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行政許可細則

時間:2022-08-22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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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行政許可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第二條省發展改革委進行的行政許可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招標與聽證、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行政許可工作,適用本工作規則。第三條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能、便民的原則。第四條省發展改革委辦公室是行政許可統一受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的業務處室是行政許可的審查部門(以下簡稱審查部門),委監察、法規工作機構是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部門。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第五條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省發展改革委根據省政府要求,積極推行電子政務,建立公開、便利、規范、高效的電子政務運作系統,全面試行便民的行政許可網上申請制度。申請人網上申請有技術困難的,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第六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按公布的材料種類、數量、內容和格式提交申請材料。根據檔案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網上申請行政許可的同時,申請人應當提供一套完整的書面材料。第七條申請人有權拒絕提供與行政許可無關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對其遞交的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八條省發展改革委指定的受理部門統一接收各項行政許可申請,對申請格式、材料等進行初步形式審查。對初步形式審查合格的申請,受理部門可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初步決定;對需要由審查部門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初步決定的,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轉交審查部門,由審查部門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門應當當場或者會同審查部門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第九條省發展改革委統一制作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并由受理部門統一送達申請人。第十條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章審查與決定第十一條審查部門應明確各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人,并設置A、B角負責審查。第十二條辦理人在接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本項行政許可的法定條件、程序、期限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按規定程序,由省發展改革委統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第十三條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四條辦理人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辦理人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制作筆錄。第十五條省發展改革委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的,應當統一制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批復文件,并加蓋省發展改革委行政許可專用印章。第十六條經審查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不準予行政許可,省發展改革委統一制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批復文件,并加蓋省發展改革委行政行政許可專用印章。第十七條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后,由受理部門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批復文件。送達方式主要采用郵寄送達或直接送達。送達決定書、批復文件的同時,應送達省發展改革委統一印制的回執,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后收回存檔。如決定書、批復文件是送給下級發展改革部門的,由下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收回回執或按照系統有關工作規則辦理。第十八條行政許可實行檔案管理制度。審查部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后及時將行政許可的全部材料按一事一卷原則歸檔。

第四章招標和聽證第十九條行政許可涉及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十條通過招標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對其招標方式、程序、評標方法等,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二十一條按照招標確定中標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制發行政許可文件;對未中標人,應當書面告知。第二十二條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第二十四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審查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初步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省發展改革委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第二十五條聽證以省發展改革委名義進行,具體由審查部門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審查部門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三)審查部門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五)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審查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初步決定。聽證筆錄作為行政許可文件的附件,統一歸檔。

第五章期限第二十六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的外,省發展改革委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七條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其他行政機關聯合辦理的行政許可,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省發展改革委領導同意,向省人民政府申請延期。經省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第二十八條依法應當先經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查后報省發展改革部門的行政許可,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第二十九條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材料。第三十條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依法需要聽證、招標、鑒定、論證和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本章規定的期限內。省發展改革委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三十一條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六章公開公示第三十二條省發展改革委建立門戶網站、辦公場所提供電子觸摸屏等方式將下列內容公開公示:(一)依法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二)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三)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四)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三十三條所有受理事項在省發展改革委電子政務運行系統網上及時公開當前文檔狀態、處室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第七章監督檢查第三十四條省發展改革委建立實行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第三十五條審查部門應當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活動的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檢查可以采用實地、書面等形式。第三十六條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形成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第三十七條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第三十八條省發展改革委對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實施層級監督。第三十九條省發展改革委監察工作部門負責對受理部門、審查部門辦理行政許可的監督。對行政許可的辦理過程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監督和檢查;負責受理被許可人的各類投訴,會同委法規等工作部門對各類投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并按行政監察或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四十條省發展改革委法規工作部門負責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層級監督工作。第四十一條省發展改革委法規工作部門負責辦理因實施行政許可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法律事宜。

第八章責任追究第四十二條省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二)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齊的全部內容的;(四)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五)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第四十三條省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四條因行政許可工作人員的責任產生國家賠償的,省發展改革委履行賠償責任后,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向責任人追償。

第九章附則第四十五條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事項,參照本工作規則施行。第四十六條民間投資項目的行政許可實施,國家、省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本工作規則執行。第四十七條本規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