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
時間:2022-02-21 0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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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蔬菜基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穩定蔬菜基地面積,保證蔬菜有效供給,根據《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蔬菜基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人口對蔬菜的需求和建設用地發展趨勢的預測而批準建立的常年蔬菜基地。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土地管理部門和市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蔬菜基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蔬菜基地建設規劃應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統一布局,合理安排,實行長期保護。
第五條市蔬菜基地的面積按市區常住人口人均面積不少于零點零二五畝的標準確定,由市人民政府下達給有關區人民政府實施。
第六條建立蔬菜后備基地,用于彌補蔬菜基地因人口增長或建設用地征用而造成的面積不足。其面積按不少于蔬菜基地總面積百分之十的比例確定。
對蔬菜后備基地應有計劃地安排資金、技術的投入,逐步建設成規范化的蔬菜基地。
第七條蔬菜基地的具體范圍,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和計劃、城市規劃等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劃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區人民政府分別登記造冊。市人民政府統一設立保護標志,并公告。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擅自移動保護標志。
第八條蔬菜基地必須常年種植蔬菜,不得荒蕪,不得改變蔬菜基地的使用性質。禁止在蔬菜基地內取土、挖沙等毀壞菜地的行為。
第九條蔬菜基地一經劃定,必須嚴格保護。確因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或實施經批準的城市規劃需要,非征用蔬菜基地不可的,必須先補后征,以征一畝補不少于一點五畝的原則,在蔬菜后備基地中補足菜地。符合前款規定征用蔬菜基地的,必須在規劃定點前向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再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報經批準。
第十條征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備基地,用地單位除按規定繳納征地費用外,必須事先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繳納菜地開發建設基金。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收取,全額交納市財政,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利息納入菜地開發建設基金。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人民政府專款用于蔬菜基地的開發、建設和改造,優先用于被征蔬菜基地所在區的蔬菜基地開發、建設和改造,以及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和科學研究等項支出。
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不得截留或挪用,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減免。財政、審計部門對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實施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損壞蔬菜基地的基礎設施。征用蔬菜基地的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應征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未征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市土地管理部門不得審核報批征地手續。在蔬菜基地內或周圍施工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蔬菜基地水利網絡系統整體功能正常發揮,如因施工影響其正常功能發揮的,建設單位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修復。
第十二條禁止向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備基地傾倒、排放有害物質。不得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備基地的周圍建設有污染環境,影響蔬菜生產的項目。已經建設的有污染項目,應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治,無法治理的,應予以搬遷。
第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扶持蔬菜基地的建設,增加資金投入,加強蔬菜基地的排灌、道路、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蔬菜基地的生產能力。市、區人民政府應創造條件,建立蔬菜生產風險保障機制,提供生產、技術、經營等社會化服務,保護菜農利益。
第十四條建立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備基地建設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組織市土地管理部門、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規劃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定期對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檢查情況。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和拒絕。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或超過批準用地數量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蔬菜基地的;
(三)無權批準或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征用、使用蔬菜基地的。
第十六條征用蔬菜基地后未動工興建,致使菜地荒蕪的,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菜地連續荒蕪滿六個月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同類菜地年產值一點五倍的標準收取拋荒費;滿一年的,按同類菜地年產值3倍的標準收取拋荒費,并可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改變蔬菜基地使用性質的,由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并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蔬菜基地內取土、挖沙等毀壞菜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破壞蔬菜基地保護標志的,由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非法侵占或損壞蔬菜基地基礎設施的,由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備基地內排放、傾倒有害物質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農藥使用管理規定使用農藥或在蔬菜基地內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或其他化學物品的,由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沒收其所使用的農藥或其他化學物品,監督銷毀受污染的蔬菜,并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截留、挪用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由市財政、審計部門責令退賠;對主要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蔬菜基地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各縣(市)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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