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學習培訓調訓制度
時間:2022-10-05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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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統籌管理,避免出現重復培訓、多頭調訓等現象,根據《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主要適用于市委管理的縣處級干部和市直部門(單位)、城區鎮(鄉)科級干部。
2、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每年下達的培訓名額,由市委組織部與相關單位溝通后,根據學員選調要求及干部近年來參加學習培訓情況,采取點名調訓、名額分配等方式選派。
3、市干部教育領導小組下達培訓計劃、市委組織部舉辦或備案的各類培訓班,主要根據干部近年來參加學習培訓情況,采取點名調訓、名額分配等方式抽調。
4、各縣(區)、市直各部門抽調縣處級領導干部和城區鎮(鄉)黨委書記參加各類培訓時,名單上報前必須先報市委組織部審批,避免重復培訓。
5、干部所在單位要自覺維護調訓計劃的嚴肅性,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選派干部參加學習培訓。
6、被選調參加培訓的干部必須服從組織調訓,名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取消或變更。確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培訓的,應及時向市委組織部書面說明情況,經同意批準后,方可請假或替換。
7、各縣(區)、市直各部門(單位)其他各類干部的學習調訓參照本制度執行。
8、本制度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從2007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