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4 0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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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我市生態園林城市建設步伐,保證綠化工程建設質量,提高投資效果,規范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保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區政府投資建設的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工作。市、區政府投資建設的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行招投標。
第三條哈爾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園林綠化工程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并組織實施。
市、區政府聯合投資建設的園林綠化工程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并組織實施。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工作進行監管,并負責招標方案審核。
區政府投資建設的園林綠化工程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招標的工程指定發包。
第五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具備條件的投標人均可以參與投標。
第六條參加投標的投標人,必須具備三級(含三級)以上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規模較大工程,投標人應當具備二級(含二級)以上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涉及市政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資質等級要求,由招標人根據工程建設規模確定。
第七條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按照國家規定,三分之二由專家庫隨機抽取產生,三分之一由市、區園林綠化部門有關人員參加。市、區有關監察部門應全過程監督評標活動。
第八條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人的最終得分,按高低次序向招標人推薦不超過三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
第九條招標設定最高限價。最高限價隨招標文件一同或在投標截止日前3天公布并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復人。
第十條最高限價由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按照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價文件編制,并以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為準。
第十一條最高限價只衡量投標報價的有效性,不計入評標標底的計算,投標報價高于最高限價的投標文件按廢標處理。
第十二條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對技術標進行符合性評審,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投標文件進入商務標評審。
第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招標文件中提出的施工技術方案進行評審,主要評審以下幾項內容:
1.施工主要工藝技術要求;
2.工程質量標準;
3.安全施工措施要求;
4.工期要求;
5.項目經理業績;
6.其它。
第十四條投標人對招標文件要求進行響應性投標,由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人的技術標進行符合性評審,投標人未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評標委員會按不合格判定。
第十五條對技術標合格的投標,商務標按百分制分別進行詳細評審,各項計算、評分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確到小數點后2位。
第十六條各投標人有效投標報價加權平均后的算數值與招標競爭率的乘積的數值作為評標標底,接近標底的投標報價為中標價。
第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按投標人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予中標人。
第十八條投標競爭率取值為2-6。該系數取值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或在投標截止后開標前,在監管人員的監督下由招標人隨機抽取確定。
第十九條工程報價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對清單所確定的苗木種類,要多渠道并按工程需要進行采購。除特殊苗木外,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指定采購地點。
第二十條投標人中標后,應當按照投標承諾和有關要求與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合同,并繳納履約保證金。對不按時繳納履約保證金的中標單位取消其中標資格,由排序確定的第二中標人中標,依此類推,中標價格以評標確定價格為準。
第二十一條中標人不能按期履行施工合同,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的有關條款對中標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工程價款的撥付,由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對工程進行驗收后,按合同約定分期撥付。對沒有按合同要求按期完成施工任務或出現質量問題的中標單位,按合同有關條款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合同價、最終工程結算應當與中標價一致。除由于設計變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變化,經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可按照原中標單價進行調整外,其它不做調整。
第二十四條投送標書應嚴格執行各項規定。對行賄、營私舞弊、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泄露標價或串通其他投標者哄抬標價等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實行責任追究制。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推進不利的、對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未進行招標的、未足額匹配資金的、未按合同要求按期完工的、未達到質量標準的、違規違紀的實行責任追究制,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應追究主管領導、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市、區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招標組織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和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違反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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