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鄉鎮、村(居)人民調解工作制度 

時間:2022-07-04 0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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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鄉鎮、村(居)人民調解工作制度 

xx縣鄉鎮、村(居)人民調解工作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實行:“三定一獎懲”,即定人員、定任務、定指標;每月檢查一次執行情況作為年終總評的依據;完成任務獎勵,完不成的減罰一定的報酬或者獎金。

二、會議、學習制度。司法所根據實際情況,每季度召開一次調解主任會議;調解主任每月召開一次調解委員會議,檢查本月工作情況,分析糾紛動向,研究疑難糾紛調解方法和預防糾紛的措施,學習有關政策、法委法規,安排下月任務。

三、請示、匯報制度。調解委員會每月要向村(居)委會、鄉鎮黨委政府和司法所匯報當月糾紛發生、調解及預防情況;對調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應及時匯報、請示。

四、糾紛排查制度。調解委員會每月進行一次糾紛排查,鄉鎮每月排查1次,村(居)每半月排查1次,調解小組每10天排查1次。掌握易發生糾紛的重點戶、重點人、重點事的情況,對排查出的糾紛及時調解,對糾紛苗頭及時做好疏導工作,防止形成糾紛。

五、糾紛登記制度。凡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的各類民間糾紛,均應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事由、記錄人簽名或蓋章、登記日期的《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登記。

六、共同調解制度。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誰先受理或有利于糾紛調解的原則,確定主持調解方,另一方或其他調委會為協助調解方,共同調解跨地區、跨單位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