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局農業機械保險制度

時間:2022-06-04 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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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局農業機械保險制度

第一條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政策性農業機械保險實施辦法(試行)》(**政辦發〔20**〕167號)精神,結合**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從事農業生產作業的農業機械保險(以下簡稱農機保險)屬政策性農業保險。本市農機戶可根據相關保險條款參加政策性農機保險。

第三條政策性農機保險的機種暫定為從事農田作業的拖拉機及自走式聯合收割機。上述機種的保費享受財政補貼,市級財政補貼比例為40%,鎮(街道、辦事處)級財政補貼比例為40%,農機戶自負比例20%。

第四條政策性農機保險的財政補貼和農戶自繳保費,按規定劃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負責商業化經營。

第五條市農機主管部門負責政策性農機保險的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要廣泛宣傳、制訂工作方案,并協助農機戶投保,監督保險公司做好理賠等。

市、鎮(街道、辦事處)財政部門應安排政策性農機保險專項財政補貼資金,并及時審核、劃撥。

第六條承保的保險公司應是**市人民政府招標確定。保險公司應按照協議認真履行各項義務,按照保單承擔對各投保人全部的賠償責任。

第七條參保的農機戶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

第八條政策性農機保險開設的險種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駕駛及作業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第九條市農機安全監理所應當結合農機登記年檢,協助參保農機戶及保險公司做好投保工作。

第十條承保保險公司應提供上門服務,盡量為農機戶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原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駕駛及作業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人,在續保時應當統一按照政策性農機保險的要求調整到位。

第十二條承保保險公司應設立24小時服務專線,365天全天候接受被保險人的報案,重大案情應及時報告市農機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承保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需要進行現場查勘的,應立即指派專人進行現場查勘。

因承保保險公司原因無法現場查勘的,應以被保險人提供的現場照片、損失清單、出險說明及其他證明材料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對于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承保保險公司應經**市推進農業保險委員會辦公室委托的保險經紀公司審核,報市農機主管備案,并在規定時間內發出《拒賠通知書》。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理賠資料后,承保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條款約定的時限內向投保人支付賠款。

第十五條承保的保險公司應于每季末后十天內,向市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保險經紀公司上報承保、理賠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