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制度

時間:2022-11-05 1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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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管理,提高施工圖審查及勘察設計成果的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和《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單位(以下簡稱審查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的審查。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凡需領取建筑施工許可證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業建筑、構筑物和涉及結構體系和荷載改變的裝修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道路、橋隧、給水、排水等工程)都應進行施工圖審查。

前款規定工程施工圖未經審查以及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工程(如農民自建房等),業主自愿報審的,各審查單位應積極支持,認真做好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

第四條施工圖審查單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并在認定的范圍內開展施工圖審查。

第五條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審查單位進行施工圖審查,但審查單位不得與被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

施工圖審查原則上應委托本市的審查單位,確需選擇市外審查單位審查的,建設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地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由項目所在地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后,方可委托市外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

第六條市外施工圖審查單位在本市開展施工圖審查業務的,須在本市設立常設機構,有滿足開展業務的各專業審查人員、設備和場地,并通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在本市從事施工圖審查業務。該常設機構接受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并應按《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將施工圖審查情況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委托施工圖審查時,應向審查單位提出審查要求,填寫《送審表》,提供審查所需相關材料,并與審查單位簽訂《施工圖審查專用合同書》。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查單位提供下列資料,并對送審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責任:

(一)勘察、設計合同或委托協議書;

(二)勘察、設計單位相關資質證明(外市勘察、設計單位備案證明);

(三)批準的立項文件、規劃審批文件、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及附件;

(四)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五)四套或四套以上施工圖設計文件(一次性提供);

(六)各專業計算書、計算光盤;

(七)裝修工程涉及使用功能更改、外觀改變的,應附規劃部門審批文件,涉及結構體系和荷載改變的,應由原設計單位或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由具有與建設項目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結構安全復核;

(八)審查單位確認與審查工作相關的其它資料(例如復雜環境中周邊建筑物、市政設施等資料)。

第九條施工圖審查原則上不超過下列時限:

(一)一級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為15個工作日,二級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為10個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級項目為7個工作日,乙級及以下項目為5個工作日。

第十條審查單位應當對施工圖審查下列內容:

(一)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地基基礎與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三)勘察設計單位是否越級或超范圍承接業務、勘察設計合同是否備案;

(四)勘察設計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設計人員是否按照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五)建筑節能設計專項審查;

(六)施工圖是否符合規劃和初步設計批準文件;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內容。

第十一條審查單位所審查的內容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審查內容重復或相交叉時,對人防、消防、防雷、抗震等工程均應根據國家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提出審查意見,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有關協調與銜接,確保審查成果質量。

第十二條審查工作應當嚴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核對《送審表》和送審材料,簽訂審查合同,并填寫《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項目登記表》(審查單位自制);

(二)分專業進行審查,填寫《專業審查記錄表》;

(三)匯總專業審查意見,并向建設單位提交《審查報告書》;

(四)確認“意見回復”是否滿足審查要求并填寫《審查報告書》中“審查人確認”欄,提出終審意見并填寫“終審意見”欄,合格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

(五)在《審查合格書》發出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合格書》、《審查報告書》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審查合格書》和《專業審查記錄表》應具有各專業的審查人員親筆簽字;《審查報告書》需進行意見匯總,各專業的審查人員簽字可以打印,但必須與《專業審查記錄表》上的簽字一致;《審查報告書》經審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發、《審查合格書》經法定代表人確認,均須加蓋審查單位公章。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收到《審查報告書》后,應聯系勘察設計單位及時調整修改,書面回復審查單位,可采用修改聯系單或直接更換施工圖紙的方式,并在《審查報告書》的“意見回復”欄中注明“見***號修改聯系單”或“已更換圖紙,見***號”等字樣。書面回復意見需加蓋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的公章,待審查單位確認。

第十四條審查不合格的,審查單位應當將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并書面說明不合格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審查不合格,審查單位應在審查完畢之日起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無法滿足設計要求的;

(二)施工圖設計深度嚴重不足,無法滿足施工需求的;

(三)施工圖存在地基基礎與主體結構重大安全隱患的;

(四)掛靠勘察設計或者違反資質、注冊執業管理規定的;

(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生產廠、供應商的;

(六)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情況。

違反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或規劃審批文件的,經審查單位提出意見,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整改后符合有關標準、法規的,屬審查合格。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收到審查單位退還的施工圖后,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報原審查單位審查。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

在項目審批條件內確需修改的,凡涉及本辦法第十條內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交原審查單位重新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且《審查合格書》、《審查報告書》重新備案后的施工圖方可使用;未經原審查單位審查合格,竣工驗收不得通過。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須將《審查合格書》、《審查報告書》復印件以及修改聯系單連同施工圖一并發放至施工、監理、質監等單位。

勘察、設計單位在向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施工圖交底時必須就施工圖審查情況及相關修改聯系單進行交底,且須有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勘察、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對審查單位提出的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或審查意見書有重大分歧時,由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作出復審結論,復審費用由承擔責任方支付。

第十九條審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制定審查人員學習、交流計劃,積極推行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加強自律,認真履行審查職責。各專業審查人員應做好審查記錄,認真統計違反強制性條文的情況并定期匯總。審查中凡全省統一格式的有關文本和施工圖等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二十條審查單位應建立施工圖審查季報及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審查單位按屬地管理的原則每季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審查項目及審查中發現違法、違規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審查單位對施工圖審查工作承擔審查責任。審查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施工圖審查應全面負責,審查人員對其審查質量負相應的審查責任。

審查人員在審查時玩忽職守,未能發現存在的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錯誤,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不得繼續從事審查工作,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審查單位超出認定范圍從事審查的,所頒發的審查合格書無效,由屬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審查單位收回審查合格書,并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審查單位應結合自身工作特點,積極開展科研與技術攻關,做好典型工程案例、勘察設計質量通病總結、技術研討與交流等方面工作,提高本地區勘察設計質量與水平。

第二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審查人員培訓、考核制度,督促相關審查人員確保完成每年40學時的培訓,對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考核未通過的審查人員依法暫?;蛉∠鋫€人的審查資格。

第二十五條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施工圖審查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對審查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對審查單位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技術骨干、場地、裝備等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二)是否超出認定的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條件的審查人員;

(四)是否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是否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

(六)施工圖審查質量;

(七)審查人員的執業道德、培訓情況;

(八)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章與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審查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監督其進行整改;存在嚴重問題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報請認定機關取消其審查資格。

第二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施工圖審查監督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審查單位資格申報表》、《送審表》、《施工圖審查專用合同》、《專業審查記錄表》、《審查報告書》、《審查合格書》按全省統一格式執行,其余審查中使用到的文本由本市統一格式并報省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年七月十七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