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營業事故報告制度

時間:2022-03-16 0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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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營業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電信營業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國家通信網絡安全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信息產業部《電信運營業重大事故報告規定(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及時、真實、準確地報告其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狀況,嚴禁弄虛作假。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電信運營業事故包括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重大事故是指符合如下條款所列情況之一的事故:

(一)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事故:死亡3人/次以上或重傷5人/次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

(二)一條或多條國際光(電)纜中斷事故;

(三)一個或多個衛星轉發器通信連續中斷超過60分鐘;

(四)不同電信運營者的網間通信全阻超過60分鐘;

(五)長途通信一個方向全阻超過60分鐘;

(六)固定電話通信阻斷超過10萬戶×小時;

(七)移動電話通信阻斷超過10萬戶×小時;

(八)因特網業務中電話撥號業務阻斷影響超過1萬戶×小時,專線業務阻斷超過500端口×小時;

(九)黨政軍重要機關、與國計民生和社會安定直接有關的重要企事業單位及具有重大影響的會議、活動等相關通信阻斷;

(十)其它需及時報告的重大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符合如下條款所列情況之一的事故:

(一)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事故:死亡1人/次以上、2人/次以下或重傷2人/次以上、4人/次以下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

(二)一條或多條省際、省內干線光(電)纜中斷;

(三)不同電信運營者的網間通信全阻30分鐘以上、60分鐘以下;

(四)長途通信一個方向全阻30分鐘以上、60分鐘以下;

(五)固定電話通信阻斷5萬戶×小時以上、10萬戶×小時以下;

(六)移動電話通信阻斷5萬戶×小時以上、10萬戶×小時以下;

(七)因特網業務中電話撥號業務阻斷影響5千戶×小時以上、1萬戶×小時以下,專線業務阻斷250端口×小時以上、500端口×小時以下;

(八)其它需及時報告的一般事故。

第四條發生事故后,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向省通信管理局報告事故情況。省通信管理局接到重大事故報告后立即轉報信息產業部。

第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者的事故報告分為口頭報告、簡要書面報告和專題書面報告三種(簡要書面報告和專題書面報告的具體格式見本規定附件一、二)。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在重大事故發生后的4小時內向省通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24小時之內做出簡要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的5日內做出專題書面報告。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在一般事故發生后的8小時內向省通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48小時之內做出簡要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的10日內做出專題書面報告。

第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上報的簡要書面報告須經本企業主管部門領導或企業主管領導認定,專題書面報告須經本企業主管領導認定。

第七條電信運營業事故報告的口頭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預計影響范圍、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已經或即將采取的措施。簡要書面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狀況、影響范圍、事故原因初步判斷、事故初步處理措施等。專題書面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狀況、影響范圍、事故原因、處理結果、責任認定、未來防范措施等。

第八條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不及時上報、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可視情況做出通報批評,并建議有關部門對企業主管領導、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