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建設工程標后管理暫行條例
時間:2022-07-31 0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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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確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標后,按照招標文件、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承諾和工程合同約定組織實施,有效制止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施工等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永嘉縣行政區域內應當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含房屋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園林等建設工程)。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的標后管理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交通、水利等專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施工等單位履行投標承諾、工程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施工許可前,應向建設工程所在地招標投標綜合監管機構報送施工合同備案。備案時應審查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是否一致,發現不一致的,應予以糾正。并同時填報《建設工程招標中標情況登記表》。
第五條建設單位在工程管理過程中要承擔控制投資、保證質量和控制進度的責任,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立質量、安全保證體系,督促其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其他技術人員以及大型的施工機械設備按投標承諾的條件到位。
第六條加強對施工分包的管理。專業工程分包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方可分包,并填寫《施工分包情況登記表》,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建設單位如發現中標人將工程非法轉包、分包,有權中止合同,并向建設主管部門和招投標管委會辦公室報告。建設主管部門發現招標人或中標人將工程非法轉包、分包的,要立案查處。
第七條工程建設過程中因設計變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項工程造價變更大于5%或10萬元以上的,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監理單位應當在變更發生后15天內,填寫《建設工程量和工程造價重大變更主要原因分析報告備案表》,報送縣財政、發改及招標投標綜合監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建設主管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因特殊情況需在招投標后進行重大設計變更的,應依法履行審批手續。
第八條投標文件確定的項目經理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宜更換:
(一)因重病或重傷(持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不能履行職責的;
(二)主動辭職或調離原工作單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施工單位認為該項目經理不稱職的;
(四)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嚴重后果,建設單位要求更換的;
(五)因違法、違規被責令停止執業的。
發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換項目經理的,施工單位應向工程建設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填報《建設工程管理班子變更情況報告表》,并附上有關證明文件,經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變更。更換后的項目經理應與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所確定的項目經理的主要條件一致。
第九條建設主管部門應對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單位項目部人員到崗及其履行職責情況,施工分包及主要施工機械設備到位情況,工程施工進度情況,工程量變更情況,工程款支付情況等進行不定期的現場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和步驟包括:
(一)施工、監理單位項目部人員到崗及其履行職責情況
1.施工、監理單位的項目部人員是否到位,是否與《建設工程招標中標情況登記表》一致;
2.項目總監、項目經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變更是否經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3.監理單位項目部人員是否按其職務履行相應的職責。
(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機械設備到位情況
1.建設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有關施工分包的規定;施工、監理是否存在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行為;
2.建設工程組織分包后,是否及時填報《施工分包情況報告表》,填報內容是否屬實;
3.施工現場是否有投標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機械設備。
(三)工程施工進度情況
1.工程施工前期工作是否及時到位;
2.施工單位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進度計劃進行施工;
3.監理單位對于施工單位的工程施工月報表是否有簽署意見。
(四)工程變更情況
1.工程量變更后,是否按規定及時填報《建設工程量和工程造價重大變更主要原因分析報告備案表》,填報內容是否屬實;
2.附屬工程是否有中標單位搭車施工。
(五)工程款支付情況
1.招標人是否按照施工合同如期支付工程款;
2.工程款支付是否有其它違規行為。
(六)填寫《建設工程標后監督檢查記錄表》情況
1.現場施工管理人員與《建設工程招標中標情況登記表》不一致的;
2.項目經理及項目部人員未按投標文件中承諾現場到位的;
3.施工現場大型或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沒有按投標文件承諾進場的;
4.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沒有載明專業分包或與專業分包內容不一致的,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擅自分包的,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5.工程施工進度未按招標承諾實施的;
6.擅自變更工程量的;
7.違規支付工程款的;
8.不認真履行工程獎罰的;
9.項目總監及監理單位的項目部人員未按規定到位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法律規定的的。
發現有上述行為的,應及時查處。
第十條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記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
(一)建設單位違反規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單位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行為的;
(三)現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的專業、數量明顯不能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
(四)非原參加投標中標的項目經理負責組織施工或在實施過程中違反規定更換項目經理的,項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員與中標文件確定的人員不相符的;
(五)投標文件中承諾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沒有進入施工現場的;
(六)工程施工前期工作未及時到位,工程施工進度未按投標文件實施的;
(七)違反有關規定,擅自變更工程量的;
(八)工程款支付違反有關規定的;
(九)工程獎罰執行不到位的;
(十)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第十一條項目經理在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記入個人不良行為記錄:
(一)施工現場管理不到位的;
(二)本人資格證書登記所在的單位屬非中標單位而從事該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
(三)項目經理未按投標文件中承諾現場到位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建設工程管理班子的其他人員有上述行為的,參照前款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有本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并根據上述不良行為的情節和性質,縣招投標綜合監管機構可以停止其3至12個月參加本縣的招投標活動。對于單位和個人的處理結果在“永嘉縣招投標網”和相關媒體上進行公示。
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縣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暫行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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