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
時間:2022-09-12 0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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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和市政府《印發蚌埠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蚌政〔2007〕9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征地公告時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由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戶資金組成,按照由農民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的原則確定具體標準,納入財政管理,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行縣級統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戶資金統一由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縣社保局)收取,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資金來源:
(一)提高征地補償費。暫按城市規劃區內每平方米提高4元,城市規劃區外每平方米提高2元。根據地方財力、失地農民數量、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運轉情況,適時提高征地補償費標準;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
(三)財政其他可用資金。
第六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資金來源:
(一)在征地時年滿16周歲且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在本辦法實施1年內,自愿參加被征地農民補充養老保險,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3個標準中任選一檔繳費。
(二)縣財政按個人繳費額的15%給予補貼。
(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資金按同期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第七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戶資金的籌集:
(一)被征地農民統籌資金的籌集。在縣政府公告的同時,縣社保局根據土地征用情況和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編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預算,報縣勞動保障局和國土資源局審核??h財政局核定后,根據預算將提高的征地補償費撥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縣財政專戶。
(二)個人帳戶資金的籌集。被征地農民個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由縣社保局統一收取,及時繳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縣財政專戶。
第八條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補充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從統籌資金支付,補充養老金從個人帳戶資金支付,個人帳戶資金支付完畢的,從統籌資金中支付。統籌資金出現缺口時,由政府從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和財政其他可用資金中補充解決。
第九條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和待遇核發程序:
(一)被征地農民本人申請
(二)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全體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并向鄉鎮政府上報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花名冊;
(三)鄉鎮政府研究后,向社會公示;
(四)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審核后報縣政府審批;
(五)資金劃撥到位后,由縣社保局為參保人員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金領取證》。
第十條縣社保局負責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人員的信息管理,建立檔案和個人帳戶,核定享受待遇標準和資格。
第十一條參加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次月起領取養老金。具體發放標準為:
(一)被征地農民未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每人每月發給基礎養老金80元;
(二)被征地農民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
1、個人繳費3600元的,每人每月發給養老金110元,其中基礎養老金80元,補充養老金30元;
2、個人繳費7200元的,每人每月發給養老金140元,其中基礎養老金80元,補充養老金60元;
3、個人繳費10800元的,每人每月發給養老金170元,其中基礎養老金80元,補充養老金90元。
第十二條被征地農民基礎養老金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方政府承受能力,由政府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委托金融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及其他支付所需資金,由縣社保局按月編制預算,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財政局審批后,將資金撥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支出專戶。
第十四條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死亡后,其個人帳戶有余額的,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五條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后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個人帳戶資金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六條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實行領取資格認證年審制度,對于虛報、冒領等違規現象,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時追究當事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被征地前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繼續保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待遇同時享受。
第十八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養老保險資金流失或被征地農民利益受到損害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增加人員及辦公經費列入財政預算??h財政、國土資源、農業、民政、公安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
本辦法自2008年8月31日起施行。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