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標準體質測定制度

時間:2022-03-18 0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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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標準體質測定制度

第一條為推動和規范《國民體質測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施行工作,指導國民科學健身,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提高全民族的身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標準》適用于3至69周歲國民個體的形態、機能和身體素質的測試與評定,按年齡分為幼兒、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4個部分,其中青少年標準為《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第三條施行《標準》堅持科學、規范、安全、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提倡國民在經常參加體育鍛煉的基礎上,定期按照《標準》進行體質測定。健康狀況不適合參加體質測定的可不進行體質測定。

第五條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標準》施行工作。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施行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在全國各級各類學校施行《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工作。

國務院衛生、民政、勞動保障、農業、民族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施行《標準》工作。

第六條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施行《標準》與開展國民體質監測結合進行;扶持建立體質測定站;培訓體質測定人員;劃撥用于施行《標準》的專項經費;收集并統計分析施行《標準》的信息資料。

第七條各級國民體質監測中心應當將施行《標準》作為工作職責。體育教學、科研等單位應當做好施行《標準》的科研、培訓和指導工作。

第八條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施行《標準》作為社區建設的內容,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和有條件的社區應當建立體質測定站,發揮居民委員會等社區基層組織的作用,為居民提供體質測定服務。

第九條縣、鄉鎮應當將施行《標準》作為農村體育工作的重要內容,與農村醫療衛生工作結合,創造條件建立體質測定站,為農民提供體質測定服務。

第十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有組織、有制度地開展體質測定工作。

第十一條體質測定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培訓合格的體質測定人員;

(二)有符合體質測試項目要求的器材和場地;

(三)有對傷害事故及時救護的條件;

(四)有測試數據處理及健身指導的設備和人員。

第十二條開展體質測定應當嚴格按照《標準》規范操作,為受試者提供測定結果并給予科學健身指導;保存測定數據和資料;對受試者的測定結果保密。

第十三條從事營利性體質測定服務的,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并接受其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對體質有特殊要求的部門和單位可將《標準》作為招生、招工、保險等體質考核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各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標準》施行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標準》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其中青少年部分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七條有關部門和地方可參照《標準》制定適用于特定人群或地區的體質測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