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文明執法構建和諧社會
時間:2022-11-20 0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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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機關文明執法構建和諧社會論文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強制地對社會產品進行分配,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稅收是國家賴以生存的保障,國家沒有稅收作保障,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稅收因為要將一部分社會剩余產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從納稅人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涉及到單位特別是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這就要求賦予征稅權力的稅務機關必須切實履行稅收政策,公平、公正執法。如果稅務機關執法不公,不僅不能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更重要的是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產生不和諧的因素;稅收具有調節經濟的重要職能作用,如果執行政策走調,就不能使稅收調節達到預期的目的,也達不到經濟和諧發展的要求;作為稅務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的權力,執法形象、執法素質如何直接影響的是執法效果,如果執法不文明、執法違法,只能加劇社會的不和諧。
和諧社會一定是法治社會。和諧社會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諧社會需要人人遵紀守法,和諧社會更需要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文明執法、依法執法、公正執法。在現實的稅收環境中,因稅收政策自身因素、“用稅人”、“征稅人”、“納稅人”因素等不和諧的音符侵蝕著稅收的法制環境。其主要表現在:
一、政策制定的不嚴肅性。稅收政策的本身是用來約束廣大的納稅人,但稅收政策制定的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不穩定性的現象時有發生。如:營業稅起征點對越是貧窮地區越是實行低標準,似乎是在交通不便、經濟滯后的邊遠山區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狀況、經營利潤的空間要好于發達地區;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生計費用”的扣除標準上,法律規定了一定的彈性,有的地方在此基礎上又進行了上調,標準執行普遍是經濟發達的地區比貧窮的地區標準要高;對資源稅中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征收權下放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稅源基礎薄弱的省份當然不愿放棄合法取得財政收入的機會,連“毛石、沾土”等都要實行“燕過拔毛”政策等等。稅務處罰更為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營造了彈性空間。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什么情況下免于處罰,什么情況下從輕處罰,什么情況下減輕處罰都作了明確的界定,除此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比例或額度內進行自由裁量。在執“罰”過程中,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與否、罰多罰少本應視其違法情節,卻為當地經濟環境所左右:對經濟寬余的地區一般是實行不罰或少罰政策;對經濟拮據的地方,執法機關也為了其自身的既得利益,處罰是“就高不就低”。如此一松一緊的不公正待遇,必然會形成惡性循環:使得身處劣勢的貧窮地區更加舉步維艱,而身處得天獨厚條件的富蔗地區還要“放水養魚”,必然“筑巢引鳳”,外來投資一邊倒。“自然經濟”的發展,必然會加大“城鄉差距”。
二、政策執行的不公正性。依法征稅是稅務人員的天職,但“征稅”在有的時候難以做到“依法”,其中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自身的因素,也有社會不良風氣的干擾。
1、稅務人員“面情”觀點嚴重,法紀觀念淡薄。稅收政策最終是要依靠稅務人員來落實,而人是有感情的動物,是生活在現實社會,而非真空中。所以在執法的過程中很難真正的實現自我“超脫”。在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領域,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天下。雖然中國的法制不健全只是一個方面,但更重要的在某些人的眼里,法律成了其個人行使權力的工具,“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知法犯法”。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有的時候演變為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固定性”稅收的背后體現的是一種法律“靈活性”。如:稅務機關內部人員的“私人稅收”、“親戚稅收”實行“近水樓臺先得月”的政策,因為“要合群”、“要兄弟感情”;對有頭臉的政界要員的“沾親帶故”稅收,則看其“臉色”和“管事”的大小行事,因為單位要“生存”、領導要“位子”,不得不“瞻前顧后”、“察言觀色”。剩下的就是“無牽無掛”的納稅人,要么“死纏硬磨”、耍狠施潑,要么實行“感情投入”,要么老老實實的聽話。對這一類的弱勢群體,稅務執法人員總是鐵面無私:嚴格依法行政、應收盡收、應罰盡罰。還有一類明智的納稅人:按規定履行義務、按規定享有權利,不惜代價請“高手”進行稅收籌劃。最終是“老實的、不懂政策的納稅人吃虧”。
2、地方行政干預。稅務機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獨立依法行使稅收執法權,但現有的行政體制,特別是地稅機關,稅務經費收入有求于地方、領導的任免地方有“建議權”,所以執法受地方政府的牽制,極大影響了稅務機關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動。如:地方政府對納稅人上訪,尤其是對集體上訪,總是從穩定大局出發,出面干涉稅收工作。從某種程度上講,慫恿了納稅人的違法行為,納稅人從中“受益”后,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惡性循環,而不去尋求復議或訴訟的正當救濟途徑。又如:為了招商引資,地方政府將稅收作為營造寬松環境的突破口,實行稅收“打包”或違背稅收政策搞減免等等。
3、地區間的稅務執法大相徑廷。特別是在個體、私營企業以及個人的稅收上,由于這一類的納稅人普遍未建賬,收入很難核實,所以在稅款的核定上地區間的懸殊較大,并且其基本的走勢是農村高于縣城,縣城高于城市。甚至于在財政收入形勢好的個別地方,對車輛稅收、私房出租等個體(或個人)稅收幾乎無人問津或收個“毛皮”,形成大量的漏征漏管。如:某縣當地的個體運輸業戶的車輛20%都已不在本地上戶,并且車輛的營運證也不是業戶本人。納稅人為什么要如此作?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是當地稅務機關是嚴格依法征收,相對于外地稅負過重;又如納稅人利用稅務機關為了收入任務的心理和管理上的漏洞,對建安等勞務的圓票上,利用地區的政策差別與稅務機關蔸圈子。
4、有關部門對涉稅減免、扣除項目等的認定的隨意性加大了稅收的不公平性。如對下崗、失業優惠證的辦理上,個別勞動部門對在崗的、內退的、已在規定的時間以前經營的、處于領取失業金期間實現就業的等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也予以辦理《優惠證》,形成了《優惠證》滿天飛。又如雇傭下崗失業人員比例的認證、殘疾證的辦理、工效掛鉤的工資基數的認定等。對這些單位來講,辦證也好,認定也好,反正也不傷害其自身利益,所以借此機會“行善積德”、大開方便之門。由此在稅收政策的執行上使稅務機關處于尷尬境地。
由于稅務執法不公,納稅人在心里上失去平衡。特別是在個體稅收上可以說是絕大部分未作到應收盡收,所以,一種攀比的心理,使納稅人不是首先考法律是如何規定或該繳不該繳的問題,而更多是關注其他人繳或未繳、繳多繳少的問題,產生對稅務機關執法的抵觸情緒,甚至于納稅人發生抗稅等過激行為。三、偷稅等違法行為的普遍性。在現如今的稅收法制應當是比較完善的一部法律,對納稅人的稅收征管,稅法上都一一作了詳盡而具體的規定,但由于納稅人的法律意識普遍淡薄,尤其是稅收法律意識,稅收違法行為比較普遍。如:納稅人的建帳管理問題,稅收征管法明文規定:所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都應當建立健全賬務,對確無建賬能力的,由納稅人申請,并且必須經稅務機關“行政許可”,方可建立簡易收支粘貼簿,否則,稅務機關就可依法予以罰款。但目前個體、私營業戶既不建賬又不申請的違法現象比比皆是;又比如個體運輸以及私房出租的納稅人不按規定登記、不按規定申報、不按規定繳納的現象在各地幾乎是一個共性問題。以及納稅人銀行開戶報告制度存在的問題等等。稅務機關對企業單位的納稅檢查幾乎是屢查屢有,個體工商戶更是不言而喻。不能想象在一個偷逃稅盛行、征納雙方矛盾尖銳的社會,會是一個和諧的社會;更不能想象在一個不以偷稅為恥反以為榮的社會文化中,會綻放出和諧的花朵。
四、稅務執法隊伍素質偏低。稅務機關是執法機關,稅務人員規范、準確執法的前提必須是自身要知法、懂法。近幾年來,雖然稅務干部的整體素質有了大大的提高,但由于過去在用人機制的缺陷,稅務機關執法人員業務素質基礎脆弱,且年齡現亦日趨老齡化,在日常稅收實踐中接觸的大多是一些簡單稅收的征收與管理,就是對簡單業務甚至于還有一部分人員不能夠“單打獨奏”;對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方面的政策,特別是涉及查帳征收平時很少觸及,對財務會計知識知之甚少,無法勝任對復雜業務的需要;對一些電腦查賬、涉外稅收等“高科技”涉稅問題就更是無從談起。從現有基層稅務人員結構上看,精通稅收政策、財務會計知識、稅收相關法律以及電腦知識的尚達不到四分之一。更有少數稅務干部執法不文明,在納稅人面前盛氣凌人,在納稅人中吃、拿、卡、要、報等等,嚴重影響了作為國家公務人員的形象。
如何在稅收領域中營造和諧的納稅氛圍?筆者認為:
一、加強稅務干部的素質教育,造就一支業務素質高、工作作風過硬的干部隊伍。進一步加大稅務干部的執法培訓,以盡快適應當前稅務工作的需要。對于稅務執法人員一律實行崗前培訓,要堅持先培訓后上崗、不培訓不上崗、不合格不上崗,并定期組織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執法人員嚴格實行末位淘汰制,對長期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調離執法崗位,或實行強制脫產學習。真正使每一位稅務執法的人員都能做到熟練掌握稅收業務本領,造就一支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的稅務執法隊伍。進一步加強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紀教育,增強廣大稅務干部反腐倡廉的自覺性,要堅持以領導干部為重點,面向廣大稅務干部,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自覺抵御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加強法紀教育,不斷提高法紀意識,增強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自覺性,加強思想政治教育,自覺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的影響;加強示范和警示教育,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引導作用。對個別以權謀私等腐敗干部決不能心慈手軟、“養虎為患”,做到嚴格依法懲處,并且將處理的結果公布于眾。對執法不文明等傷害納稅人的行為,稅務機關要給予執法人員予以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
二、增強執法的透明度,實行公開、公正執法。1、實行政策公開,維護納稅人的知情權,提高納稅人的自我保護意識。2、對納稅人特別是“關系戶”的稅款征收、違法處罰,欠稅等情況要置于廣大人民的監督之下,實行公開辦稅、陽光作業,主動、積極接受對納稅人繳稅、處理情況的查詢,進一步完善對納稅人偷稅舉報的獎勵制度。3、以信息化技術為載體,實現管理的科學化和現代化。充分發揮計算機網絡的作用,對個體等未建賬戶實行電子定稅、應用計算機實行“以票控稅”等。4、加大個體、私營業戶的建賬管理工作。對確無建賬能力的,必須作到商品(或產品)進、銷、存的清晰明了,確保國家稅收“應收盡收”。5、按照稅收征管的內在要求完善征管體制、夯實管理基礎,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全面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要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進一步強化稅源監控,加大納稅評估的力度,積極發揮納稅評估的稅源監控作用。
三、加大對稅務人員執法違法的追究力度。1、稅務機關要明確稅務人員各自的崗位和責任,嚴格執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銜接的監督機制。2、地方“人大”要充分發揮對執法機關的監督作用,本著“權為民所用”的態度,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違法行為及時指正,并限期整改。3、檢察機關要積極、主動介入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對稅務人員有稅不收或少收的犯罪行為,不論涉及到誰,不論是什么原因,要一查到底,嚴厲打擊稅務人員的涉稅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稅法的嚴肅性。
四、加大對稅收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納稅人違法行為中,對比較普遍的管理性違法行為,在規范期初可實行提醒制,對拒不改正的堅決予以嚴厲打擊;對納稅人偷、抗、騙稅行為一經發生就應當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通過加大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讓違法者得不償失,并且要對納稅人違法犯罪行為實行公開處理,真正作到處理一個,教育一大片的震懾作用。長期的實踐證明:對納稅人違法行為一味偏袒、遷就、放縱,甚至于對正當應繳的稅款還要打折扣,那么稅務機關的執法就永遠處于被動,執法質量就永遠不能提高,納稅人自覺守法的氛圍就永遠難以形成。增強稅法的剛性還需要各級黨政領導、稅務機關及執法人員形成共識,對不論是經濟發達地區還是欠發達地區、貧困山區都要一視同仁,嚴格依法行政,讓違法者無容身之地。
五、確保稅務機關獨立執法地位。1、無論是地稅部門或國稅部門,從人事、經費實行徹底的垂直,以排除地方對執法的干擾,打消領導顧慮,真正使執法人員放開手腳,大膽執法。2、盡量克服減免稅等涉稅事項的“第三者插足”的現象。對特殊群體需要照顧的,實行“先征后返”政策:由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再由有關的部門有針對性的補償,讓弱勢群體切身感受到國家的關愛。
六、規范“彈性”政策,確保政策一把“尺子”、一個標準。國家在出臺政策是要盡量避免“雙重”標準,特別是有的地區征收、有的地區不征收這一類的矛盾。既便是對“自由裁量”的行政處罰,也應當作出一個明細規定:在什么情況下處1倍、什么情況下處5倍等,以便于執法人員“對號入座”,盡量杜絕執法的隨意性和處罰的顯失公平性。為守法的納稅人營造一個公平竟爭的納稅環境。
七、更新服務理念,全面推進納稅服務向深層次發展。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已賦予納稅服務新的內涵,成為法定行政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我們要樹立現代稅收服務觀,拓展對納稅人服務的范圍和空間,提高完善對納稅人的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文明、規范的執法服務標準和體系,以“人性化”的服務理念來引導稅收工作,由滿足征管需求為主向以服務納稅人為主的轉變、向“管理服務型”和“執法服務型”的轉變,引導稅務機關向服務型部門的轉變。
八、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大量的征管實踐顯示,一些納稅人不懂法、不守法的問題,常常是導致征納之間出現磨擦或碰撞的主要矛盾,是不和諧現象的集中表現。稅法宣傳是稅務機關應盡的義務和責任,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有關的稅法知識,特別是新政策、新規定,做好納稅人的稅收政策輔導工作。
九、轉變工作思路,不但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對稅務工作的思路要由“收入型”向“質量型”方向轉變,對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的考評不要動輒以收入論英雄,不能把稅收收入計劃完成情況好壞作為政績的唯一標準。同時,要徹底打破現有的工資分配制度,提高執法崗位的個人待遇,執法風險與執法待遇并存,將稅務執法人員的待遇與執法數量、質量掛鉤,高質量高待遇,以此激活執法人員執法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真正體現尊重人才、尊重知識、以人為本的稅收管理理念。地方政府不得對稅務機關下達硬性的收入任務,而應當切實履行其服務、綜合協調作用,以抓規范稅務執法促收入,真正實現依法治稅,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