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時間:2022-06-14 0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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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車輛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站公務車輛使用管理,安全用車、規范用車、節約能耗、提高效能,充分發揮車輛在單位日常工作中的服務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站辦公室是公務車使用管理的職能部門,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合理使用”的原則,對所有公務車輛的購置、使用、保養、維修、年審、安檢進行管理。

第三條所有車輛應按車號登記建立《車輛管理檔案》。車輛的各種附帶資料,除車輛行駛證、保險卡、車輛購置稅納稅證明、車船使用稅納稅證明、養路通行費繳納憑證、車輛使用手冊、車輛購置時配備的隨車工具和附屬品由車輛使用人保管外,其余均由辦公室統一保管。

第四條車輛零配件、車用飾品、工具等,由辦公室購置。使用人對上述物品負有保管責任。

第五條辦公室指定專人將每部車輛所配置的附屬品、隨車工具等,在《車輛管理檔案》中予以記載,車輛移交時應全部隨車移交,如有損壞或遺失,由使用人負責賠償。

第二章車輛使用

第六條站公務用車由辦公室負責統一調度,主要用于:

一、主要領導相對固定用車;

二、接待上級機關和其他外站領導;

三、各部門業務需要用車;

四、監測用車(監測車是專用車輛,嚴禁移作他用)。

五、安排好職工特殊情況用車(如職工出差接送站、職工及直系親屬因其它急、特原因等)。

第七條業務用車,由使用部門向辦公室申請,由辦公室根據先、后、急、緩情況作出安排,并做好登記。

第八條干部、員工無特殊情況因私用車,原則上不予安排。

第九條需跨省執行公務,須經站長同意。

第十條辦公室對車輛建立《行車日志》,使用人每次用車應如實填寫,并以此作為相關報銷依據。車輛管理人員需督促檢查《行車日志》填寫,如有遺忘,立即補填。

第十一條車輛當日用畢后,必須在指定車庫(場地)停放過夜。

第三章車輛保養和維修

第十二條駕駛人員要愛護車輛,進行定期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做到小毛病自己修。

第十三條需送廠維修保養的車輛,由司機填寫《車輛維修申請表》,并做好維修費的預算,經辦公室同意再修。

第十四條車輛維修保養費用超過人民幣500元一律采用支票或轉賬結算。維修保養經辦人須將維修保養費用發票及項目明細清單一并送交辦公室,由辦公室審核并按規定進行報銷。特殊情況的,應在事后補辦相關手續,并報站長批準后,可予報銷。

第十五條長途行駛中車輛發生故障可電話征得辦公室同意后,就近送廠以現金支付修理?;貋砗?,使用人應立即寫出情況說明交辦公室審核,由站長批準后,方可報銷修理費用。

第四章車輛油料管理

第十六條辦公室要建立《車輛油料使用登記簿》,嚴格執行車輛燃油卡的登記、核發制度,油卡申領必須以舊換新。

第十七條使用人自行加油和長途行駛需在外地加油的,由使用人回站后,將加油發票交辦公室統一辦理報銷手續。

第五章駕駛員管理

第十八條駕駛人員必須認真學習、遵守交通法規;強化安全意識,提高技術水平。

第十九條駕駛人員嚴禁私駕公車,凡私駕公車發生行車事故、車損或被盜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和賠償。

第二十條嚴禁私自將公務車輛借給非本站人員駕駛,一經發現,作除名處理。

第二十一條發生交通事故時,使用人應根據交通法規進行處理,不得破壞現場和擅自離開,不得采取私了方式處理解決。當事人事后要如實寫出書面報告,辦公室要及時查明原因,做出結論,按照站相關規定認真處理。

第二十二條因維護不當或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導致車輛發生非正常機械損壞事故的相關責任,駕駛人員應按責任大小承擔部分直至全部修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