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信息公開規定

時間:2022-01-21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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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信息公開規定

第一條為了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結合全市地方稅收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所稱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權利人)依法向信息公開義務人(指西安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地稅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獲取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除按照《西安市地方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開權利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市地稅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陜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于公開的以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納稅服務等相關的政府信息,市地稅局均應依申請予以公開。

第四條市地稅局應遵循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受理、審查和處理,按照申請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給予答復或提供所需的信息。

第五條西安市地方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和監察部門負責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評議。

市地稅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設在市地稅局辦公室,是市局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地稅局相關部門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政策把關和信息提供。

第六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信息公開權利人應當合法使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政府信息從事違法活動。

第七條信息公開權利人要求獲得市地稅局有關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填寫《西安市地方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向市地稅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申請時間。

第八條市地稅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應將單位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等向社會公開,同時在網站設置“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欄目,方便信息公開權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或進行相關咨詢。

第九條市地稅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收到申請后,從形式上審核申請要件是否完備,對要件不完備的申請,通知其補正相關內容后重新申請。

第十條市地稅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收到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一條對不能當場答復的申請,市地稅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可批轉市地稅局相關處室、直屬機構或有關地稅局提供信息內容。由市地稅局相關處室或直屬機構提供公開信息內容的,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或信息公開辦公室批轉件要求的時限內辦理完畢,并經處室或機構負責人審簽后,交由信息公開辦公室予以答復;承辦處室認為公開信息事項較為重大,可提交分管領導審批;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會影響的重要信息公開事項,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須報市地稅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同志審批。由各級地稅局提供公開信息內容的,應在12個工作日內或在市地稅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要求的時限內,經各級地稅局負責人審簽后報市地稅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予以答復;也可由市地稅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委托該各級地稅局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對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內容,市地稅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三條下列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經審查后,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信息;

(二)市地稅局內部研究、討論或者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三)市地稅局內部文件;

(四)公開后可能影響稅收調查、取證和檢查等稅收執法活動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經市地稅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報有關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市地稅局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市地稅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市地稅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別予以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該信息具體內容或取得該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屬于不公開范圍的,告知不予公開的理由、依據;

(三)不屬于市地稅局職權范圍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五)屬于部分公開范圍的,說明理由和依據,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交由各級地稅局提供信息公開內容的,由市地稅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視具體情況,可確定由各級地稅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代為回復申請人;各級地稅局代為回復的信息公開內容和回復時間應報市地稅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審查和備案。

第十七條因客觀原因,需延期答復的,應當經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屬于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以上期限內。

第十八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市地稅局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公開;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形式公開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公開。

第二十條市地稅局可以向申請人收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費用的收取依照有關標準執行。除此之外,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市地稅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

第二十二條信息公開權利人認為市地稅局沒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或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本規程由西安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各級地稅機關可參照制定本單位的工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