窯不需再經增濕塔噴水降溫,節約了水資源。
(二)、水泥窯系統運行方面
1、窯頭、窯尾鍋爐的收塵,使廢氣含塵量降低,減少了風機葉片的磨損,提高了窯頭窯尾收塵風機的運行周期,相對也提高了水泥窯運行周期,,使窯系統更加穩定。
2、余熱發電運行后,為提高發電量,對水泥窯的穩定運行和系統漏風要求較高,促使水泥窯系統對漏風、影響窯運行周期的隱患進行整治,帶動了水泥窯的操作和運行管理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八.總結評價
該項目實施后,年發電量為10880萬kwh,年節約標煤43955噸,達到項目設計要求,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專家強調:
1. 水泥熟料生產過程中,余熱得到充分地利用,又使熱力系統合理既不影響燒成系統的熱工穩定又確保生產的正常運行
2. 余熱利用系統以不影響水泥生產、不增加系統能耗、減少生產產量為原則;.
3.“噸熟料余熱發電量”的高低就代表余熱發電技術水平的高低,這是誤區。動用了生產工藝用熱風來提高發電量,提高了燒成熱耗,降低了能源利用率,違背了純低溫余熱發電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有的設計單位和實施企業為多發電,動用了工藝用熱風(如三次風),發電量上去了,但熟料熱耗也上去了。為多發電,人為地提高廢氣溫度、占用三次風等而加大了燒成熱耗,從而引起整個系統一次能源消耗的隱性增長,這是不符合我國能源政策的。
根據研究及實際生產情況,為了多發電而增加燒成熱耗其結果是每多發1kWh電,窯系統將多消耗1kg左右標準煤的燃料。
我們的管理原則是:保產量、保質量、降煤耗、多發電。在余熱發電方面不斷挖潛,多發電、降能耗。
篇2
下面,我把自己在*年工作情況及廉潔守紀情況向大家作以匯報。*年,本人在局領導的正確領導下,以許可證管理工作為重點,工作中加班加點,克服困難,工作取得了充足的進展,生活中注重廉潔自律,勤儉持家,保持良好的道德修養。
一、恪盡職守,努力完成領導交派的工作任務
上半年,根據省局要求,在去年食品普查的基礎上開展了一次全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集中整頓活動。在這次整治活動中,本人負責起草了集中整頓方案,將食品普查中發現550家無營業執照企業及小作坊移交*工商局查處,將562家無衛生許可證企業及小作坊移交縣衛生局查處,將118家無證、無標生產企業移交我局稽查大隊查處,對剩下的152家企業分為A、B、C三類,根據企業的質量管理情況和經營情況實施動態管理,嚴格監控。
根據國家局79號令規定,依法組織對60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情況進行備案。
質監科的工作,除了應完成預算創收工作,還得完成了市局、縣局交派的行政管理工作,創收、管理兩不誤,每月巡查食品許可證企業5家,暗查食品市場1家。工作中能主動克服困難,統籌兼顧,努力完成了各項業務。
如何在短時間內提高企業的質量安全意識和科學管理意識,是我們在工作中的主要困難。今年,本人加班加點,數次到企業現場指導幫助,共指導6家糖果企業,4家紫菜企業,1家冷飲廠,4家米廠,6家五類換證企業申證。按照驗收細則、驗收通則完善申請書,具體落實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各種記錄,配置化驗室。每一家企業的申證,我們都要幾十次的到企業現場,在指導糖果廠申證期間,本人將星期日作為“糖果廠專門服務日”。很多企業老板都是小學文化,但經過我們共同努力最終讓他們取得成功。目前上述21家食品企業均通過現場審查。就在今天(*年12月14日上午),上述6家糖果企業已從市局監督處領走了食品生產許可證,也就在今天,*縣徐福茶廠、*縣沙河糧油貿易有限公司2家食品企業已經市局監督處受理,近日即將現場審查。
**紫菜有限公司獲得食品現場審查A級,目前*市A級只有兩家,*大喜慶食品有限公司、*縣豐源米業有限公司獲得食品現場審查B級,現場審查B級的企業在全市也屈指可數。
許可證管理工作,涉及到廣泛的知識領域。為不斷適應新的工作需求,本人不斷加強業務知識學習,豐富自己的知識面,從企業的廠房設計、流程布局、管理體系、產品檢驗等方面盡力為企業提供熱情周到的咨詢服務。本人通過電腦、教材、報刊和請教專業人員,加強對ISO9000、HACCP、GMP等管理體系學習,先后熟悉桶裝飲用水、紫菜、冷凍飲品、糖果、食品添加劑和茶葉相關領域行業知識,認真學習相關食品標準,認真學習相關衛生規范。下一步,本人將加強掛面、淀粉制品領域知識的學習。
今年,本人組織完成了64家工業產品許可證年審工作。指導1家建筑外窗企業擴項申請。指導1家食品添加劑企業、1家五硫化二磷企業申證。
團結是發展的動力,在積極推進許可證工作的同時,本人注重協助局內各兄弟科室開展工作。今年來,共為4家紫菜企業修訂企業標準,協助計測所對許可證企業化驗儀器、計量器具檢定工作進行把關。多次在局稽查大隊查處許可證企業違法行為過程中提供業務咨詢。
二、勤政廉潔,保持良好的道德修養
本人在日常工作中,嚴格遵守局內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以省局“六條禁令”和國家局的有關規定為規范,團結同事,尊敬師長,服從領導,熱情為他人排憂解難。
篇3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規范居住物業的使用、維修和其他管理活動,維護產權人、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為居民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市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
本辦法所稱居住物業(以下簡稱物業),是指住宅以及相關的公共設施。
本辦法所稱產權人,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接受居住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委托,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進行專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規劃、工商、物價、環衛、綠化、市政、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物業管理進行監督。
第五條 物業管理實行主管部門行業管理、產權人和使用人自治管理與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新建居住小區必須依照本辦法實行物業管理。本辦法施行前已驗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區和住宅小區也應依照本辦法實行物業管理。
第二章 物業管理組織
第七條 城市居住區、住宅小區(以下簡稱居住小區)都應依照本辦法成立居住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是代表居住小區全體產權人和使用人合法權益的群眾性組織,由產權人和使用人的代表組成。
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公安派出所可派代表參與管委會的工作。
第八條 管委會由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組織召集居住小區產權人、使用人大會或產權人、使用人代表會選舉產生。
產權人、使用人大會或產權人、使用人代表會應當邀請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的代表列席。
管委會產生后,居住小區產權人、使用人大會或產權人、使用人代表會由管委會負責召集。
產權人、使用人大會或產權人、使用人代表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九條 產權人、使用人大會或產權人、使用人代表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管委會委員;
(二)審議通過管委會章程和居住小區公約;
(三)聽取管委會的工作報告;
(四)聽取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報告;
(五)改變或撤銷管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管委會由五到十五名委員組成,一般為兼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管委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在管委會委員中選舉產生,并報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起草管委會章程和居住小區公約;
(二)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三)監督居住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的執行;
(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制定的年度管理計劃和為居住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
(五)協助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管理工作;
(六)調處物業管理糾紛;
(七)召集產權人、使用人大會或產權人、使用人代表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和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管委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一)管委會登記申請書;
(二)管委會組成人員名單;
(三)管委會章程。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實行資質認證和資質年審制度。
物業管理企業享受國家對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
物業管理企業統一執行財政部頒發的《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需經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向物價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收費許可證,向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后,方可接受委托,承擔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向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認證,應當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認證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經濟、技術、管理人員的任命書或聘任書、技術職稱證書和物業管理培訓證書。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一級企業:物業管理房屋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注冊資金40萬元以上,并配備具有工程師或經濟師職稱的人員2名以上,初級職稱或經專業培訓的人員4名以上。
二級企業:物業管理房屋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下,5萬平方米以上,注冊資金30萬元以上,并配備具有工程師或經濟師職稱的的人員1名以上,初級職稱或經專業培訓的人員4名以上。
三級企業:物業管理房屋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2萬平方米以上,注冊資金20萬元以上,并配備具有初級職稱的人員2名以上,經專業培訓的人員2名以上。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于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填報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年審報告書,向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提出年審申請,并提交上年度統計報表、資產負債和損益表。
物業管理企業年審報告書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八條 居住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劃要求,建設便于物業管理的配套設施,并經綜合驗收合格后,方可向居住小區管委會辦理移交。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管委會委托,承擔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合同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物業管理服務的區域和具體事項;
(二)物業管理服務的具體標準;
(三)物業管理服務的事項;
(四)物業管理服務的期限;
(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收支;
(六)監督檢查物業管理服務的時間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簽訂后,由物業管理企業報居住小區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一)依據物業管理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居住小區實施物業管理并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二)制止損壞居住小區物業或妨礙物業管理的行為,對造成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三)要求管委會協助管理;
(四)選聘專業公司或聘用專人承擔清潔、保安、綠化等專項服務工作;
(五)從事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其他多種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
(六)依據合同的約定,對不照章交納各種費用的住戶,可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視情節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一)依據物業管理合同,對委托管理的房屋及相關的公共設施進行維護、修繕、更新;
(二)承擔居住小區內物業的保安、保潔、防火、綠化及其他便民服務工作;
(三)接受行業管理,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管委會審議決定;
(四)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五)對違法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嚴格履行與管委會簽訂的合同,按下列要求做好服務工作。
(一)實施管委會審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時,必須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技術標準。
(二)將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的使用維護方法、要求、注意事項及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書面告知產權人和使用人;
(三)經常對物業管理區域進行巡視、檢查,定期對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進行養護;
(四)發現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或者公共設施損壞時,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按合同約定進行維修;
(五)接到物業損壞報修時,限時進行維修和處理;
(六)做好物業維修、更新及其費用收支的各項記錄,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帳冊;
(七)定期向管委會報告物業管理工作情況及物業管理費用的收支帳目,接受審核,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工作;
(八)發現違反本辦法或者居住小區公約的行為,應立即進行勸阻、制止,并向管委會或有關行政主管機關報告;
(九)按照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做好其他管理服務事項。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及維護
第二十三條 產權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居住小區的公約,正確使用和維護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設施、設備和場地,妥善處理相鄰關系。
人為造成房屋及公用設施損壞的,由損壞者負責修復或賠償。
物業出現嚴重損壞,影響產權人和使用人安全時,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應當督促物業管理企業限期維修。
第二十四條 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
(二)占用、損壞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或者移裝共用設備:
(三)在平臺、屋頂、通道或者其他公用場地和部位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侵占綠地,毀壞綠化;
(五)亂設攤點、集貿市場;
(六)亂倒垃圾、雜物;
(七)在建筑物、構筑物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產權人或使用人裝修住宅,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裝修住宅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產權人或者使用人。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物業管理區域的道路、場地。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或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與管委會簽訂協議,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七條 房屋的外墻面、樓梯間、公用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供熱和煤氣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電視共用天線、消防設施等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居住小區內戶外的水、電、煤氣、熱力、通訊管線及垃圾清運等,分別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信、環衛等單位負責。
居住小區內戶外的道路、溝渠、池、井、綠化、連廊、停車房(棚)、場地、管委會用房等非經營性公用設施,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維修、養護、清掃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或產權人應向管委會提供下列資料的復制件:
(一)住宅區規劃和竣工總平面圖;
(二)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三)地下管線竣工圖;
(四)其他開展物業管理所需資料的復制件。
無上述資料的,應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或產權人重新測繪后將復制件移交管委會。
第六章 物業管理費用
第三十條 依照本辦法實行物業管理的公有住宅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時,應當設立物業維修儲備金。
物業維修儲備金必須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物業維修儲備金按出售公有住宅售房款的20%至30%,由各售房單位提繳,新建商品房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收取,由售房單位支付。
已經出售的公有住宅和商品住宅,物業維修儲備金的提繳、支付,參照前款規定,由住宅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物業維修儲備金由市、縣房產管理部門統一收取,代為管理,全部存入金融機構,設立專門帳戶,按照銀行同期同檔次單位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物業維修儲備金應當按幢立帳,按戶核算,專款專用。使用物業維修儲備金,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計劃,經管委會同意后,報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支付。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物業維修儲備金的收支情況,接受產權人和使用人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物業維修、更新的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住宅自用部分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產權人或使用人承擔。
(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整幢住宅的產權人或數幢住宅的產權人,按照各自擁有的住宅面積比例共同承擔;依照本辦法設立物業維修儲備金的,在物業維修儲備金中列支。
(三)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產權人按照各自擁有的住宅面積比例共同承擔;依照本辦法設立物業維修儲備金的,在物業維修儲備金中列支。
(四)物業維修儲備金不足時,產權人、使用人應當按照管委會的決定和所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交納物業維修儲備金。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及使用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居住小區配套建造的經營性用房的收入,用于補充物業維修儲備金,由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收取。
第三十六條 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支帳目,管委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半年張榜公布一次,接受產權人和使用人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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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監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本條第___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
(二)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實地驗明交付土地時該宗地的土地條件,出讓人應當出具《交付土地通知書》,受讓人認可并簽收。《交付土地通知書》回執由受讓人存留,作為登記發證的審查要件。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萬元),其中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
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受讓人按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簽訂的合同約定支付。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條 受讓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二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條件:
(一)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容積率(建筑規模) __________________:
(四)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年__月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該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設施(含供水、排水、燃氣、道路、路燈和綠化)由受讓人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申請解決,其它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如電力、通訊、供熱等)由受讓人向有關專業部門申請解決,并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七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八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一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項規定之條件:
(一)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并經出讓人認定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
(二)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開發建設投資比例認定,應當由受讓人委托具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開發投資總額以計劃管理部門的建設投資計劃為準。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0.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五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當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1年。
除出讓人同意外,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時間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出讓人將發出《履約通知書》,敦促受讓人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并將有關情況定期公告;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應當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其余由出讓人報備。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簽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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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資源節約、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法經營行為,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定期公布房地產市場的供求信息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誠信經營情況,引導房地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六條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必須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者《暫定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暫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1年。房地產開發企業因經營情況需要延長《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的,原核發機關可以批準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2年。
資質等級證書和《暫定資質證書》不得出租、出借、轉讓。
第七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分別取得一、二、三、四級資質或者暫定資質,其資質條件是:(一)取得一、二、三級資質,注冊資本分別不得少于5000萬元、2000萬元、800萬元;具有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職稱或者執業資格的人員分別不得少于40人、20人、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職人員分別不得少于20人、10人、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分別不得少于4人、3人、2人。(二)取得四級資質和暫定資質,注冊資本不得少于400萬元;其專職工程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建筑、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執業資格,專職會計人員應當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核定權限為:(一)一級資質,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二)二、三、四級資質和暫定資質,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定;其中,三、四級資質和暫定資質,可以委托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定,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書面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按照資質核定權限,持下列資料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暫定資質證書》:(一)營業執照;(二)企業章程;(三)驗資證明;(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具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權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自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暫定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或者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滿前30日內,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核定權限,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核定企業的資質等級,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要求核定資質等級的申請書;(二)企業的資質證書和法定代表人及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明;(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四)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情況說明書;(五)已開發經營房地產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和負債說明書。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企業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資料,向原資質核定機關申請辦理資質注銷、變更手續;資質核定機關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畢。
房地產開發企業破產、歇業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15日內,持書面申請和資質證書到原資質核定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
第十四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改善城市人文、生態環境。
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用地,除國家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以外,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以公開競價出讓方式取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房地產開發用地時,對下列事項,應當分別書面聽取同級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六)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和誠信情況。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節能省地的有關規定,建造節能省地型住宅、實行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嚴格控制在城市規劃區內零星征地、分散建設。
第十七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方式,進行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經營,其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并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用地,不得改變其土地用途,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經營。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四級資質或者暫定資質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5萬平方米;(二)三級資質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5萬平方米;(三)二級資質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5萬平方米;(四)一級資質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不受限制。
第十九條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將項目資本金到開戶銀行專戶儲存。實施分期開發的項目,可以按照投資比例分期專戶儲存。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該項目資本金專戶儲存的憑證。
第二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竣工驗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城市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環保等有關部門申請專項驗收;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專項驗收。房地產開發項目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經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質量保證書。質量保證書中應當明確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城市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提交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按季度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轉讓,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受讓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轉讓人和受讓人自該項目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二)高層建筑工程進度達到設計形象進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建筑工程進度達到設計形象進度的二分之一以上;(三)已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縣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二)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復印件;(三)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四)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五)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六)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預售條件的,予以許可,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符合預售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告知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在建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向預訂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服務機構、廣告公司、媒體制作和商品房預售廣告,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文號。預售商品房廣告、宣傳資料、商品房項目模型應當真實,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采用國家統一制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與買受人協商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轉讓和商品房的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商定。其中,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與租賃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買受人交付商品住宅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和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自交付買受人使用之日起分別具有以下最低保修期限:(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屋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最低保修期限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水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在合同書中約定。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開發項目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機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的方式,保障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依照國家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出租、出借、轉讓資質等級證書或《暫定資質證書》的;(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不按規定到原資質證書核發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專戶儲存手續的。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向買受人交付商品房時未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或者不按規定履行保修義務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其不良行為在企業信用檔案中記錄并向社會公示,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篇6
關鍵詞:供暖管道;PPR管道安裝;補償器安裝;質量監控
中圖分類號:TU82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 (2010)22-0188-02
1普通管道與PPR管道的區別
1.1鋼質供暖鐵管
雖然質量較好,功能性較強,但是由于高昂的價格,在鋪設時也只能走明管,不能暗埋,目前在市面上已經趨于淘汰。
1.2PPR管道
PPR管采用熱熔技術,管與管之間完全融合到一起,所以一旦安裝打壓測試通過,PPR管絕不會再漏水,可靠度極高。PPR管的這種熱熔技術,使得管與管之間具有良好的密封性,保證管之間不透氣。目前,PPR管已經成為市場上的主流管道。
2鋼質供暖管道安裝過程中的質量監控
2.1管道安裝前的質量控制
首先需要對施工單位(分包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進行審查,嚴格杜絕無資質的施工單位進場,嚴格禁止對工程進行轉包。對施工單位的開工申請書嚴格審批,對其施工準備工作的質量檢查、核實與控制。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計劃嚴格把關和審批,使工程施工質量有可靠的技術措施保證。對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質量證明書進行嚴格審批,確保在工程過程中有可靠的物質基礎。對特殊操作工種人員的資格嚴格審查,確保施工作業的安全性。
2.2安裝過程的質量控制
整個安裝工程中質量控制的重中之重就是安裝過程,針對供熱管道施工的特點對各施工工序進行質量預控,在重點的部位設立質量控制點。
2.3管道除銹、涂漆
堆放管材時,必須用木墊住管材:露天無遮擋長期存放時,必須用布覆蓋,以防止被雨淋和太陽長時間的照射。而且由于熱力管道的直徑較大,一般都采用機械除銹,使管道表面呈現金屬光澤,為管道涂漆通常采用涂環氧煤瀝青底漆2遍、面漆2遍,并在現場按比例配制。
2.4管道組對與焊接
把已除銹涂漆并坡口的管道進行對接時,一般3~4根組對一組,要用專用對口卡板對口組對,嚴格按設計及施工規范找出平直度和間隙,禁止用力集中造成焊縫裂口等缺陷的強力對口出現。目前主要使用國產碳鋼卷管作為熱力管道,施工時要按規定進行坡口,嚴格焊條烘干程序,做好烘干記錄。13920、D820等大管徑采用內壁補焊一次封底,是為了保證焊口嚴密。進口鋼管要進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制定相應的焊接工藝,以便保證焊接質量,焊縫外觀檢驗合格后,按規定比例進行無損探傷。
2.5補償器安裝
目前,球形補償、方型補償、波紋補償、套筒補償是常用的熱力管道補償方式,因其安裝特性各異需要對其制定相應的質量控制措施。(1)方型補償器在安裝架空管道時,特別要重視補償器吊架的恒力彈簧的安裝;方型補償器在地溝內安裝的,必須根據環境溫度和設計要求計算出預拉伸量;(2)安裝套筒伸縮節,要保證芯管和套筒的軸芯重合,在接通全線管道和焊牢各處固定支架后,再從熱力室內按設計要求位置切割管段的套筒伸縮節安裝長度,并將套筒安裝在管道上,使套筒和芯管的間隙沿徑向一致,確保同心和伸縮自如。最后填滿石棉盤根密封;(3)波紋補償器的安裝也應在管道貫通后進行,不準在補償器上吊裝、綁扎或焊接打火,內套筒方向與介質流動方向要一致,活動元件不得被外部構件卡死或限制其活動范圍;試壓前應將盲端可靠固定;(4)球形補償器的選擇直接影響管道的運行和安全,對于兩球形補償器之間的距離要進行驗算,彈簧安裝在兩固定支架之間用于吸收變形應力。
3PPR管道安裝中的質量監控
3.1影響施工質量的因素
(1)參與工程施工的人員工程項目參與各方員工的素質是工程質量的基本保證。首先應選擇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隊伍,并配有相應的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應對所有人員進行崗前培訓,主要包括技術培訓及安全培訓。在各分項工程開工前應對施工班組進行技術交底,使其領會設計意圖。(2)施工機械和檢測儀器機械設備主要包括施工機械、測量儀器、檢測儀器等。常用的施工機械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使其保持完好。(3)材料、設備所用的材料設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具有材料質量證明書或合格證,并嚴格按進場驗收程序進行驗收,嚴防不合格材料進入現場。
3.2控制PPR管道安裝質量的措施
(1)材料質量控制。要控制好PPR管的安裝質量,首先應把好材料質量關,PPR管進場以后,應該對管道的規格型號是否與設計要求相符,檢查合格證等資料是否齊全,檢查管外表是否有損傷,壁厚是否在允許的誤差范圍之內,監理工程師檢驗合格后,由施工單位通知質檢站派人到施工現場取樣,施工單位拿到質檢報告后向監理工程師報驗,監理工程師檢查施工單位所報資料,如所報資料合格,簽署同意使用意見,否則監督管材撤出施工現場。另外,應把好材料的儲運關。施工人員在搬運PPR管材和管件時,不應破壞塑料外包裝,避免油污污染,并應小心輕放,嚴禁劇烈碰撞和拋、摔、滾、拖。管材和管件應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庫房或簡易棚內,不得露天存放,防止陽光直射。
(2)PPR管道安裝質量控制。PPR管及管配件之間通常采用承插熱熔連接,承插熱熔連接具有接口強度高,氣密性能好,操作簡便,施工成本低等優點,但需特制的熱熔器,此種方法對操作工人技能要求高,接頭質量受人為因素影響大,熔接施工應嚴格按規定的技術參數操作,在加熱和插接過程中不能轉動管材和管件,應直接插入,正常熔接在結合面應由一均勻的熔接圈,熱熔連接施工必須使用專用熱熔機具,以保證熔接質量。安裝使用的專用熱熔機具應由管材供應商提供。PPR管與金屬管件連接時,應采用帶金屬嵌件的關鍵作為過渡,該管件與PPR管采用熱熔連接,與金屬管件或衛生潔具五金配件采用絲扣連接。切制PPR管材必須使端面垂直于管軸線,切制后應將管材斷面毛邊或毛刺去除并應用潔凈棉布擦凈管材或關鍵連接面上的污物,保證連接端面清潔、干燥、無油。熱熔深度應符合PPR管熱熔技術要求,熱熔連接加熱時間應符合相關廠家的有關規定。安裝PPR管道時,必須按不同觀景和要求設置管卡或吊支架,其位置應正確,埋設要平整,管卡與管道接觸應緊密,采用金屬管卡或吊支架時,金屬管卡與管道之間應采用塑料袋或橡膠等軟物隔墊,支吊架間距應符合施工規范的有關規定。PPR管道嵌墻或地面安裝時,宜配合土建預留凹槽,凹槽表面必須平整。管道暗敷于墻內或地面面層內,應嚴格按圖紙位置進行,如現場施工有更改,必須在竣工圖上注明,管道暗埋部分應在墻體表面和地表面上準確作出標記。水壓試驗應在PPR管道熱熔連接完成24h后進行,水壓試驗之前,'R管道應固定,接頭須明露。管道注滿水后,先排除管道內空氣,PPR給水系統應在試驗壓力下穩壓1h,壓力降不得超過0.05MPa,然后在工作壓力的1.15倍狀態下穩壓2h,壓力降不得超過0.035MPa,同時檢查連接處不得滲漏。給水系統交付使用前必須做通水試驗并做好記錄。系統試壓合格后,應對系統及過濾器進行沖洗。監理工程師應對試壓和沖洗過程進行旁站監理,直埋在地面面層和墻體內的管道試壓合格后,經水暖監理工程師同意,土建才能繼續施工,安裝施工人員及監理工程師應監督土建施工人員保護好已安裝的管道,直埋暗管敷設完畢后,應在墻面或地面標明暗管的位置及走向,嚴禁沖擊管道或在管道敷設的部位打孔、釘金屬釘類物質。
4PPR管道安裝的質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4.1質量通病的原因分析
通過現場檢查及不合格項的統計結果分析,PPR管道安裝主要存在坡度不符合設計要求、管道通水不暢、垂直度不夠、支架間距不符合施工規范要求等通病。
4.2防治措施
(1)加強對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操作的熟練程度,增加人員的責任心,使操作人員熟練掌握機器的使用方法,做好技術交底,嚴格按規范及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2)管材應按要求存放,減少管材的自身彎曲,高溫環境存放應做好庫房通風,避免高溫變形,安裝前應對管道做好檢查,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3)嚴格挑選管件,不合格的管件一律清除施工現場。
(4)支吊架間距嚴格按規范要求施工,垂直、水平方向均應放線施工,減少管卡偏差。
(5)加強專業之間的配合協調,盡量使墻面、地面平整度滿足管道安裝要求。做好成品保護工作。
5結語
PPR管近年來應用越來越廣泛,但由于PPR管本身的固有特點,要保證水暖系統的安裝質量,必須從材料進場到系統安裝,按照設計要求及施工驗收規范嚴把質量關,尤其應重視影響PPR管道安裝的主要因素,對管道安裝經常出現的質量通病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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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創造和保持整潔、舒適、安全的居住環境,維護業主、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的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域內經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而形成的以住宅為為體,具有公用配套設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區。
物業,是指住宅小區內的各類房屋及其公用配套設施、設備和場地。
業主,是指物業的產權人。
物業管理,是指由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房屋及公用配套設施、設備和場地,實行統一的專業化管理和服務。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是全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區城區建設市容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對轄區內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實施管理和監督。
建設、規劃、物價、公安、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供電、供氣、電信等部門按照職責發工,對住宅小區其產權范圍內的物業實施維修、管理。
第五條新建的住宅小區必須實行物業管理,本辦法實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必須實行物業管理,本辦法實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和機關、全事業單位生活區,應按照統一部署逐步實行物業管理,具體范圍和方案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實行業主、使用人自治管理,物業管理企業?;芾砗托姓鞴懿块T監督、指導相結合的原則。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應遵循科學管理、財務公開、民主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業主、使用人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配套設施,維護住宅小區公共秩序,遵守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制度,接受管委會、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和使用人的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
第八條投訴內容屬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二日內,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二章物業管理機構
第九條轄區人民政府應自新建住宅小區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三十之日起二個月內,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開發建設單位和全體業主、使用人推選的代表,組成管委會。
具備條件的住宅小區,可組建業主委員會。
第十條新建住宅小區管委會成立之前,開發建設單位應自行或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小區進行物業管理;
自管委會成立之日起一個月內,開發建設單位應向管委會移交物業管理工作以及住宅小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地下管網竣工圖和其他必要的資料。
住宅小區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用配套設施和商業及管理用房,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綜合驗收后,移交轄區人民政府代管。轄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移交管委會和有關部門管理、使用和維護。
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住宅小區建筑面積千分之一至一點五的比例配建物業管理用房。
第十一條管委會由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干部和業主、使用人代表組成,主任由辦事處一名領導兼任。管委會由五至十五名委員組成,組成人員為兼職。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員不得擔任管委會委員。
管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專職工作人員負責管委會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管委會應自組成之日起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一)登記申請書;
(二)組成人員名單;
(三)章程。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登記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辦結登記手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提出改進意見,責令重新申請登記。
管委會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本辦法實施前已組成的管委會,應在本辦法頒布實施后二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管委會必須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維護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并履行下例職責:
(一)召集、主持業主、使用人會議,報告物為管理工作情況;
(二)制定管委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三)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四)監督、檢查物業管理企業執行經業主、合作使用人會議審議通過的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財務預決算的情況;
(五)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責成物業管理企業改進物業管理服務工作;
(六)監督、檢查住宅小區內物業使用及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收支情況;
(七)審議和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管委會會議我由主任召集,每個季度不少于一次;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參加,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頭號2數通過
管委會組成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加會議或、、的,管委會應及時罷免其職務。
管委會組成人員、工作人員不得在本住宅小區內從事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業主公約、管委會的決定,應當予以公布,其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相抵觸。
業主公約、管委會的決定,對住宅小區內全體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對違反者,由管委會或其授權的物業管理企業責令改正并依照業主公約的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同一住宅小區應委托同一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有條件的,應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必須經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收,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業務。
第十七條開發建設單位或管委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應與之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服務的范圍、項目;
(三)服務的要求和標準;
(四)費用;
(五)期限;
(六)違約責任及糾紛處理方式;
(七)合同終止或者解除的約定;
(八)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其他事項。
物業管理企業應自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持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評書、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到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十日內,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管委會移交下列財財物和資料:
(一)結余的物業管理收入;
(二)全部物業要案次料和有關的財務帳冊;
(三)因物業管理需要占用的公用配套設施、房屋和其他財物。
物業管理合同終止或解除前,管委會應委托審計機構對牧業管理企業管理期間的財務進行審計并書面報告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服務時,行使下列職責:
(一)對受委托管理的物業進行維護和管理,承擔住宅小區內的保潔、綠化、保安、車輛管理及便民服務工作;
(二)按照規定項目、標準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三)勸阻和罅損害或妨礙物業正常使用、管理的行為,并按照業主公約的規定予以經濟處罰;
(四)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管委會審議決定,并按受管委會的業主、使用人的監督;
(五)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六)糾正和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并及時移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七)配合街道辦事處、管委會開展祖宗形象管理、服務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物業的使用
第二十條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二十一條業主、使用人對房屋自用部位及設備進行使用、裝修時,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外觀、外貌和用途,不得損害房屋的內外墻、梁、柱等承重結構,不得獨占、損壞、拆除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
第二十二條業主、使用人維護住宅小區環境衛生,保持住宅小區容貌整潔,愛護園林綠化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亂倒、亂堆垃圾、雜物;
(二)飼養家禽、家畜;
(三)在庭院、屋頂、道路及春他公共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在建筑物、構筑物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五)亂設攤點;
(六)侵占綠地,毀壞綠化設施、花草樹木;
(七)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物業管理企業可按照業主公約的規定予以經濟處罰。
第二十三條管委會、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住宅小區內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的公用配套設施、設備和場地的使用性質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協議,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損壞地上附著物、設備、綠化設施和花草樹木的,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進入住宅小區的車輛應停放在設有停車標志的場所,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車輛不得擅自進入住宅小區。在住宅小區出入、行駛、停放的車輛,應當服從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業主轉讓步或者出租房屋,應遵守住宅小區的有關規定,并將業主公約作為房屋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房屋轉讓或出租后,應書面告知管委會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業主、使用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方便物業維修、使用的專項、物約服務項目。
第四章物業維修養護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房屋自用部位、設備的維修、養護,由業主負責并承擔相關費用,業主與使用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管委會可代表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與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約定房屋的自用部位、設備維修、養護責任及費用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房屋共同部位、設備由管委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維修、養護。
第三十條住宅小區內由管委會負責管理的公用設施,由管委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維修,養護。
第三十一條下列事項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一)公共場所花草樹木的修剪,補植,澆水,滅蟲等綠化工作;
(二)道路,樓道,庭院,公廁等公共場所的衛生保潔及垃圾清掏,清運;
(三)車輛出入,存放及停車場管理;
(四)保安工作。
第三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實施物業管理,保持房屋和公用設施完好,環境整潔優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并達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實施管理服務;
(二)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將房屋共用部位、設備和公用設施使用,維護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項局面告千業主,使用人;
(三)經常對住宅小區進行全面的巡視,檢查,定期對房屋共用部位,設備和公用設施進行檢查、養護;
(四)發現房屋共用部們、共用設備或者共用設施損壞時,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
(五)接到物業損壞報修時,即時進行維修和處理;
(六)做好物業維修,更新及其費用收支的各項記錄,妥善保管物業管理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帳冊;
(七)每季度向管委會報送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收支帳目,接受審核;
(八)定期聽取管委會、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物業管理服務工作;
(九)對違反本辦法或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向管委會和有關行政機關報告;
(十)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管理委會、業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務事項。
因管理、維修養護不善而造成業主、使用人損失的,物業管理企業必須予以賠償。
第三十三條住宅小區內的公用配套設施,按下列規定實施管理維護:
(一)供水設施,樓下地下水表井以外的部分由供水企業負責,以仙的部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二)供電設施,以資產、樓頭配電箱或保險器為界,以外的部分由供電部門負責,以內的部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三)道路、路燈、排水設施,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四)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設施,由有關專業管理單位負責;
(五)垃圾轉運由環衛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房屋共用部位、設備維修時,相鄰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鄰業主、使用人阻撓維修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三十五條物業出現嚴重損壞、影響分階段安全時,管委會應責令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限期維修。
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三十六條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來源包括:
(一)公用設施專用基金;
(二)住宅維修費;
(三)物業管理服務費;
(四)住宅小區商業用戶等服務設施經營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應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公用設施的管理、維修和養護費用;
(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費用;
(三)管委會專隊人員的工資、津貼及辦公費用等;
(四)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費用;
(五)法定稅費;
(六)其它必要支出。
第三十八條管委會應加強住宅小區商業用房等服務設施的經營管理,增加經營收入,彌補物業管理費用,減輕業主負擔。轄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給予扶持和鼓勵。
第三十九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住宅小區建設總投資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在其辦理房屋產權交易手續時代收。
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用于住宅小區內管委會管理的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不足時,由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分擔。
分用設施專用基金由市牧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設專帳統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管委會可根據本住宅小區實際需要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
第四十條住宅維修費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商市財政、物價部門依照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公共環境衛生清掃、綠化、保案、車輛存放等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標準繳納。
第四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使用人要求提供特約服務,可收取特約服務費。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十三條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管委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按照規定的項目、標準,統一向業主收取;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繳納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四條業主、使用人應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對拒絕或拖延繳納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責令限期繳納,并可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逾期仍不繳納的,可按照合同約定采取停止其設施使用的措施。
第四十五條管委會、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每季度末月和每年末月,在住宅小區的明顯部位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收支、使用情況。
第四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房屋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房屋的保修責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保修的,應按規定支付房屋保修費用。
第四十七條有關單位需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代收收取水、電、暖氣、煤氣、有線廣播電視等費用的,應支付委托代收的勞務費用,并提供合法的收費票據。委托代收的勞務費用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管委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損寶貴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尖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使用人。
第四十九條對未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擅自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辦理資質審查手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資質證書,并處以一萬元罰;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處以二萬元罰款,并責令其停止物業管理活動。拒不辦理資質審查手續的,處以三萬元罰款。
第五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予以警告,并處以五千元罰款:
(一)不履行規定職責造成住宅小區臟、亂、差,管理混亂的;
(二)擅自改變其管理的公用配套設施、商業用房和場地用途的;
(三)經年度考核,物業管理企業所承擔的管理項目有三分之一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第五十一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或改正,并處以二萬元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繳納住宅小區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并處以三萬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對住宅小區內建反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尖當依照職責權限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管委會組成人員、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中有關專業用語的含義:
(一)自用部位,是指一套住宅內部,由住宅的業主、使用人自用的臥室、客廳、儲藏室、壁櫥、廚房、衛生間、陽臺以及墻面等部位;
(二)自用設備,是指一套住宅內部,由業主、使用人自用的門窗、衛生潔具以及通向總管的供水、排水管道、照明燈具、供電線路等設備;
(三)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內部,由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樓梯、電梯機房、走廊通道、房屋承重結構、室外墻面等部位;
(四)共用設備,是指一幢住宅內部,由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排水管道、落水管、供電線路、照明燈具、垃圾通道、電視天線、水箱、水泵、電梯、郵政信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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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管理、房屋拆遷補償和房屋拆遷安置,均適用本辦法。
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拆遷人必須服從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有關城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和實施;
(二)依法審查、批準房屋拆遷單位和拆遷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指導、監督、檢查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
(四)依法裁決房屋拆遷糾紛。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下設的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規劃、房地產、土地、城建、公用、公安、工商、司法、電業、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城市房屋拆遷中與本部門相關的業務。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凡我市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屬于市人民政府批準改造的棚戶區,或者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拆遷資格的單位統一拆遷。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一般應當實行委托拆遷,被委托人必須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委托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并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符合自行拆遷條件的,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也可以實行自行拆遷。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九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接受拆遷委托: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準文件;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執照;
(三)有與承擔房屋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第十條 我市房屋拆遷實行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制度,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由拆遷人在拆遷前專戶存儲,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具體標準和辦法由長春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和拆遷計劃;
(二)建設項目的計劃批準文件;
(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變更土地使用權的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規劃建設平面圖;
(四)建設用地批準書;
(五)銀行存款證明。
第十二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房屋拆遷申請后,應當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驗證,審查拆遷計劃,對符合房屋拆遷規定并繳納拆遷管理費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三條 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五日內,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的名稱、拆遷人、拆遷承辦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戶口遷入或者分戶,暫停辦理房屋調配互換和私房交易,暫停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暫停辦理期間因出生、結(離)婚、軍人復員轉業退伍等原因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公安部門應當準予入戶或者分戶,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安置。
暫停辦理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逾期自行失效。因故不能實施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及時作出報告,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向有關部門和被拆遷人發出解除暫停辦理事項的通知。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公告后,拆遷人或者被委托人應當作好被拆遷人的戶口登記和房屋勘測,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被拆除房屋的成新鑒定和產權注銷登記手續;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搬遷期限及其他需要被拆遷人了解的事項,以房屋拆遷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通告前,拆遷人或者被委托人不得組織被拆遷人搬遷;拆遷人或者被委托人組織搬遷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搬遷。
第十五條 在房屋拆遷通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明確補償的形式和金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擴大面積安置費、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事項。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要報送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拆遷當事人也可以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第十六條 拆遷人或者被委托人在拆除房屋前,應當到市城建、公用、電業、電信、廣播電視等部門辦理會簽手續,提出房屋拆除方案,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規定將房屋拆除。
第十七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對被拆遷人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按裁決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 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或者在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搬遷的決定;逾期仍拒絕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過渡用房,以自行解決為主、職工單位協助解決為輔;自己無力解決、單位解決又確有困難的,由拆遷人負責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拆遷誤工,其所在單位可憑拆遷證明予以準假。
第二十二條 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拆除有糾紛的房屋,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做好勘察記錄,并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拆遷自管房屋實行職工集資建房涉及外戶的,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在拆遷范圍內,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不需拆除的房屋而需要使用人搬遷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房屋使用人、所有人進行安置和補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除有合法證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要依照本辦法對其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的補償,但核發證照時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和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九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要按照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償還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屬于商業網點的,在位置和樓層安排上,在不影響整體布局情況下,應盡量保持原有的條件和面積。具體償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償還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
(二)償還的建筑面積大于原建筑面積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商品房屋的價格結算;
(三)償還的建筑面積少于原建筑面積的,其不足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三十一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住宅房屋,其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互不結算差價;其償還的面積大于或者小于原面積時,其超出或者不足部分,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算。
第三十二條 拆除有合法證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規定補償:
(一)要求償還產權,償還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償還的面積大于或者小于原面積的,其超出或者不足部分按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市場價格結算;
(二)不要求償還產權要求安置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三)不要求償還產權也不要求安置的,按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市場價格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需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原租賃合同應當作相應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 拆除享受國家或者單位補貼購買或者建造的房屋,拆遷人要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個人和補貼單位的投資比例分別予以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產設備、附屬設施、原輔材料的搬遷補助費,由拆遷人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三十七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發給被拆遷人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拆除房屋涉及煤氣、暖氣、有線電視、電話等設施設備時,由拆遷人予以恢復,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拆除住宅房屋,除一次性發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家補助費外,還應當按照協議中確定的過渡期限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采暖補助費和越冬補助費,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解決臨時住處的,根據核準的過渡人口,及時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由職工所在單位安排臨時住處的,根據核準的過渡人口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其中50%發給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另外50%發給職工所在單位;
(三)由拆遷人無償提供周轉用房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四)被拆除房屋有暖氣而過渡用房沒有暖氣的,由拆遷人發給采暖補助費;被拆除房屋沒有暖氣的,由拆遷人發給越冬補助費。
由拆遷人一次性安置住宅房屋的,只發給搬家補助費。
第四十條 拆除住宅兼營業房屋,除發給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外,另發一次性停業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 對在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內生產、營業或者居住的,不發補助費,并在限期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以料抵工。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四十二條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非住宅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租賃手續、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或者是在拆遷范圍內有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學校。
第四十三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
第四十四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造,以及盡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確定。
對于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拆遷人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具體標準及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 拆遷住宅房屋,按照原居住面積安置。原居住面積以房屋使用證標明的居住面積為準;房屋使用證未標明居住面積的,以實際測量的居住面積為準。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平均居住面積小于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全市平均居住面積的,按照上年全市平均居住面積安置。
第四十六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予以安置:
(一)有拆遷范圍內正式戶口的常住人口;(二)有合法的公、私房屋承租關系證明,或者有自住的私有房屋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對房屋拆遷事項有特殊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無我市正式戶口,在我市購買房屋居住或者有合法房屋承租關系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予以安置。
第四十七條 在拆遷范圍內有合法住宅房屋而無人居住的,按原居住面積安置。
第四十八條 應當安置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家庭成員的,視為安置人口:
(一)夫妻的另一方不在本市的;
(二)未在外地安家的現役軍人;
(三)從原戶口中遷出入托兒所、幼兒園或者在學校學習的親屬;
(四)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國外工作、學習的人員;
(五)常住戶口不在拆遷范圍內,又確實在拆遷范圍內居住,本市其他地方無住房的;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應當安置的人員。
第四十九條 1986年2月21日,《吉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頒布前,居住在無合法證照房屋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單獨的戶口,獨立生活的,視為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沒有單獨戶口也沒有獨立生活的,視為應安置人口。
前款規定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其原住宅房屋面積不予計算,按照回遷安置房屋的居住面積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不能交納的,可以調串舊房安置。
第五十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家庭成員的,按照下列規定安置:
(一)有獨生子女證的未婚子女,按照增加一口人安置;
(二)兩對及其以上的同輩夫妻居住一套房屋的,應當分戶安置;
(三)不同輩夫妻應分室安置;
(四)房屋拆遷通告時,年滿十四周歲及其以上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與夫妻分室安置;夫妻以外的年滿十四周歲及其以上的異性家庭成員,應當分室安置。
第五十一條 戶口在拆遷范圍內,但拆遷范圍內無住房的,不予安置。
第五十二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建工程為住宅或者以住宅為主的,原地安置;
(二)新建工程以非住宅為主,有部分住宅的,先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新建住宅安置面積不足的,可以易地安置,由拆遷當事人在協議確定;
(三)新建工程為非住宅的,易地安置。
第五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拆遷人可以將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居住面積多于原居住面積的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積,按照新建房屋的建筑成本,收取擴大面積安置費:
(一)在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均不小于5萬平方米的城市綜合開發區范圍內的;
(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
(三)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城市棚戶區改造的;
(四)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倒、危房屋改造,依照本辦法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后沒有余房出售的。
第五十四條 擴大面積安置費由使用人所在單位交納;所在單位交納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所在單位和使用人共同交納;所在單位無力交納的,由使用人交納。
擴大面積安置費交納者對房屋享有的權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不能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不需分戶、要求在原地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安置的標準,降低一個戶型無償安置;需要分戶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安置的標準,降低一個戶型無償安置一套住房,其余的易地安置。
第五十六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拆遷人不得收取擴大面積安置費:
(一)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有一項小于5萬平方米的;
(二)零散插建的;
(三)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核準屬特殊困難戶的;
(四)不分戶安置一室一套住房的。
第五十七條 用于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房屋與相鄰建筑物的距離,必須符合我市建筑日照間距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用于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房屋,必須符合《吉林省民用建筑標準》和有關工程質量要求。
在城市規劃允許情況下,新建的用于安置被拆遷人的南向住宅房屋的面積,不得少于已拆除的南向住宅房屋的總面積。
第五十九條 回遷安置的房屋應當實行公開分配。根據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受益面積大小、搬遷時間早晚、實際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占應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總額的比例和時間先后、原房屋的樓層、居室朝向、室內設施等因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的分房辦法。
第六十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以產權管理部門確認的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為準。房屋產權證未標明建筑面積的,以實際測量的面積為準。
第六十一條 在拆遷范圍內,個體工商戶具備下列條件的,由拆遷人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營業用房:
(一)合法的營業執照持有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者是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
(二)營業用房具有單獨的房屋承租關系,并且按照非住宅房屋租金標準交納租金的;
(三)有營業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的專用房間,并且不在其中居住的。
第六十二條 對使用違章建筑、臨時建筑或者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拆遷人處以擬建工程總造價1%的罰款。對符合拆遷條件的,責令其補辦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100元至200元的罰款;對不符合拆遷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300元至5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沒收全部拆遷委托費,對拆遷人和被委托人分別處以拆遷委托費10%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自行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對其處以擬建工程總造價1%的罰款,并按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